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新版《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2025年1月1日,新版《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实施,按新标准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025年1月1日-2月28日,相关航运公司根据新版《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期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核查以实际配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为准。
根据建成运营的江海直达船舶吨位和主机功率实际情况,将甲板部配员标准从1000总吨及以上、1000总吨以下两个等级调整为3000总吨及以上、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1000总吨以下三个等级,将轮机部配员标准从500千瓦及以上、500千瓦以下两个等级调整为3000千瓦及以上、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3000千瓦、500千瓦以下三个等级。
对甲板部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除集装箱船舶配员水手从4人调整为3人外,其他不变;对轮机部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机工配员从3人调整为2人,其他不变。对甲板部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船舶、轮机部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参照同等级海船、内河船舶及江海直达船舶2017年配员标准制定。调整后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配员标准高于内河船舶,接近或同于海船标准,确保江海直达船舶在海上和内河航段的配员满足相关值班规则要求。
原定义未涵盖目的港短暂停留后立即启航的情况,可能导致船员休息不足。新标准明确连续航行时间指24小时内船舶航行和作业的持续时间,若停泊不超过4小时,仍视为航行和作业状态。
首次对电池动力船舶配员作出政策安排,即:对500千瓦及以上电池动力江海直达船舶,如配备的轮机长是海船轮机长,可配海船电子电气员1人替代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如配备的轮机长是经过江海直达特定航线签注的内河轮机长,则需配海船电子电气员1人替代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特定航线船舶配员标准的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家发展战略,促进江海联运和长三角一体化,同时支持电池动力船舶的发展。新标准的实施将对江海直达船舶的运营产生深远影响,确保船舶安全的同时,提高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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