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的五种情形解析

文摘   2023-08-30 22:34   云南  




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的

五种情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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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这一事实本身不属于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人民法院不宜以该理由支持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





02

离婚后,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直接将子女送由长辈(亲属)代为抚养,并不配合另一方探望的,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除需要经济支持还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负责,父母在成长过程中是否给予陪伴应包含在对其是否尽到抚养义务的考量当中。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地点,客观上增加了探望子女的难度,若还存在阻挠探望的情形,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此种情况应认定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有重大影响。此时,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宜在综合抚养条件、子女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对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03

离婚后,一方拒将子女交给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抚养,形成其实际抚养子女的事实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支付其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的,是否应予支持?


情况一:诉讼离婚,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子女实际由该方直接抚养的,可以认定该方以其行为已自愿承担抚养义务。后续即便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虑,经与父母另一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了抚养关系,实际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向另一方起诉要求支付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的,不宜予以支持。

情况二:协议离婚,实际抚养人与离婚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子女可依据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用向未实际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04

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如何确定?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如果双方不能就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参考标准: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05

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原则上不管是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在离婚时确认的抚养费数额短期内不作调整。但是,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客观原因(例如身体疾病、失去收入来源等)无法按照原标准支付,可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生活所需以及父母另一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给予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约定时间的过渡期,仅在过渡期内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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