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VS建筑工程合同的区别
云南北归律师事务所
01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02
合同的具体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系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别,因其在我国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仅适用承揽合同难以妥当规制,故作为一种典型合同,民法典单独定义,建设工程合同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按承揽合同处理,现就两种合同的区别具体阐述:
1、工作依据不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工作依据并不像承揽合同一般仅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还受限于法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2、合同标的不同
普通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的完成,即可以是有形动产也可以是无形成果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范围更加具体,为工程实物或是特定建设工程建造依据的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技术文件等有形物。
3、诉讼管辖不同
承揽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义务能否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责任承担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转包、分包的管理比较严格: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转、分包;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转包、支解分包等。并且,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人就工作成果与总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合同中,对于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程序则相对宽松,虽然要求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但不严格禁止转、分包:主要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部分辅助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则无须征得定作人同意。承揽合同分包后,次承揽人就完成的工作一般仅向承揽人负责,无须直接向定作人负责。
5、成果交付后的义务承担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还要继续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和保修义务,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是否承担上述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
6、优先受偿权不同
承揽合同如果定作人没有按时支付报酬,承揽人不能对工作成果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若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并经催告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合同解除权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赔偿损失。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只能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或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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