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首次投保本产品时的健康告知如下:
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历史投保记录等以下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保险人以下情况。
若被保险人实际情况与下述告知内容不符:
(1)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若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有权不退 还保险费。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原位癌)、脑肿瘤或占位、脑出血、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癫痫、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肺动脉高压、肝硬化、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脑血管瘤或畸形、精神疾病、葡萄胎、 子宫脱垂、多囊卵巢综合征、梅毒、艾滋病(含 HIV 阳性)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酗酒史、毒品接触史、药物滥用史。2. 本次孕期内 ,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下列任意一种疾病:宫内或盆腔感染、蜕膜出血、 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前置血管、糖 尿病(不含已痊愈的妊娠期糖尿病)、II 级及 II 级以上的高血压(不含已痊愈的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肝炎(不含无肝功能损害的乙肝小三阳)、妊娠期中重度贫 血;3. 本次孕期内 ,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以下任一情况:(2) 体温曾超过39℃ , 或发烧症状持续4 天或以上;(3) 末次月经距离被保险人最近1次剖宫产手术不满 1 年;(4) 通过产前检查发现胎儿畸形/疑似畸形、染色体异常/疑似异常;(5) (适用于孕周>24 周) 尚未完成超声排畸检查。4. 最近半年内 ,被保险人是否曾存在以下任一情况:(1) 从事与下列情况有关的工作:垃圾处理、农药生产、密切接触化工原料或铅/镉/汞等 金属;(2) 因怀孕以外的原因住院治疗 ,或因病服药 10 天以上;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历史投保记录等以上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保险人以上情况。若被保险人实际情况与上述告知 内容不符,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