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确认完全符合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目前已怀孕,且被保险人及所怀全部胎儿本次整个孕期均已按照医院产检要求或医生建议进行全部必要检查且检查结果无异常,也未被医生提示风险或要求进一步复查/开展治疗。
若孕周已超过28周需额外确认超声排畸/胎儿系统性产前超声筛查(俗称大小排畸)检查结果不存在异常/可疑情况;
2、投保时主被保险人不在住院治疗、住院检查、出院不足一个月或住院待产中,也不存在投保当天住院或投保前已有症状、指标异常或医生异常提醒的情况;
3、被保险人本次孕期内未患有下列任意一种情况:胎盘异常、子宫异常、胎儿异常、风湿/凝血/免疫异常、宫外孕、葡萄胎、胎盘早剥、前置血管、子痫症、子痫前期、先兆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急性脂肪肝、围产期心肌病、剖宫产术后子宫瘢痕妊娠(指受精卵着床于前次剖宫产子宫切口瘢痕处的一种异位妊娠);
4、被保险人无胎儿共用胎盘、羊膜囊的情况;
5、被保险人及其配偶无遗传病、染色体异常或基因携带者,如地中海贫血等;
6、被保险人未曾有早产的不良孕产史;
7.最近一年内,被保险人未曾因痔疮单一手术以外的原因住院治疗,或因病服药10天以上,或患有重度贫血;
8.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不存在以下任意一种疾病:子痫症、子痫前期、先兆子痫、多囊卵巢综合征、宫颈机能不全、恶性肿瘤、精神分裂、高血压、糖尿病、胰岛素抵抗、抑郁、癫痫、肝硬化、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绞痛、肺源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病、心房/心室扑动或颤动、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脑血管瘤或畸形、动静脉瘘、子宫脱垂、法定传染病(不含新冠)、使用毒品或违禁药物、唇裂、腭裂、蹼指、蹼趾、并指、并趾、既往分娩过先天性缺陷婴儿或因孕期发现可疑胎儿严重缺陷而终止妊娠、妊娠终止且复诊为染色体异常的;
9.被保险人妊娠半年内或本次妊娠期间,未曾从事与下列情况有关的工作:垃圾处理、农药生产、密切接触化工原料或铅/镉/汞等金属;也无接触相关放射性物质,如接触X射线等工作;
10.被保险人本次孕期内体温未曾超过39℃,或发烧症状持续4天或以上;
下述情况,须除外对应责任后承保:
肝病相关:肝功能正常且不伴肝硬化的孕妇可投保,但对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及其并发症引起的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不承担赔付责任,对病毒性肝炎、肝纤维化、肝硬化、肝癌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妈妈)/一般医疗保险金(宝宝)不承担赔付责任;
血糖相关:本次孕期罹患妊娠期糖尿病或妊娠期糖尿病筛查(简称“糖筛”)指标有异常的,经过治疗指标(以医院实名检查单为准)恢复到正常范围内可投保, 但不承担因糖尿病/糖筛指标异常导致的被保险人罹患的糖尿病急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乳酸性酸中毒)、泌尿系统感染、胎盘早剥、羊水过多等病症导致的的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早产津贴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妈妈)等保险责任,以及导致附属被保险人罹患的巨大儿、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先天性畸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消化系统)、黄疸等病症导致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病理性黄疸蓝光住院津贴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宝宝)等保险责任;既往孕期(如有)罹患糖尿病或糖筛不过,但产后已痊愈且本次孕期未复发的,可正常投保;
高血压相关:本次孕期罹患妊娠期高血压发生在孕周20周后且属于1级轻度高血压(收缩压140-159毫米汞柱、舒张压90-99毫米汞柱),经过治疗血压指标(以医院实名检查单为准)恢复到正常范围内(收缩压小于或等于139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或等于89毫米汞柱)可投保, 但不承担被保险人因子痫、子痫前期、心脑血管疾病(心力衰竭、凝血功能障碍、脑出血、肝肾功能衰竭、产后血液循环障碍)、胎盘早期剥离等病症导致的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早产津贴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妈妈)/一般医疗保险金(宝宝)相关保险责任;既往孕期(如有)罹患妊娠期高血压或血压指标异常,但产后痊愈的且本次孕期未复发的,可正常投保;
甲状腺癌相关:甲状腺癌最后一次手术治疗满2年,且至今未出现复发和或转移,近半年内甲状腺功能指标无异常且未使用放射性碘治疗的可投保,但不承担甲状腺相关疾病导致的一般医疗责任。
下述情况,仍可正常投保:
发烧相关:已经痊愈的感冒、鼻炎、咽炎、扁桃体炎、急性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急性肺炎、大叶性肺炎;
传染病:已经痊愈的流行性感冒;
用药相关:指标已经恢复正常且症状已经消除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甲减)、孕酮低(须孕周达到12周);
子宫相关:巧克力囊肿/子宫肌瘤小于5cm,且最近一次检查(投保前3个月内)较前一次检查(时间间隔≥1个月)无增大,且未曾被医生建议终止妊娠或其他建议/风险提醒。
早产相关:无其他任何并发症,也无任何后遗症的;
在确认本健康告知内容时,请您务必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健康告知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