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施工单位等单位使用商业汇票进行交易、结算工程款、材料款等较为常见,近年来,部分大型房地产企业出现债务危机,商业汇票逾期未获承兑问题频发,引发一系列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云南北归律师事务所根据诉讼实务,总结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便于大家防患于未然。
对于定日付款的电子商票,应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会丧失对其它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票据出票人、承兑人追索。按期提示付款为行是票据追索权的前置条件,在票据追索权诉讼中,持票人按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属于需要由持票人证明的重要事项,故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按期提示付款及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商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即持票人应在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否则,将发生权利灭失的风险。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追索通知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故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并不认可发出书面追索通知的效力,仅对于在ECDS系统中发出的追索通知方才认定其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基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就前述票据时效中断的认定存在争议,我们建议在追索方式的选择上,尽量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发起线上追索,按期“提示付款+线上追索”,以便最大程度的保护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
(一)按期提示
票据权利中的追索权,属于持票人向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应在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十七条第一款,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二)线上追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三)在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10]之规定,电子商票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持票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而承担票据责任的债务人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票据金额日起三个月。若电子商票持票人未在前述期限内行使票据追索权,则其将丧失向除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以外其他前手背书人追索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最迟应该在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和收受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收受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关系),为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基础法律关系。根据《票据法》第八条[14]及《票据法》第十二条[15]规定,若持票人并非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电子商票,则持票人将因违反前述规定从而不享有票据权利。有鉴于此,持票人对于其取得票据系基于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亦负有证明责任。鉴于自然人无法持有电子商票,前述交易或债权债务均应发生于法人之间,故可证明两主体之间存在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的证据一般为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或其他合同履行相关证据,即持票人在实际获得票据款项承兑时,方才开具相应发票。因此,发票并非必须出示的证据,只要持票人所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存在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即可认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建议持票企业在取得票据前应关注票据的合法性,在票据到期后应及时在期限内提示付款。在当前地产行业下行的大背景下,遭到拒付后,若决定采取诉前或诉讼方式维权的,建议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精准分析,选择最为适合的法律手段,提前制定诉讼方案,并及时了解对方可供保全的财产情况,尽早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