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我国科技创新政策关注的重点,向科技创新要“新质生产力”,必须重视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那么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就会出现股东以专利等知识产权向公司进行出资的情形。
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如果股东中存在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况,将来公司融资及IPO时应当注意什么?对于投资方来说,如果自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处受让股权从而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东时,应当注意什么?
本文结合2024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的规定,并以公司IPO时的相关案例为视角,对货币置换知识产权出资的关注要点予以梳理分析,以供参考。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法律规定
1、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规则变化
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历经数次修订,其中关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非货币出资的主要变化如下:
注:该等时间节点以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及对其历次修订/修正的正式施行之日为界。
2、关于非货币出资的现行有效规定
综上,现行法律法规对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无限制性要求,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2)必须履行评估程序,且评估额应当得到公司股东的一致认可,并且与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价值一致;
(3)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清晰,股东应当拥有合法权利,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4)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等。对于IPO实操层面可能引起的监管关注问题,详见下文。
二、以货币置换知识产权出资的IPO案例
从IPO的要求来看,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的规定,发行人注册资本应当足额缴纳,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有关上市规则并没有明文要求公司在IPO申报材料期间需剔除知识产权出资,但在实践中,当知识产权出资可能被上市监管机构质疑存在出资不实等出资瑕疵的风险时,公司一般会在IPO申报前选择以货币资金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置换,从而克服论证障碍。
1、知识产权出资的IPO审核要点
(1)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出资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要求及比例要求。
(2)权属:出资股东对所出资知识产权是否享有所有权,知识产权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构成出资股东的职务发明、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与第三方产生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及纠纷的情形等。如被现金置换后是否仍归属发行人,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存在重大纠纷。
(3)价值:知识产权的技术先进性,是否实际投入发行人,应用到其主营业务,能否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技术研发起到促进作用并带来经济效益。
(4)定价:知识产权的定价依据和公允性,评估作价的结果与经营成果之间是否有明显差异,是否存在高估作价、出资不实的情形。
(5)程序:是否履行了评估、验资、财产转移等程序。
IPO审核实践中,对于出资程序不合法合规的(如未履行评估程序、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等),一般会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进行追溯评估、验资复核,及时补办产权转移手续;而对于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商业价值、权利归属等存在瑕疵的,公司在IPO时一般会通过出资股东以等额货币资金进行置换,相关案例详见下文。
2、以货币置换知识产权出资的IPO案例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存在一定数量发行人在IPO阶段选择以货币出资置换知识产权出资,但是,如果公司能够充分证明知识产权出资的定价合理、权属清晰、程序合法等一系列问题,也可以直接进行申报而无需进行货币出资置换。
3、对知识产权出资部分进行减资的IPO案例
对于知识产权出资价值、权属等存在瑕疵的,较为常见的解决方案是除通过货币置换的方式外,实务中也存在通过减资的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出资瑕疵的问题。采用减资而非货币置换方式原因主要为相关方存在明显资金缺口,无法补足知识产权出资。
三、以知识产权出资部分的股权转让问题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如上述第二部分所述,在IPO审核实践中,在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瑕疵(如权利归属存在争议、商业价值明显降低等)时,方会涉及以货币置换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
若在公司IPO前,股东转让其以知识产权出资部分的股权,且该出资的知识产权无瑕疵,则受让方不涉及相关货币责任的承担;如该出资的知识产权存在瑕疵,受让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可能面临在出资范围内承担以货币置换知识产权出资连带责任的风险,如果受让方不知情,则仍然由转让方承担上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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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春峰 合伙人/律师
发表原创文章100余篇,专注于私募基金(含并购基金、母基金、政府引导基金、S基金)的“募、投、管、退”全链条,半导体芯片、高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及医疗健康等科创企业与创始人的陪跑者,商业思维、交易思维、行业思维、客户思维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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