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年入10w,缴保费179w后,竟要求全额退保,结果你想不到!
文化
2024-07-16 22:00
北京
一个人想买保险,在投保时,其遵循的首要原则是诚信告知原则。具体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本着最大限度的诚实,向对方履行告知或说明义务。假设一下:投保人想的是,我想隐瞒些一些东西,以便能争取最大化的利益。保司觉得,反正我需要说明的都已经让你告知了,你没有做如实告知出问题就是你的责任。如此,大家都想着不利于自己的就不说了,那肯定会后患无穷。今天我们就说说一个涉及到诚信告知原则的案子,看法院是如何判的。2012年8月-2015年6月,刘先生共签订21份保险合同,已缴保费179w元。缴完4年保费后,他却要全额退保。原因竟是:购买的保险和代理人承诺的不一样,代理人存在欺骗和隐瞒他的真实情况。比如:当时自己年收入就10w,代理人以填报真实收入无法购买高保额为由,让他填写了收入100w。刘先生则认为:现金价值比自己缴的保费要低很多,不能接受。最终,公堂(法院)判了保司退还刘先生所有所缴保费。原因如下:1 刘先生虚报年收入,致使无力承担远超出经济收入的高额保费,无法履约。其存在一定过错。2 代理人存在诱导投保人虚报收入的情况,误导了刘先生的投保行为。3 保司没有尽到财务核保义务,存在监管疏漏,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4 虽然合同规定了退保只能退现价,但如果保司仅退现价,与其应承担的主要过错责任不相符,有失公平原则。在本次案件中,法院认为:投保人、代理人和保司都存在问题,且主要过错方为保司。理由是:对于刘先生这么大保额、这么多份保单,保司除了健康核保外,还需要财务核保,进行财务相关的背景调查。但是保司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导致刘先生超出实际收入投保而后无法履约。从这个案件来看,法院看的是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平衡的是双方利益。可并不是每一次案子都能保证投保人赢。作为投保人,在签订合同的那一刻,一定要做到诚信告知原则,不给未来的自己挖坑。有不明白的,欢迎添加我微信号(jianxibest),免费咨询。欢迎链接,向上生长感谢您看完这篇文章,期待我们的新故事。喜欢的话也欢迎点个赞或者【在看】告诉我哦。简兮,10年+互联网人/4岁+女儿的妈妈/正在成长的保险经纪人,用心分享成长与育儿,免费保险理财咨询。个人微信:jianxibest,欢迎围观高质量的朋友圈,添加暗号: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