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许多文书中都有 “令主管机关满意 ”的类似表述。使用这样的表述的意图是在执行某些公约和规则的强制性要求时给予主管机关一定的灵活度,使主管机关能够依据各自国国情,作出认为恰当的安排。同时,在IMO的《国际海事组织法律文书实施规则》第16.5段要求:“船旗国主管机关应针对相关国际法律文件中‘令主管机关满意 ’的要求制定、编制和提供指南”。实践中,各国在执行“令主管机关满意”的条款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也是IMO成员国审核极易产生问题的领域。本文就IMO关于“令主管机关满意”条款如何执行的最新进展作简要介绍。
2023年履约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分委会第9次会议上,新加坡、美国和韩国分别就“令主管机关满意”的执行向IMO介绍了其国内的实践经验。
新加坡
1.海事及港口管理局于 2018 年制定了《新加坡船旗国要求》文件,并定期更新、传达并分发给所有认可组织。该文件包含具体说明和对法规的相关解释,其中包含 “令主管机关满意 ”。
2.如果 《新加坡船旗国要求》 文件中没有特定的解释,但有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统一解释(UI)或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统一解释,则可适用这些统一解释进行实施。
3.对于UI或 《新加坡船旗国要求》 中均未涉及的法规解释,按照授权协议的安排,除非海事管理机构另有指示,认可组织可根据其接受的适用技术标准解释实施“令主管机关满意”条款。
4.对于确实需要具体指示或解释的情况下,认可组织区域办事处应与海事管理机构联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解释结果将纳入 《新加坡船旗国要求》,随后分发给所有认可组织,以确保统一执行。
1.美国海岸警卫队使用《联邦法规法典》(CFR)、美国海岸警卫队航行和检查通告(NVIC)、美国海岸警卫队政策函和其他文件,对国际海事组织的文书进行统一解释和应用。这些文件包含“令主管机关满意”条款,并定期更新、传达并分发给海运业利益相关方。
2.如果这些文件没有特定的解释,但有IMO通过的统一解释或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统一解释,则这些统一解释可用于统一执行。如果 IMO 和 IACS对同一项目有不同统一解释的,以 IMO 统一解释为准。
3.对于海岸警卫队文件或IMO、IACS中未进行解释的“令主管机关满意”条款,认可组织可按照其接受的技术标准解释并执行。
4.仍需要具体指示或解释的情况下,认可组织应与美国政府就个案进行协商处理。
韩国政府制定了名为 “国际海事组织文书令主管机关满意条款执行标准 ”的行政规则,并记录了有关执行情况的数据。确定了国际海事组织文书中含有 “令主管机关满意 ”一词的条款,并将其分为三类:
1.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和承认国际海事组织强制性文书中未规定具体标准的等同或类似材料、装置和设施的事项;
2.对在特殊情况下(如从事短途航行或小型船舶)对船舶适用国际海事组织强制性文书不合理或不可能的装置、设施、结构等的管理;
3.在国际海事组织关于特殊船舶或新型船舶的强制性文书中没有规定明确的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授权主管机关处理的事项。
如果有认可组织或船东等提出申请,或认为有必要时,负责国际海事组织强制性文书的部门主管通过审查相关国家法律和国际海事组织强制性文书等方式,具体解释含有 “令主管机关满意 ”。
如果包含 “令主管机关满意 ”一词的规定的内容涉及新技术或需要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则召开由相关组织的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审议、决定和执行包含 “令主管机关满意 ”的解释。
2024年,中国海事局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该指南规定:
1.《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自由裁量条款应按照本指南“自由裁量条款实施要求”(见附件)中列出的具体要求或列明的规范标准实施。
2. 本指南“自由裁量条款实施要求”中未列明的自由裁量条款,如对应的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公约条款有统一解释或指南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参照统一解释或指南实施。
3. 对于1和2均未列明的其他自由裁量条款,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并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同意后实施。办理程序可参考等效免除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4.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根据自由裁量条款“一事一议”实施情况,评估并更新“自由裁量条款实施要求”。
5. 远洋渔船、国内海船等其他船舶如有适用公约规则,且存在自由裁量情况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船舶设计和建造时,对于“令主管机关满意”的条款应与船旗国认可组织保持充分的沟通,按照主管机关已发布的解释执行,如果没有具体解释的,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取得主管机关同意后再行设计建造,以免对船舶的检验、发证以及后续的管理产生不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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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李艳福
编辑 | 杜炜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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