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众所周知,不管是集成电路/半导体芯片行业,还是生物医药以及其他“硬科技”领域的企业,两个因素最为关键:其一:人,尤其是核心技术人员;其二:技术,尤其是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
一定程度上来讲,不管是核心技术人员,还是核心技术,均与商业秘密密切相关。因此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对于半导体芯片等“硬科技”领域的企业来讲,如何预防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呢?本文通过甬矽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举报信的自查报告及专项核查报告(简称“甬矽电子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保护商业秘密的三个维度,供私募投资机构对目标公司尽调时以及供目标公司自身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参考。
一
产品研发或生产过程中的保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商业秘密需要具备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根据甬矽电子案例中所披露的内容,不管是公司本身的自查报告还是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专项核查报告,甬矽电子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论证其未侵犯长电科技的技术秘密(技术信息):
1、公司生产基础设施形成过程中所使用的关键软件系统均系公司独立评估选择并进行了定制化开发。
2、公司主要产品及相关技术均系在公共知识的基础上自主研发取得,产品演进和技术研发过程清晰可溯。相关技术研发包括封装结构研发、封装工艺研发和封装材料应用开发。
3、公司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工艺流程、具体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客供除外) 及设备参数等均系公司自主开发或取得。
二
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保密措施
根据甬矽电子案例中所披露的报告内容,甬矽电子主要因客户与长电科技高度重合而被质疑相关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长电科技包括员工信息、客户信息等在内的经营秘密的情形。
甬矽电子认为其主要客户均为自主独立取得,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论证其未侵犯长电科技的经营秘密(经营信息):
1、公司与主要客户的接洽过程未侵犯商业秘密。
2、公司客户导入过程清晰,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
3、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披露或使用相关客户与长电科技之间“独特的交易习惯”的情形。
此外,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涉及“客户信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检索、搜集特定客户信息的难度已显著降低。《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已不再使用“客户名单”的表述,而是使用“客户信息”,该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如原告主张其经营信息构成客户信息,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譬如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特定需求或供货时间、价格底线等),而不能笼统地称“XX客户”构成客户信息,避免将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回复思路,并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建议:
三
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保密措施
根据甬矽电子案例中所披露的报告内容,甬矽电子的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及高管人员为长电科技的离职人员,该等人员被长电科技质疑披露及使用员工信息,违反了与长电科技之间的法定保密、约定保密义务的情况。
甬矽电子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论证长电科技的离职人员未违反法定保密和约定保密义务:
1、部分员工未违反法定保密义务;尽管签署了保密协议而负有保密义务,但不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
2、部分员工曾签署或不确定是否签署离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合同,但该等员工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3、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相应措施(包括新员工入职时签署入职承诺书,建立云桌面系统,在系统方面对信息进行有效管控),避免侵犯其他方的商业秘密。
根据上述回复思路,并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建议:
四
结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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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春峰
天驰君泰 合伙人
丁春峰律师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合伙人,曾任职于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私募投资机构。主要执业领域:投融资并购、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等相关业务。深耕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个环节,专注于半导体芯片、智能制造、医疗健康及TMT大数据等行业领域。
丁律师曾代表临芯投资、小苗朗程、力鼎资本、长江证券创投、瑞芯资本、道禾长期投资等知名VC/PE投资机构参与其境内外的私募股权投融资项目及并购项目;主导并参与多只私募基金的募集设立,包括医疗健康产业并购基金(60亿)、TMT大数据基金(10亿)及智能制造基金(10亿)的架构设计、基金合同的起草审阅等;熟悉投融资产品结构及股权激励,先后负责参与数个股权回购、对赌纠纷及资管计划争议解决案件。公开发表原创文章70+篇及分享课程10+次,代表文章:《半导体芯片行业投融资法律风险核查要点之解析》;代表课程:《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实操要点全解析》、《如何设计可落地的“对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