袁健:法的因果关系概论

职场   2024-11-14 07:07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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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的因果关系是指经法律规则限制的行为人行为(刑法上称为危害行为)等原因与损害结果(刑法上称为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的因果关系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事实因果关系,运用有p必有q或者无p必无q规则判断。第二个层面是法律因果关系,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运用法律规则认定。

关键词:法的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  充分条件 必要条件 法律规则



研究法的因果关系旨在探明行为人的行为(刑法上称为危害行为)等原因与损害后果(刑法上称为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鉴于事物之间因果联系的普遍性与多样性,法的因果关系一直是法学中的难点,至今人们没有找到能彻底解决实务问题的理论体系。为此,人们一直在孜孜不倦地研究各种理论与学说。从研究的范围看,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人们仍多在部门学科的法学中进行探寻。为了阐明法的因果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我们有必要看看作为基础学科的哲学、逻辑学是如何看待因果关系的。



一、哲学与逻辑学中的因果关系

(一)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许多论著在谈哲学中的因果关系时,都会提到近代认识论中代表人物休谟、康德、黑格尔,以及他们的理论:休谟的经验主义因果观[1]、康德先验式的因果观[2]、黑格尔的决定式的因果观[3]。鉴于科学性及实用性的需要,本文只介绍马克思主义的因果关系论。
马克思主义的因果关系论[4]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联系中,任何事物都非孤立存在。这种联系不仅是普遍的,而且是无限多样的,表现为内部和外部联系,主要和次要联系,主观和客观联系等。事物之间的不同的联系对事物产生、发展、终止起着不同的作用。
在纷繁复杂且多样的联系中,因果联系是人们极为常见的一种联系。因果联系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任何现象都会引起其他现场的产生,任何现场的产生都会由其他现场引起。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场,叫做结果。因果联系的特点有:(1)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先后相继的关系,存在时间上的前后顺序,原因总是在前,结果总是在后;(2)原因和结果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因果关系论告诉我们,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中,因果联系是其中一种极为常见的联系。现象之间的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联系。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原因与结果是先后相继的关系。由此我们知道,法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刑法上称为危害行为)等原因与损害后果(刑法上称为危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的因果关系的本质特征为:(1)行为人的行为等原因是原因,在前,损害后果是结果,在后,两者存在先后相继的关系;(2)行为人的行为等原因引起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损害后果被行为等原因引起。
马克思主义因果关系论也告诉我们,因果联系不仅是普遍的,而且是无限多样的,表现为内部和外部联系,主要和次要联系,主观和客观联系等。事物之间的不同的联系对事物产生、发展、终止起着不同的作用。由此我们知道,法的因果关系有如下特征:(1)因果联系的普遍性、无限多样性决定了法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2)内部和外部联系,意味着损害后果产生既有自身原因所致,也有非自身原因所致;(3)主要和次要联系,以及不同联系对事物产生等起着不同作用,意味着需要我们去分析损害后果的众原因的各自作用,即原因力;(4)主观和客观联系,意味着损害后果产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的人为因素。
(二)逻辑学中的因果关系及其给我们的启示

人类还没有真正的法律逻辑学。目前各大院校开设的法律逻辑学课程,其实质仍是普通逻辑学。本文仍从普通逻辑学的角度讨论因果关系。

普通逻辑学中关于因果关系的命题为假言命题,包括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关于因果关系的推理为回溯推理。回溯推理是以假言命题为基础的推断。所以普通逻辑学中,因果关系以假言命题表示。逻辑形式具体表示如下:

(1) p→q   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   有p就必有q,   p是q发生的独立原因,包括p在内的其他原因独立作用产生q,其他各原因均为q发生的独立原因,q是p的结果,q也是其他各原因的结果;

(2)p←q    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   无p就必无q ,p是q发生的原因之一,包括p在内的其他原因共同作用产生q ,p之外的其他原因是q发生的另外原因,q是p与其他原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3)p←→q  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  有p就必有q且无p就必无q,p是q的唯一原因,q是p的结果,这是一因一果;

其中,(1)的表示方法比如“天下雨,地面湿”,逻辑形式为“天下雨”,必然“地面湿”,事件“天下雨”是“地面湿”的原因,其他原因导致“地面湿”时,其他原因也是“地面湿”的原因,“地面湿”是“天下雨”的结果,其他原因导致“地面湿”时,“地面湿”也是其他原因的结果;(2)的表示方法比如“有空气,才有生命”,逻辑形式为没有空气必然没有生命,事物“空气”是“生命”产生的原因之一,事物“空气”与其他原因共同作用产生“生命”,其他原因是“生命”产生的另外原因,“生命”是事物“空气”及其他原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3)的表示方法比如事件“甲驾驶车辆撞击乙,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即驾驶车辆撞击乙,必有乙受伤,没有甲的行为,必然没有乙受伤,可见,甲的行为是乙受伤的唯一原因,乙受伤是甲行为的结果。再比如“豆腐渣工程导致大桥垮塌”,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是大桥垮塌的唯一原因,大桥垮塌是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的结果。

鉴于因果联系的普遍性、无限多样性,以及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因果关系是以假言型多重复合命题,即充分条件假言型多重复合命题,逻辑形式为如下形式[5]:
(4)(p1∨p2∨p3∨…∨pn→q ) ≡ ((p1→q)∧(p2→q)∧(p3→q)∧…∧(pn→q))   多因一果  
(5)(p1∧p2∧p3∧…∧pn→q ) ≡  (p1→(p2→(p3→(…(pn→q)))))          合因一果
其中,(4)的表示形式为多因一果,即存在多个原因,每个原因是结果产生的充分条件,均可独立产生结果,此时∧表示并列;(5)的表示形式为合因一果,即存在多个原因,每个原因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多个原因共同作用产生结果,此时∧表示合取。
普通逻辑学告诉我们,上述假言命题的逻辑形式(1)、(2)为分析、确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两种逻辑思维基本方法。其中逻辑形式(1),即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是以肯定形式确定因果关系存在的表现形式,为p→q,这意味着有p必有q,说明p是q的原因,且为独立原因(不需要与其他原因共同作用),q是p的结果。逻辑形式(2),即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是以否定形式确定因果关系存在的表现形式,为p←q,这意味着无p必无q,说明p是q的原因之一,且与其他原因共同作用,q是众p(p与其他原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普通逻辑学也告诉我们,上述逻辑形式(3)、(4)、(5)是因果关系在逻辑学中的基本表现形式。其中逻辑形式(3)是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其是以肯定与否定形式确定因果关系存在的表现形式,为p←→q。这意味着有p必有q且无p必无q,说明p是q的唯一原因,q是p的结果,这是一因一果。逻辑形式(4)、(5)是充分条件假言型多重复合命题,依次为多因一果、合因一果在逻辑学中的表现形式,逻辑形式分别为:p1∨p2∨p3∨…∨pn→q、p1∧p2∧p3∧…∧pn→q。

由此我们知道,法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人的行为等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三种基本因果关系形式:(1)一因一果。行为人的行为p作为唯一原因产生损害后果q时,表明行为人的行为p是损害后果q的唯一原因,损害后果q是行为人的行为p的结果,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此时逻辑形式为p←→q,为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我们是以肯定与否定形式,即有p必有q且无p必无q,确定行为人的行为p与损害后果q存在法的因果关系,p是q的唯一原因,这是一因一果。(2)多因一果。行为人的行为p1作为独立原因产生损害后果q,同时除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其他原因(p2、p3…Pn)也都作为独立原因产生损害后果q时,表明行为人的行为p是损害后果q的独立原因,各原因不存在相互作用,而是各自独立作用产生损害后果q,损害后果q是包括行为人的行为p1在内的各原因独立作用所产生的结果,p1与q存在因果关系。此时逻辑形式为p1∨p2∨p3∨…∨pn→q,为充分条件假言型多重复合命题。我们是以肯定形式,即有p1必有q,确定行为人的行为p1与损害后果q存在法的因果关系,p1是q产生的原因。除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其他原因p2、p3…Pn,按确定p1的方法判断即可。这是多因一果。多因一果适用于数人共同侵权、数人的叠加分别侵权、刑法中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个危害行为所致的同一危害后果等情形。(3)合因一果。行为人的行为p1作为原因之一产生损害后果q时,表明行为人的行为p1是损害后果q的原因之一,包括行为人的行为p1在内的其他原因(p2、p3…Pn)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后果q发生,损害后果q是包括行为人的行为p在内的众原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p1与q存在因果关系。此时逻辑形式为p1∧p2∧p3∧…∧pn→q,为充分条件假言型多重复合命题。我们是以否定形式,即无p必无q,确定行为人的行为p1与损害后果q存在法的因果关系,p1是q的众原因之一。除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其他原因p2、p3…Pn,按确定p1的方法判断即可。这是合因一果。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进一步确定各原因的作用,即原因力。合因一果适用于典型的分别侵权、刑法中的数人共同故意犯罪的主犯与从犯认定等。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哲学中因果联系的特征,多因一果、合因一果中除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其他原因,可以是内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可以是客观的,也可以是主观的。

二、法的因果关系

马克思主义的因果关系论给我们指明了法的因果关系的内涵与本质特征,普通逻辑学给我们提供了法的因果关系的基本形式与判断方法。由此,我们似乎已找到法的因果关系的内涵与外延。但实践与现有研究表明,我们所找到的是事实因果关系,是法的因果关系的第一个层面的内容。
(一)事实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等原因与损害后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事实因果关系中原因的外延,是产生损害后果的那些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比如行为人的行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原因。事实因果关系的外延,是行为人的行为等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蕴涵与逆蕴涵关系。事实因果关系的特征为:(1)行为人的行为是最常见的原因,但有时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之外的原因,原因可以是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内部原因、外部原因;(2)行为人的行为等原因在前,损害后果在后,两者出现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3)行为人的行为等原因引起损害后果发生,损害后果被行为等原因引起;(4)基本形态固定。基本形态为一因一果、多因一果、合因一果等三种类型;(5)判断方法恒定,具有公式化特征,判断方法为:行为人的行为等原因是否是损害后果的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分别用有p必有q、无p必无q予以判断,经判断成立的,p为q的原因(或者之一),两者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其中(2)、(3)项为事实因果关系的本质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特征(5)提供了公式化的判断方法,但没有指明判断的相关依据,即有p必有q或者无p必无q中“必有”、“必无”的判断依据是什么?这里的依据是人们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人类已掌握的专门知识、科学技术等。比如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长期超负荷工作会死亡(过劳死)。运用专门知识与科学技术,比如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交通事故认定、病理与临床法医鉴定等。
(二)法律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判定后,被纳入其中的各行为人的行为、其他原因还需符合法律规则,即需要经过法律规则限制。这是法的因果关系的第二个层面,为法律因果关系。经过法律规则限制的事实因果关系及其原因,成为法律因果关系及法律上的原因。

法律规则可因部门法的不同,其表现形式存在区别。刑法中主要是基于刑法目的的规范判断,表现为一般规则、风险提高、具体判断等[6]。民法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的可责难性、当事人的可预见性、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等[7]。

(三)法的因果关系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法的因果关系包含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8]。法的因果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规则限制的行为人行为等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的因果关系中原因的外延是经过法律规则限制的产生损害后果的那些充分条件或者必要条件,比如经法律规制限制后的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危害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的外延为经法律规则限制的行为人行为等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蕴涵与逆蕴涵关系。其特征,除了判断方法需要增加法律规则限制以外,其余与事实因果关系一致。

三、小结

法的因果关系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事实因果关系,运用有p必有q或者无p必无q规则判定,并找出损害后果的原因,常见有行为人的行为、有法律意义的其他原因。第二层面是法律因果关系,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经法律规则限制后[9],成为法律因果关系及法律上的原因。




参考资料

[1] [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7页。

[2]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1页。

[3] [德]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16页。

[4] 安国勇:解析马克思主义因果关系论[J].教法研究。

[5] 金承光:法律逻辑学课件∙命题论第二十六讲。

[6] 张明楷:刑法学(上)[M].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34页-240页。

[7] 林庆强: 侵权责任纠纷中,如何认定和应用因果关系. “上海高院”公众号。

[8]《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7—2021第3.5条。

[9]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侵权责任卷[M].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释义。


袁健
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专职律师

在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执业期间,参与住建部2022年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修订;参与编写建纬所《工程总承包仲裁审理指南》及相关课题;参与中咨协《新基建数字化项目管理指南》课题;参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长租房市场可持续发展研究:政治经济学意涵、顶层设计与实施路径》课题等;参与编写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团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工作指南》。2024年,参与编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全过程咨询合同服务范围编写指南课题”,参与编写威科版《城市更新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与处理指引》,参与律所组织的《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等。

另,袁健律师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有多年的从医工作经历,极擅长解决医患争端;曾在某大型金融企业任法务主管,极擅长解决保险类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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