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该个人招聘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受伤的,用工单位应承担哪些赔偿项目?

文摘   2024-08-07 13:02   云南  

       案情简介:A建筑劳务公司承接了某地铁施工工程,A建筑劳务公司将该工程中劳务的部分分包给了自然人B,自然人B雇佣了自然人C到项目工地施工。自然人C未与自然人B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自然人C未与A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1年,自然人C在工作受伤,致自然人C右足开放性骨折,右足第 2-5 趾不完全离断。自此产生纠纷。

 自然人C的维权记录: 
维权第一步:自然人C向A建筑劳务公司所在地的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A建筑劳务公司。工伤认定部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四款:“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认定自然人C为工伤。后A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同时在行政判决书确认“A建筑劳务公司将该工程中劳务的部分分包给了自然人B,自然人B雇佣了自然人C到项目工地施工”这一基本事实,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驳回了A建筑劳务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请。
维权第二步:自然人C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据该鉴定及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劳动人事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建筑劳务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共计55万余元。仲裁院经审理后,作出劳动仲裁裁决,裁决A建筑劳务公司向自然人C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30余万。

仲裁裁决作出以后,自然人C与A建筑劳务公司都不服,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A公司要求无需向自然人C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自然人C在某地铁项目工作期间与A建筑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自然人C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项赔偿项目。


      一审判决作出后,自然人C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上诉。经中院审理,最终驳回自然C的上诉,维持原判。

       后记:在本案中,自然人C直到工伤待遇赔偿一审时,都没有请律师,而是委托了他们当地单位推荐的人;直到最后的二审,才请了律师,不过这时已经来不及了。在实践中,一个工人到建筑工地提供劳务,在工作中受伤后,究竟与谁建立雇佣关系,或究竟与那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开始时往往难以查清。因为在建筑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严重。故,受伤后,一定要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选择最优的程序,聘请专业的人士,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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