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系列(三) | 国有基金投资科创企业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履行国资监管程序?

财富   财经   2023-11-27 14:05   上海  




私募投融资观察


第98篇

导言


国有企业对科技创业企业(简称“科创企业”,注:一般为非国有企业,本文中定位于该等科创企业为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予以实现,即(1)增资扩股;(2)股权受让


《国资监管系列(一) | 国有企业投资科创企业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已经对国有企业对科创企业投资时的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问题进行了分析;国资监管系列(二) | 国有企业投资科创企业时,是否需要履行国资审批备案程序?已经对国有企业对科创企业投资时的国资审批备案问题进行了分析。


那么如果国有基金投资科创企业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履行国资审批备案的监管程序呢?


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并以上海的国有企业(主要为国资委监管企业)为例予以分析,以供参考。



谈及国有基金,首先去界定何为“国有基金”?


目前,国有基金并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定义。


我们知道,国有基金(或者国资属性的基金)一般以两种组织形式予以存在,即(1)公司型基金;(2)有限合伙型基金。


如果一只基金为公司型基金,则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简称“32号令”)的规定予以界定,即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子企业、国有实际控制的企业。


如果一只基金为有限合伙型基金,参照32号令的规定,如果该基金的GP为国有企业,或者全部LP为国有企业,或者国资持股比例单独或合计超过50%,或者虽然未超过50%但是最大LP为国有企业或可以实际控制该基金,即一定程度上可认定为该只基金为国资属性的基金,即国有基金。


鉴于国资属性的公司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监管逻辑差异,所以下述分别予以分析。


一、公司型国有基金


1、公司型国有基金对外投资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尽管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但是从实操层面,上海的国有企业(含公司型国有基金)对科创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且进行了评估备案。具体可参考国资监管系列(一) | 国有企业投资科创企业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


2、公司型国有基金对外投资时,是否需要履行国资审批备案的监管程序?


(1)法律法规层面


《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18年11月28日实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5月12日实施,简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注:该等规定中的“市国资委”为上海市国资委)等未对国资审批备案程序予以明确规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仅规定“监管企业是投资基金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统一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投资决策、风险预警监测、风险应对处置和报告等机制……”。“监管企业实控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等,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


(2)实务操作层面


就实务操作层面而言,本文仍然以《国资监管系列(一)|国有企业投资科创企业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中的千骥创投对澳华内镜公司增资作为案例。


根据《上海千骥生物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出资人协议》第十九条约定:“公司成立后与投资管理公司签署《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对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进行管理。同时公司通过《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全权对公司的投资决策进行管理,投资管理公司行使对投资的经营管理权,执行经营事务,作为公司之对外代表。”


根据《上海千骥生物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经营
方式:采取委托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管理……”


根据千骥创投(即甲方)与千骥管理公司(即乙方)签署的《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4.委托资金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进行投资并管理的资金总额为叁亿元人民币。委托期内,甲方应承担的项目费用、管理费用等都在委托资金总额中支付,乙方需合理规划可实际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规模和投资计划。”“7.投资及决策程序”之“7.1.1……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委托资金 10%(包括 10%的),由乙方决策。乙方设立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三人组成,投资决策侧委员会一致通过的为‘同意’该项目投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上述案例,笔者理解:对于公司型国有基金对科创企业投资时,无需履行国资审批备案的监管程序,但是应当结合基金内部或者基金与管理人之间约定的决策机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有限合伙型国有基金


1、有限合伙型国有基金对外投资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合伙型国有基金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取决于合伙型国有基金是否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即取决于是否适用32号令的规定。


对于上述问题,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下面将从国资监管机构的问询回复及中央基金的监管规定中进行分析,以作为参考。


(1)2021年11月26日,在国资委官方网站的“互动交流”板块中,国资委回复如下:


我委现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未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是否需要评估作出规定。


(2)2019年5月27日,国资委在对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适用32号文的问询进行回复时指出:


32号令适用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3)2018年12月29日,国资委在对32号令第四条规定的界定范围问询进行回复时指出:


32号令第4条是针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等情形进行分类,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应以合伙协议中的约定为依据。


(4)2023年初,国资部门内部印发的《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中央企业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和要求开展投资,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基于上述规定,笔者理解:合伙型国有基金不被认定为32号令下的国有企业。因此,有限合伙型国有基金对科创企业投资时,无需进行资产评估。


2、有限合伙型国有基金对外投资时,是否需要履行国资审批备案的监管程序?


同理,如上述第1部分所分析,有限合伙型国有基金对科创企业投资时,无需履行国资审批备案的监管程序。


三、结语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笔者理解:


(1)对于上海的国有基金(有限合伙型)对科创企业投资时,无需进行资产评估,亦无需履行国资审批备案的监管程序;


(2)具体而言,建议结合国有基金的实际情况,及时与国有基金的管理人或相关监管机构积极沟通,以了解监管动态与口径,从而作出进一步明确的判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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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春峰 合伙人/律师


专注于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个环节
深耕半导体芯片、高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及医疗健康等“硬科技”行业领域
主导负责多家半导体芯片、动力电池、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行业的公司自种子轮至Pre-IPO轮的融资与常年法律顾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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