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2日,某公司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伤亡保额为600000.00元,医疗费保额为6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保额100元/人/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天,每次事故赔付上限90天),误工津贴100元/人/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天,每次事故赔付上限180天);被保险人为某公司,某公司的雇员包括杨##、###等等。
2021年10月24日,该公司的的雇员杨##在工作过程中被铁器砸伤,花去医药费31万余元。经鉴定,杨##的伤残程度评定为9级伤残。医疗终结后,该公司与其雇员协商一致,总共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58万余元。该公司赔偿其雇员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以该公司重复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发生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包括杨##在内的 11 名员工分别在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在工作中受伤并致残,原告与杨##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向杨##赔付 580,972.91 元,原告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就其实际承担的损失,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理赔。根据两份保险合同中“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之 规 定,案 涉 两 个 保 险 公 司 的 赔 偿 金 额 综 合 均 不 应 超 过580,972.91 元。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及现有证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在赔偿责任范围内雇主可就同一雇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多份雇主责任险。
1.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雇主对其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受益主体为雇主,因此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
2.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雇主就同一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向同一保险人投保多份雇主责任保险,不属于重复保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3.保险公司应当审核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所附雇员名单,对于同一雇员重复出现的名单,保险公司予以确认并出具批单后即表明其同意投保人为该雇员投保多份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险金总额不超过雇主已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依约理赔。
法条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意外与投保人由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