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科技企业从哪三个维度保护商业秘密?| 公司IPO过程中的问询回复视角

财富   财经   2022-05-29 08:35   上海  


导言


众所周知,不管是集成电路/半导体芯片行业,还是生物医药以及其他“硬科技”领域的企业,两个因素最为关键:其一:人,尤其是核心技术人员;其二:技术,尤其是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


一定程度上来讲,不管是核心技术人员,还是核心技术,均与商业秘密密切相关。因此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对于半导体芯片等“硬科技”领域的企业来讲,如何预防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呢?本文通过甬矽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举报信的自查报告及专项核查报告(简称“甬矽电子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保护商业秘密的三个维度,供私募投资机构对目标公司尽调时以及供目标公司自身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参考。


在对“硬科技”领域投资的股权投融资项目中,对商业秘密保护是重要核查事项之一,尤其是当一家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或研发技术人员“抱团”式地来到目标公司(即融资方)时。

根据甬矽电子案例,甬矽电子主要从如下三个维度来论证其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产品研发或生产过程中,采取何种保密措施保护技术信息?

(二)产品销售过程中,采取何种保密措施保护经营信息?

(三)对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下面对上述三个维度分别解析。


产品研发或生产过程中的保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商业秘密需要具备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根据甬矽电子案例中所披露的内容,不管是公司本身的自查报告还是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专项核查报告,甬矽电子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论证其未侵犯长电科技的技术秘密(技术信息):


1、公司生产基础设施形成过程中所使用的关键软件系统均系公司独立评估选择并进行了定制化开发。


2、公司主要产品及相关技术均系在公共知识的基础上自主研发取得,产品演进和技术研发过程清晰可溯。相关技术研发包括封装结构研发、封装工艺研发和封装材料应用开发。


3、公司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工艺流程、具体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客供除外) 及设备参数等均系公司自主开发或取得。


通过上述回复思路,笔者建议:

(1)对产品研发或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信息(或技术秘密)进行分析,并遴选出涉密信息的范围,以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2)在公司的产品研发或生产部门,建立健全各流程及各环节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以构建完善的保密体系

(3)公司及相关技术人员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同时,定期开展自查并评估相应风险,对①哪些是公共基础知识;②哪些是公司自主开发;以及③哪些可能触犯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进行严格区分,并对相关资料就行留痕归档保存,以预防侵害他人(包括员工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


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保密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侵犯商业秘密若干问题的规定》”),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根据甬矽电子案例中所披露的报告内容,甬矽电子主要因客户与长电科技高度重合而被质疑相关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长电科技包括员工信息、客户信息等在内的经营秘密的情形。


甬矽电子认为其主要客户均为自主独立取得,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论证其未侵犯长电科技的经营秘密(经营信息):


1、公司与主要客户的接洽过程未侵犯商业秘密。


2、公司客户导入过程清晰,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


3、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披露或使用相关客户与长电科技之间“独特的交易习惯”的情形。


此外,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涉及“客户信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检索、搜集特定客户信息的难度已显著降低。《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已不再使用“客户名单”的表述,而是使用“客户信息”,该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如原告主张其经营信息构成客户信息,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譬如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特定需求或供货时间、价格底线等),而不能笼统地称“XX客户”构成客户信息,避免将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回复思路,并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建议:


(1)对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经营信息(或经营秘密),尤其是客户信息进行重点保护,包括对销售人员开展保密培训以强化其保密意识。

(2)公司及相关销售人员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同时,确保自身不会侵犯他人的经营信息,尤其是与主要客户的接洽及客户导入过程中,留存相关资料,以作为被他人质疑侵权时的不备之需。



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保密措施


根据甬矽电子案例中所披露的报告内容,甬矽电子的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及高管人员为长电科技的离职人员,该等人员被长电科技质疑披露及使用员工信息,违反了与长电科技之间的法定保密、约定保密义务的情况。


甬矽电子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论证长电科技的离职人员未违反法定保密和约定保密义务:


1、部分员工未违反法定保密义务;尽管签署了保密协议而负有保密义务,但不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


2、部分员工曾签署或不确定是否签署离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合同,但该等员工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3、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相应措施(包括新员工入职时签署入职承诺书,建立云桌面系统,在系统方面对信息进行有效管控),避免侵犯其他方的商业秘密。


根据上述回复思路,并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建议:


(1)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公司核查:在原任职单位担任高管或董事的员工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项下的法定保密义务的情形,以及是否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形。

(2)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公司核查:该等员工是否与原任职单位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或收到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

3)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新入职员工签署承诺函,承诺:不存在任何竞业限制的约束;不存在携带、非法获取或使用等任何侵犯原任职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形。以尽量降低公司对侵犯商业秘密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4)对公司的员工,除了视情况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之外,还要加强商业秘密的载体和具体内容的管理,包括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如云桌面系统、公司内部数据库等)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结语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保护并非通过签署带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等那么简单,而是贯穿于公司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以及员工入职、在职及离职的全生命周期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既包括公司内部的管理,也包括公司外部的管理。

基于上述,笔者建议:对于“硬科技”领域的企业,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应当未雨绸缪,自身要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体系,预防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防范自身的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


END


推荐阅读


1. 与君共勉 | 相信积累的力量

2. 共勉 | 投资交易文件的三点思考

3. 2021年终盘点 | 专注致远,做创造价值的事

4. 2020年终盘点 | 修炼•精进,做更好的自己

5. 2019年终盘点 | 脚踏实地,感恩前行


作者简介


丁春峰

  天驰君泰 合伙人


丁春峰律师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合伙人,曾任职于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私募投资机构。主要执业领域:投融资并购、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等相关业务。深耕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个环节,专注于半导体芯片、智能制造、医疗健康及TMT大数据等行业领域。

丁律师曾代表临芯投资、小苗朗程、力鼎资本、长江证券创投、瑞芯资本、道禾长期投资等知名VC/PE投资机构参与其境内外的私募股权投融资项目及并购项目;主导并参与多只私募基金的募集设立,包括医疗健康产业并购基金(60亿)、TMT大数据基金(10亿)及智能制造基金(10亿)的架构设计、基金合同的起草审阅等;熟悉投融资产品结构及股权激励,先后负责参与数个股权回购、对赌纠纷及资管计划争议解决案件。公开发表原创文章70+篇及分享课程10+次,代表文章:《半导体芯片行业投融资法律风险核查要点之解析》;代表课程:《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实操要点全解析》、《如何设计可落地的“对赌条款”》

述文章系作者原创作品,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在转载文章开头处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上述文章中的相关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任职单位的观点,不构成作者就相关事宜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私募投融资观察
专注于VC/PE投融资并购、私募基金“募投管退”、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业务的研究、解读及分享,立志成为“更懂你、更专业且持续提供专业价值服务”的【私募投融资观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