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孝心安5号意外险【责任免除】

职场   2024-11-19 11:22   山东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款(互联网)条款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假牙、假眼、配镜等)的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实验性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整脊治疗或心理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六)被保险人为就医所支付的交通费(包括救护车费和转院费);

(七)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条款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二)被保险人送往非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但意外伤害急救至就近医院不在此限。

附加亲属探望费用保险(2022版)条款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若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障,则突发急性病不受此限)。

二、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范围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的住院(若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障,则突发急性病不受此限);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疾病,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四)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五)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被保险人患慢性病、肿瘤;

(七)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八)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九)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十)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

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互联网)条款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既往症;

(二)被保险人先天性关节脱位、病理性脱位、习惯性脱位、陈旧性脱位或复发性脱位;

(三)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指有病骨骼遭受轻微外力即发生的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或关节脱位。

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动态密码、验证码、数字证书等安全保障工具;

(二)被保险人发现账户、用户名、密码已被他人知悉或丢失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后,未及时变更相关账户密码并且通知账户管理方冻结或挂失账户。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同意他人使用其个人账户或被他人诈骗;

(三)被保险人在未遭受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向他人透露账号或密码;

(四)被保险人未遵守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规定;

(五)账户管理方自身系统出现故障。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个人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72小时以外的损失;

(二)利息;

(三)间接损失;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附加电信诈骗保险条款

第五条 以下情形或费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员人员、暂居人员、同住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非被保险人本人造成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内资金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明知或经由网络安全防护、电话和短信拦截软件或设备提示存在明显欺诈风险的(包括提示为诈骗电话、诈骗短信等),仍继续向其他方提供个人账户等信息、将资金转出至其他方;

(五)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造成的账户资金损失;

(六)被保险人账户资金非以转账、汇款或者第三方支付的形式支付给诈骗方,包括但不限于提现;

(七)被保险人在公安机关或银行工作人员的多次提醒或劝告下,仍坚持继续坚持转账或打款给其他方;

(八)行政或者司法行为;

(九)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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