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开展评估并修订,现予以重新发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资质的机构,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满足本办法附录4“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附录6“船员培训教学人员配备标准”的要求。2026年1月1日后,仍未满足本办法要求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审核机构实施中间审核或者换证审核时,对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的要求可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同时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自发文之日起,新增培训机构、新增培训项目和扩大培训规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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