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对新《公司法》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本文作为系列文章的第二篇,将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方面分析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规则调整与变化,并从投资方与创业企业(创始人)的视角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或建议,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参考。
新《公司法》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登记管理条例细则》”)关于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在新《公司法》第48条中明确规定股东除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外,还可以用股权、债权出资,既回应了实务中的有关争议,也为股权、债权出资在《公司法》层面取得了法律依据。
一、司法解释中的股权出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权出资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二、登记管理条例细则中的股权与债权出资
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上述中的要求基本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股权出资条件基本一致,权属清楚即合法持有,权能完整即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依法可评估、转让。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如果公司章程中有对股权出资等方式存在限制性规定,可能也不符合股权或债权出资的条件。
三、新《公司法》中的股权与债权出资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除了货币之外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包括股权出资与债权出资)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或条件:
(1)可以用货币估价,且应当评估作价。
(2)可以依法转让。
(3)合法性,即股东不得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出资。
通过新《公司法》中第48条的规定,与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及《登记管理条例细则》中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但是内核基本一致,也许后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与《登记管理条例细则》会进一步做出修订,我们会持续关注。
此外,提请注意:如果采用债权出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另一种是股东对他人(第三人)的债权。
四、应对建议/方案
就投资方(私募基金)而言:
1.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特别关注目标公司股东采用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出资的情况(包括是否进行评估作价、实际价额是否明显低于认缴出资额等),并要求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对出资财产的权能完整性、权属清晰性、程序合法性等作出惯常的陈述保证;
2. 如果发现股东尚未实缴(如出资股权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知识产权尚未完成权利人变更等)或出资不实的情况,应进一步关注其未能实缴的原因,并将该股东完成其实缴出资义务作为投资交易的交割先决条件。
就创业企业(创始人)而言:
如果股东存在非货币出资,创业企业或创始人应全面核查出资财产的权能完整性、权属清晰性和合法性,并全面评估非货币财产出资价格的真实性,包括对股权或债权出资的情况进行资产评估及验资,同时妥善保存相关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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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春峰 合伙人/律师
发表原创文章100余篇,专注于私募基金(含并购基金、母基金、政府引导基金、S基金)的“募、投、管、退”全链条,半导体芯片、高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及医疗健康等科创企业与创始人的陪跑者,商业思维、交易思维、行业思维、客户思维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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