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D2排放标准将于2024年9月8日起全面实施

文摘   2024-08-23 11:31   天津  


压载水D2排放标准将于2024年9月8日起全面实施

压载水管理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防止外来物种通过压载水的转移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根据《国际压载水管理公约》(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Convention)D部分对船舶压载水处理的详细要求提供了两种方案。

D-1标准代表着压载水管理公约的第一个过渡方案,即压载水置换:需在远离沿海水域的开阔海域(至少距海岸200海里)和深海(至少50米深)进行换水,其压载水容积更换率应至少为百分之九十五。

D-2标准则代表着压载水公约的第二个终极方案,即压载水处理:规定船舶压载水中允许排放的生物体最大数量的标准,船舶必须安装符合公约要求的压载水处理系统。



压载水管理规则B部分对船舶满足D2排放标准的时间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轴:在2017年9月8日之后新建的船只都需要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在2017年9月8日前新建的船只,如果没有安装,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加装。所有公约涉及的船只都需要在2024年9月8日前达到D2标准。

因此,从2024年9月8日起,所有公约能够约束的远洋船舶都应该满足压载水公约关于D2排放的要求,D2排放标准的强制实施意味着,船舶不能够D1标准只能作为应急措施使用,以防止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发生,并需获得港口国、船旗国管理机构的许可下进行,当然具体在什么情景下可以使用D1应急排放,需要参考本船压载水管理计划并做好记录。

随着D2排放标注的强制实施,以及经验经验积累期(MEPC.290(71)决议要求)的结束,关于压载水系统的检查将成为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一个重要项目。

实际上,早在2014年10月17日通过,IM0通过了MEPC.252(67)决议,用来指导港口国开展压载水公约的检查。



对于压载水公约的港口国检查依然坚持:初始检查-明显依据-详细检查的原则,同时赋予了 PSCO 可以对于压载水取样化验的权利。对于以下 11 种情况,PSC 可以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缺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2)缺少《压载水管理计划》;

3)缺少《压载水记录簿》;

4)有证据表明船舶或其设备实际上不符合《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和《压载水管理计划》的细目;

5)《压载水管理计划》所要求设备操作的缺失、严重错误或失败;

6)指定的高级和普通船员不熟悉必要的压载水管理程序,包括压载水管理系统及所有相关设备的操作;

7)船上未执行压载水管理程序;

8)未指定高级船员;

9)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中未包括压载水的管理和处理;

10)取样结果显示不符合;或

11)未根据《压载水管理公约》的规定排放压载水(第 A-2 条)。



综上,随着港口国监督检查力度的加强,为了确保符合《国际压载水管理公约》的要求,船舶需要通过相关的认证和检查,制定和执行详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包括记录和报告处理情况。船东和运营者应不断关注和更新船舶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并与监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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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供稿 | 李伟

编辑 | 刘宇飞

校核 | 沈家强 董贻意 李东林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系天津海事局主管,东疆海事局主办,是船舶技术法规研究分委会与港口国监督研究分委会的官方发布平台,同时也是天津海事局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官方发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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