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滴接好孕·母婴保3.0(优享版)【责任免除】

职场   2024-12-10 22:07   山东  

责任免除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产品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责任免除内容若有未尽事宜,以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孕产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版C款)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68号)

(注册号:C00005032512024080115563)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1.故意行为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既往疾病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释义12)及其并发症,不含已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既往病症;

3.主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3)、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不含已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既往病症;

4.被保险人接受生育控制、绝育手术、绝育恢复手术,人工流产、医学必需或非医学必需的选择性终止妊娠/选择性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

5.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1)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2)任何滋补中药类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及其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3)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5)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产生的费用(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6)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产生的费用;

(7)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及特诊病区入住;在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医院入住,或接受康复治疗(但产康医疗保险金不在此限);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入住;

(8)被保险人住院体检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产生的费用(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0)整形手术,痤疮、疤痕、色斑、植发等美容,变性手术,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屈光不正,牙科治疗,牙齿修复产生的费用;

(1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不在此限);

(12)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但产康医疗保险金不在此限);

(13)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4)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产生的费用;

(15)被保险人因职业病(释义14)及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但不包括上述责任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16)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7)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产生的费用;

(18)各种健康检查、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用,免疫费用,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职、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预防保健(包括但不限于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药物蒸气治疗、药浴、体疗健身、疾病普查)费用(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在此限);

(19)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颈托(急救中使用的颈托不在此限)、腰托、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钢头颈、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投保时主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住院检查、出院不足一个月或住院待产的,投保当天住院,及投保前已有症状、指标异常或医生异常提醒的。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5)、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16)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7)的机动车期间。

4.战争(见释义18)、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5.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6.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7.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19)、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20),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8.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休闲潜水活动的除外);

9.被保险人在矿洞、地下、高速路、高架桥、水上、建筑工地作业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5米以上高空作业的职业相关活动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属被保险人患特定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30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10种特定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责任:

1.投保时投保人或主被保险人已知悉主被保险人的腹中胎儿患有先天性畸形疾病、染色体异常或发育不全;

2.主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故意不配合医院的孕期治疗行为。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母婴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C款)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68号)

(注册号:C00005032512024080115583)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1.故意行为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既往疾病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释义24)及其并发症,不含已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既往病症;

3.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恢复手术、辅助生殖、孕前准备、助孕、孕妇产检、家族疾病筛查、基因筛查的费用,保胎及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分娩及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怀孕(含宫外孕)及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连体婴儿分离治疗费用,医学必需或非医学必需的选择性终止妊娠/选择性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医疗费用;

4.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1)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2)任何滋补中药类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及其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3)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5)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产生的费用(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6)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产生的费用;

(7)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及特诊病区入住;在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医院入住;或接受康复治疗;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入住;

(8)被保险人住院体检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产生的费用(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0)整形手术,痤疮、疤痕、色斑、植发等美容,变性手术,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屈光不正,牙科治疗,牙齿修复产生的费用;

(1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不在此限);

(12)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3)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产生的费用;

(14)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5)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产生的费用;

(16)被保险人因职业病(释义25)及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产生的医疗费用;

(17)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8)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产生的费用;

(19)各种健康检查、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用,免疫费用,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职、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预防保健(包括但不限于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药物蒸气治疗、药浴、体疗健身、疾病普查)费用(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在此限);

(20)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颈托(急救中使用的颈托不在此限)、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钢头颈、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5.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主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遗传性疾病(见释义26)、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不含已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既往病症;

7.投保时投保人或主被保险人已知悉主被保险人的腹中胎儿患有先天性畸形疾病、染色体异常或发育不全;

8.主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故意不配合医院的孕期治疗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27)、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2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29)的机动车期间;

4.战争(见释义30)、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5.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6.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7.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31)、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32),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8.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休闲潜水活动的除外);

9.被保险人在矿洞、地下、高速路、高架桥、水上、建筑工地作业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5米以上高空作业的职业相关活动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疫苗接种反应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4〕268号)

(注册号:C00005032512024080115573)

因任一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或者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或对疫苗含有的任一成分过敏,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接种禁忌和过敏史等情况;

3)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见释义10);

4)被保险人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疫苗接种导致的保险事故;

5)被保险人接种时处于妊娠期;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11)及其并发症导致的保险事故;

7)被保险人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或既往接种过疫苗发生严重过敏反应;

8)因疫苗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9)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10)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疗卫生机构规章制度、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的行为;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遭遇的保险事故;

12)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13)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的费用;

14)社会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1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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