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有关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要求,进一步畅通企业群众咨询沟通渠道,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自2024年7月11日启用“4008012395”全国海事服务电话。目前,服务电话共接受企业群众咨询10.6万件。
今天,小编整理了近期
被问到最多的几个问题
分享给大家~
Q1
您好,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第一条,2024年10月1日起,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下列船舶均可申请船舶检验“通检互认”:
(一)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二)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特别提醒:渔业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暂不纳入通检互认范围。
Q2
您好,暂不支持异地申办证书,发证需具有三个月实习经历。根据《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取得考核合格证明,拟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申报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申报员和检查员,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第十六条: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Q3
您好,需要,根据《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至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上海海事局)验证,并将通过验证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保存在船。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通过验证的,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向其发放《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Q4
船舶所持有的登记证书或者检验证书中所记载的船舶登记种类或船舶检验类型与2024年12月1日生效的《船舶登记种类与船舶检验类型对照表》不一致的,应在最近一次办理船舶登记或者船舶检验手续时一并变更。检验类型或检验类型说明需要变更的,登记种类应在检验类型或检验类型说明变更完成后进行变更。
来源:江苏海事发布
转发,点赞,在看,安排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