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手提式灭火器适用强制报废规定的探讨

文摘   2024-12-15 14:09   天津  

船用手提式灭火器适用强制报废规定的探讨

问题的提出

手提式灭火器是一种常见的消防设备,按充装的灭火剂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a)干粉灭火器; (b)水基型灭火器(包括纯水或带添加剂的水); (c)二氧化碳灭火器; (d)洁净气体灭火器。因其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灭火效率高等特点,手提式灭火器被广泛用于多种场所,诸如工矿企业、宾馆厂房、船舶和水上设施等。但对手提式灭火器型式设计、维护保养以及报废等方面的要求,不同规范有不同的规定。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如下:

(1)10.0.7条规定: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

(2)10.0.8条规定: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下表(表1)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表1

灭火器类型

报废年限(年)

手提式、推车式

水基型灭大器

6

干粉灭火器

10

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那么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是否有类似强制报废规定呢?或者《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中的强制报废规定能否适用于船用手提式灭火器呢?


船用手提式灭火器相关规定
01

国际公约规则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SOLAS)第II-2章第10.3条(实时综合文本)是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规定,10.3.1条规定:手提式灭火器的型式和设计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称FSS code)的要求。

FSS code第4章对手提式灭火器作出专门规定。第2条规定:所有灭火器应为认可型且其设计应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A.951(23)决议)为依据。A.951(23)决议第9条是关于灭火器定期检查和维护的规定,其中,9.1条规定:灭火器应按照生产厂的说明定期进行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9.1.2条规定:所有灭火器及其推进筒应按照公认的标准或生产厂的说明每10年进行液压试验。9.1.3 条规定:保养和检查应由有资质的人员按照下表(表2)中的检查指南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

表2

年度检查

安全针和指示器

检查灭火器是否被使用过。

压力指示器

如已安装,检查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检查压力 指示器上的尘盖和安全阀是否在正常位置上。

外部检查

检查是否有可能影响灭火器安全操作的腐蚀、凹痕 或损坏。

重量

称一下灭火器,将其重量与完全充装的灭火器进行 比较。

软管和喷嘴

检查软管和喷嘴是否干净或受损。

操作说明

检查是否有操作说明,字迹是否清楚。

重新充装检查

水和泡沫充装

如需再使用,将充装物移入干净的容器内,检查是 否适合继续使用。检查所有的充装容器。

干粉充装

检查干粉是否适合再使用。确保其能自由流动,没 有任何结块或其它物质的迹象。

气体筒

检查是否有损坏或腐蚀。

每5年和每10年进行的检查

排放测试后的检查

空气通道和操作原理

朝通风孔和盖子上的通风装置吹气,以确保通道流 畅。如可行,检查软管、喷嘴过滤器、喷射管和通 气阀。如适用,检查操作和喷射控制器。按要求进 行清洗或加油。

操作原理

检查安全针是否可移动,杠杆是否受损。

气体筒

检查是否受损或腐蚀。称一下气体筒,检查其重量 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垫圈和水带隔膜

检查垫圈,如可行,替换水带隔膜。

水和泡沫

进行内部检查。检查是否腐蚀,内层是否恶化。检 查独立的容器是否泄漏或受损。

干粉

检查干粉,检查内部是否有腐蚀或内层是否恶化。

重新充装后的检查

水和泡沫

按照生产厂的说明替换充装物。

重新组装

按照生产厂的说明重新组装灭火器。

维护标签

填写维护标签上的内容,包括总重量。

灭火器支架

检查灭火器支架。

报告

填写灭火器维护状态的报告。


SOLAS第II-2章第14条(实时综合文本)是关于灭火器随时可用状态和维护保养的规定。

第2.1.2 条规定:灭火系统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随时可用。已经用过的手提式灭火器应立即再充或用等效装置代替。

2.2.1条规定:灭火器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经修订的防火系统和设备维护和检查导则》(MSC/Circ.1432)进行,并充分考虑到保证灭火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     但MSC/Circ.1432并无手提式灭火器的相关规定,而是直接指向了《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A.951(23)决议)。因此,船用手提式灭火器随时可用状态和维护保养的规定直接适用《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A.951(23)决议)。

02

我国船舶技术法规


1.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规定与国际公约规则保持一致。

2.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2-2章第1.5条规定:船上所有灭火器及其配备的备用灭火剂均应经认可,船上应定期检查,确保使用的所有手提式灭火器处于有效期内。第2-2章第1.19条规定:所有船上的天人系统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作状态,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船上应备有维护保养和检查计划,由专人按照计划定期对防火系统和灭火系统及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并做相应记录,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经修订的防火系统和设备维护和检查导则》(MSC/Circ.1432)进行,并充分考虑到确保灭火系统和设备的可幕性。

3.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5篇第3.8.10条规定:所有灭火器应为认可的型式,灭火器应定期检验,并按要求进行试验。第3.1.3.1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凡用于船舶消防的主要材料、设备、装置等,均应按现行有效的《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

4.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规定了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方面的技术要求,具体包括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的海上设施和内河浮动设施、船运集装箱所使用的船用产品。《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24)已于2024年3月1日施行,其附录 1《船用产品的持证类型、检验方式和技术要求》分类列举了不同船用产品的持证类型、检验方式和技术要求。附录1第8.19项是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规定,该项规定手提式灭火器需经图纸审查、型式认可和单件(批)检验,需持有船用产品证书,检验适用的具体技术要求包括《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及其2016、2018、2019年修改通报第4篇第2-2章附录1、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新修订的GB4351-2023将于2025年1月1日施行,其施行后将替代GB4351.1-2005和GB4351.2-2005。新旧两版国标中均无灭火器强制报废规定。


船舶技术规范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分析

1.适用对象不同

如前所述,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我国船舶技术法规中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规定专门适用于船舶领域,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虽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只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领域中使用的手提式灭火器应满足其要求。船舶与建设工程分属不同领域,存在较大差异。

2.有无明确的强制报废规定不同

由上梳理可知,无论国际公约规则还是我国船舶技术法规中均无手提式灭火器强制报废的规定,《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A.951(23)决议)要求所有灭火器及其推进筒应按照公认的标准或生产厂的说明每10年进行液压试验。只要按规定进行液压试验以及其它试验并且试验均符合要求,手提式灭火器就可以长期使用。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中有明确的强制报废条款,如灭火器出现条款所列情形就必须予以报废。

3.规范的体系性程度不同

船用手提式灭火器相关规定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的型式设计、检验认可、船上布置、维护保养等多方面要求,多个规范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整个体系均对手提式灭火器的安全发挥着保障作用。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只是一个单独的国家标准,并且只侧重于灭火器的配置和报废要求,缺少灭火器的型式设计、检验认可等要求。也许正是因为缺少相关检验试验要求,该标准才规定了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虽然有点简单粗暴,但也能起到保障灭火器使用安全的效果。




综上所述,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我国船舶技术法规中目前尚没有关于船用手提式灭火器强制报废的规定。《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中的强制报废规定亦不适用于船用手提式灭火器。


END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供稿 | 张清宝

编辑 | 刘宇飞

校核 | 沈家强 董贻意 李东林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系天津海事局主管,东疆海事局主办,是船舶技术法规研究分委会与港口国监督研究分委会的官方发布平台,同时也是天津海事局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官方发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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