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修改通报)》
2024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修改通报)》(以下简称“《2024修改通报》”),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4修改通报》在《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基础上编制。共修改11篇,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整合了商渔船无线电通信设备配置
补充船用产品持证目录清单
第一篇 总则
将航区划分指向本局《航区划分规则(2021)》规定的航区;将吨位丈量指向本局《吨位丈量规则(2022)》规定的吨位。
第三篇 载重线
重新编排最小排水舷口面积 A 的计算方式。
第四篇 吨位丈量
删除本篇。
第五篇 船体结构及设备
参照《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完善防撞舱壁的位置要求,增加上限值。
第七篇 轮 机
规定船长大于或等于30m的渔船,机舱所应设有舱底水报警装置;明确对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为液压遥控传动的情况,可以免设第二套控制系统;补充船长大于或等于45m的渔船瘫船起动的具体应急动力源的配备要求和完成瘫船起动的时间要求;按照环保要求,删除制冷剂R22 一氯二氟甲烷(CHClF2),补充了允许使用的环保型制冷剂。
第八篇 电气装置
增加作为主电源的蓄电池组要求,此蓄电池仅适用于酸性与碱性蓄电池。
第九篇 防火、探火、灭火
增加船长大于等于45m船舶居住处所人员过度集中时,即超过8人时,应设置2条脱险通道的要求;明确了船长大于等于45m渔船 A 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宽度和连续性要求;补充了船长大于等于45m 渔船的消防总管的计算公式;增加了船长大于等于45m船舶设置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的灭火设备的配备要求;增加了船长大于等于45m渔船的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 EEBD 的配备要求;纳入《国内海洋渔船消防要求适用性专项研究》部分研究成果;增加船长小于20m的挂桨机渔船配备水灭火系统的替代措施。
第十二篇 信号设备
进一步细化设置1盏桅灯中小型渔船的安装要求,使对于船长大于等于35m的渔船,与避碰规则保持一致。
第十三篇 无线电通信设备
增加“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测试”要求;调整无线电配置,明确现有船应不迟于2025年3月1日配备VHF 的要求;增加便携式无线电设备的电源要求。
第十五篇 防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补充船舶在有特殊要求的海区航行的防污染要求,还应遵守我国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参照《GB 3552-2018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增加了必要的定义;修订了渔船滤油设备的配备要求;明确了渔船滤油设备的配备要求;补充了渔船含油舱底水收集的具体要求;参照《GB 3552-2018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 400 总吨及上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所有渔船须满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要求;参照《GB 3552-2018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拟排放的生活污水应满足的排放限值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补充渔船垃圾收集装置和分类的要求;参照《GB 15097-2016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增加了渔船柴油机的分类及其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附录 3
根据《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24)》对于产品检验的最新要求,结合以往渔船产品持证实践,《渔船规则》单独说明了应当持有船用产品相关证书、文书要求的船用产品名录仅列名称,具体持证方式,证书认证模式参见《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2024》。对于渔船产品特别之处,包含风雨密门、空气压缩机、号灯、闪光灯则在清单备注中进行了说明,以体现商渔船产品的差异性和持证上的特殊性。
供稿 | 何湘梅
编辑 | 董昱辰
校核 | 沈家强 董贻意 李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