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的“理性解释”与“权力解释”:评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

学术   2024-11-18 22:00   北京  


作者简介


陈玮,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耿曙,浙江大学社会学系;

钟灵娜,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01

经济增长与停滞之谜:寻觅制度解释


人类经济既出现过快速增长,也常陷于停滞,如何理解这一过程?新制度经济学派对此的理解是:经济绩效取决于制度安排(诺斯,1992;阿西莫格鲁、罗宾逊,2015)。有效的制度可以激励个人创新,从而提高生产率,促进经济快速增长(诺斯、托马斯,2009);反之,低效的制度不仅对创新无益,更会对经济造成破坏,造成发展的停滞(阿西莫格鲁、罗宾逊,2015)。那么,这些有效或低效的制度又是如何形成的?纵观历史,有效的制度需要经历不断调整、变革才会最终形成。本文的问题由此而来:为何有些社会的制度得以调整、变革,有些却没有?


针对上述制度变迁的问题,早期学者延续新古典学派的逻辑(Alchian,1950),认为制度变革的动力来自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随着人口增加、技术进步,要素结构不断变化,这一变化会促使社会中的理性“行动者”(agent)调整行为模式,从而推动制度朝有效方向变革,以期达到新的社会福利最优。在此逻辑中,人类社会的发展处于竞争环境中,“效率最优”成为指引制度变革的最高原则,因此有效的制度必然会代替无效的制度,制度变迁成为一种由低到高的进化过程。本文将这一解释称为“理性进化”解释。


上述“进化”逻辑意味着:人类历史上所有社会都会调整制度,从而走向经济增长之路。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甚至可以说相去甚远。回顾历史,经济增长并不常见,只有西方世界成功兴起(诺斯,2009),多数社会都未能与时俱进,它们长期维持着低效的制度安排,经济也因此停滞。显然,“理性进化”解释无法为低效制度的不变提供有力的解答。那么,低效制度得以长期维持的原因何在?


诺斯(1992)最早洞察到了这一问题,在其1981年出版的著作《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后文简称《变革》)中写道:“然而,增长与停滞或衰退相比要少见得多。这一事实表明,‘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并因此成为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解释的先驱。诺斯在《变革》一书中建立了系统的“制度变迁理论”,这一理论框架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其中,国家理论是整个理论框架的核心,也是其最具创新的部分。诺斯(1992)认为,国家作为“行使暴力”的组织规定并实施制度安排,而制度安排的依据则是根据不同集团“暴力潜力”的大小。所谓“暴力潜力”,反映的正是政治权力,由此出现了“国家-社会”权力关系的视角。这意味着,诺斯在解释制度变迁的问题时,不再以效率为先,而是以权力分配为原则。国家力量大,垄断产权结构就得以维持;社会力量大,就会推动产权制度变革。从这一角度看,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同前人的“理性进化”解释有所不同。


然而,根据本文作者的解读,诺斯的解释最终却未能跳出进化逻辑,无法解释制度的长期僵滞。因为诺斯国家理论中的“国家-社会”权力大小仍然由要素相对价格决定。随着人口增加、技术进步,要素结构持续朝某一方向变动,社会力量越来越大,产权安排也必然向着有效的方向变化。那么如何才能摆脱这一进化逻辑?诺斯框架的限制在何处?这正是本文意欲回答的问题。


02

制度变迁的权力解释I:国家社会角力

为何低效率的产权制度会成为历史的常态?诺斯从产权制度的起源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由此将国家引入了解释框架。他认为,国家是产权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因而国家对产权结构安排的效率负责(诺斯,1992:21)。因此,国家成为解释“低效制度得以延续”的关键。那么,国家(统治者)为何会维持低效的产权制度?其行为逻辑是什么?


上述问题的解答需要从分析国家行为入手。国家(统治者)的行为,由其目标和约束条件决定。在诺斯的框架中,国家(统治者)是以追求岁入最大化为目标,他在《变革》一书中对此做了明确的表述:“国家试图像一个有识别力的垄断者那样行动,将每个选民团体分开,为每个选民团体发明产权以最大限度增加国家的岁入。”(诺斯,1992:29)然而,诺斯架构中的国家(统治者)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实现自己的岁入目标,其行为会受到选民团体的制约。“国家永远存在着能提供同一组服务的潜在的竞争对手,国家是受其选民的机会成本所制约的。……统治者垄断权力的大小是不同选民团体替代密度的函数。”(诺斯,1992:29)在制约统治者的力量中,分利集团力量最大,甚至可以绑架统治者。


国家(统治者)受制于分利集团的约束条件,使得国家利益与利团利益相一致,于是国家追求岁入最大化也就成为国家追求分利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垄断租金来自垄断产权,因此,统治者有意愿维持垄断产权结构。正如他在书中所写:“……在第一种约束下,统治者将避免触犯有权势的选民。……相应地,他将会同意使产权结构有利于那些团体……”(诺斯,1992:34)。而垄断产权结构是不利于社会整体福利最优的。根据福利经济学,只有竞争市场才可能达到社会福利最优(斯蒂格利茨,2011),因此有效的产权安排应该是要素与产品市场的竞争性产权结构。垄断产权与竞争市场的冲突成为“社会未能经历持久的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诺斯,1992:30)由此可见,国家(统治者)制定产权制度并非以社会整体效率为原则,而是由集团权力决定,因此进入了权力解释的范畴。


虽然国家有意维持垄断产权制度,但是这会损害社会利益,因此会遭到社会抵制,社会与国家进行协商、谈判甚至会逼迫国家(统治者)进行产权调整。根据“暴力潜力”的分配原则,产权制度变迁与否就取决于国家(包括利团)与社会政治力量的强弱。在国家社会的角力过程中,当国家力量强于社会力量时,国家有能力维持低效的垄断产权安排;当社会力量强于国家力量时,社会就能够推动国家进行制度变革,制定更有效率的产权结构。诺斯用17世纪西欧民族国家不同产权的形成过程验证了他的“国社角力”模型。诺斯认为,正是因为国家与社会力量结构不同,英国、法国和西班牙才产生了不同的产权制度。前者成功建立了私人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发展,而后两者则仍然维持垄断产权制度,导致经济停滞(诺斯,1992:168—179)。


然而,当诺斯进一步追问国家社会力量消长来自何处的问题时,却又陷入了“理性进化”的逻辑。诺斯认为,人口和技术引发的相对价格变化是导致国社力量消长的关键动力。“相对价格变化,增强选民群体的谈判能力,从而可能导致变更规则,使该群体收入增加,或者选民可能迫使统治者放弃他制定规则的某些权力。”(诺斯,1992:36)在短期内的确可能出现短暂的制度僵化,因为短时间内相对价格的变化可能并不足以扭转国家社会力量强弱的格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对价格持续变化,社会力量会随之增强,压力逐渐势不可当,国家社会的力量结构就会扭转,制度向着对社会更有效率的方向调整就会成为最终的、唯一的选择。因此,完整的诺斯框架(如下图1所示)虽然进入了权力解释的范畴,却并不完整,同样不足以解释制度的长期停滞。

为何诺斯的框架再一次回到了要素相对价格决定制度变迁的逻辑?对这一问题的思考需要我们回顾最初诺斯对国家(统治者)行为约束条件的设定。因为诺斯设定,国家(统治者)权力会受到选民集团的制约,这当中自然也包括社会团体。所以当相对价格的变动累积到一定程度时,社会力量崛起足够多,造成国家社会力量结构的根本变化,从而制约国家对产权制度的决策。可见,诺斯最初对国家(统治者)权力受限的设定,搭建了从要素相对价格影响制度变革的中间路径。


03

制度变迁的权力解释II:国家自主抉择

那么,如何才能摆脱“理性进化”的逻辑,完善权力解释?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发现诺斯框架的问题在于对国家(统治者)的权力设定上,因此若想打破要素相对价格对制度变革的决定作用,就需要改变原本国家(统治者)权力受限的设定。那么应该如何设定国家(统治者)的权力?这就涉及对国家角色的理解。


针对国家角色的理解有两派截然相对的观点。首先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这一派理论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工具(利瓦伊,2010:197;斯考克波,2009;爱若诺威兹、布拉提斯,2011),国家不具备有别于统治阶级的相对自主性。而与其相反的国家中心主义则认为,国家拥有自主性(state autonomy),并且可以在面对强势集团的反对时仍然实现其自身的目标(利瓦伊,2010:209;斯考克波,2009:2—59)。在诺斯的设定中,国家(统治者)的权力有限,因此名义上国家(君主)拥有自我利益,但实际上却被有权势的分利集团“绑架”,因而国家(统治者)成为利益团体的代言人。因此,诺斯的对权力设定的思维接近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而我们则可以从国家中心主义的观点获得部分启示,寻求新的权力设定的方向:国家(统治者)可以拥有相对自主性,有独立的利益诉求。


因此,本文受国家中心主义的启发,修正了统治者的权力设定。本文设定:(1)统治者权力集中,拥有意志与能力的相对自主性;(2)分利集团依附于国家垄断权力获取利益;(3)社会独立于统治者。在此设定下,国家可以主导分利集团和社会,因此能够自主选择政策并动用国家资源达到目标,制度变革与否成为国家自主选择的结果,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为国家权力不再受制于选民团体,也就不会出现受制于社会力量的情况,因此要素相对价格通过决定社会力量进而决定国家政策制定的路径不复存在,从而摆脱进化逻辑(两者对比如表1)。


04

“租”“税”选择的财政社会学框架


接续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便是:在国家集权的设定下,国家依据什么确定制度安排?诺斯假定国家(统治者)追求岁入最大化,本文将继续沿用这一假定。因为国家维持统治必须依靠足够的岁入支持,所以对统治者而言,追求岁入最大化是必需的(利瓦伊,2010:6;拉克曼,2013)。在本文的设定下,国家收入包括两部分:来自分利集团上缴的垄断租金以及来自社会整体的税收。基于租金与税收所需产权结构此消彼长的冲突关系,统治者只能二选一。若国家(统治者)认为租金收益更多,则统治者选择垄断产权结构;若国家(统治者)认为税收收入更多,那么国家(统治者)就会选择竞争性产权结构。因此,产权制度成为统治者实现收入最大化的选择结果。这种从汲取岁入角度解释社会政治经济现象的方法是财政社会学视角的体现。


既然统治者根据“租税”多少选择产权制度,那么对统治者而言,何时租金更多,何时税收更多?这就需要考虑到统治者汲取收入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玛格丽特·利瓦伊(Margaret Levi)曾在其著作《统治与岁入》中,提出了相对议价能力、交易费用和贴现率三个条件组成的框架来解释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利瓦伊,2010)。本文接续将在利瓦伊架构的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正,分别用来代表统治者对收入的汲取能力、汲取费用以及时间偏好三个约束。每一个条件的不同状态都对应着统治者对租、税的偏好,三个条件的组合将最终决定统治者的选择。接续,本文将对这几个约束条件进行简要地说明。


首先是相对议价能力,在本文的框架中,这是被汲取对象的抵抗力。当被汲取对象的抵抗力高时,那么他们对统治者的相对议价能力就高,统治者汲收入就困难;反之,当被汲取对象的抵抗力低时,他们对统治者的相对议价能力就低,统治者就能更容易汲取到收入。被汲取对象的相对议价能力取决于他们对资源的掌握程度,包括经济资源、强制资源(军队、法律)、政治资源(利瓦伊,2010:18)。当分利集团对统治者的依附程度高于社会时,他们相对于统治者的议价能力就会低于社会,此时统治者选择租金是有利的。当统治者能够渗透并控制社会后,社会的相对议价能力就可能低于分利集团,此时统治者选择税收是有利的。


第二个约束条件是交易费用,这是国家(统治者)在汲取岁入的过程中,为获取信息所要付出的成本。这一成本主要包括对收入的度量和统治者对所雇佣代理人和被汲取者的监督成本。这些成本与被汲取者的数量、组织化程度密切相关。当被汲取者的数量较少时,统治者需要的代理层级就少,因此所需要付出的代理费用就少。当汲取者组织化程度高时,一则标准容易统一,度量成本低,二则组织化程度高也更容易监督。从数量上看,分利集团的人数比社会少,因此所需要的代理费用就低;同时,根据奥尔森的小集团理论,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相对于分散的社会,分利集团也更易组织(奥尔森,2011)。所以就一般情况而言,从分利集团汲取租金交易费用更低,统治者会倾向于选择租金。但是当社会能够自发组织时,可能从社会汲取税收的交易费用会更低,此时,统治者会倾向于收税。


最后是贴现率,它表明统治者对长期收入还是短期收入的偏好。这是统治者租税选择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约束条件。当统治者感知到自己的政权面临危机时,就会拥有高贴现率,会倾向于短期内掠取大量财富;当统治者感知到政权稳固时,就会拥有低贴现率,会更加偏好通过提高整个社会长期的发展增加收入。而对于一个拥有高贴现率的统治者,汲取租金相对于汲取税收有着天然的优势。租金的汲取对象是分利集团,一般情况下,相对于社会,分利集团的议价能力弱、数量少,因此费用低,获取速度更快。而只有当统治者拥有低贴现率时,才有可能偏好税收。


通过上述对每个约束条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何种条件下,统治者会偏好租金(税收)。为方便观察,作者将其条理成表2。统治者最终的政策选择取决于这三个条件的组合。本文认为,只有偏好税收的三个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统治者才会舍弃租,选择税。而这三个条件中,只要出现一个条件满足偏好租金的情况,那么统治者便会选择租金。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租金的费用更低,汲取的速度更快,这些都是统治者的天然偏好。这样一个架构也预示着,统治者选择税收政策的可能性将会更低,也就是出现有效产权安排的可能性将会更低。

综合上述,本文构建了一个建立在集权国家基础上“租税选择”模型,从财政社会学的角度解释了国家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停滞(如图2所示)。本文认为,国家汲取收入会受到汲取能力(相对议价能力)、汲取费用(交易费用)和时间偏好(贴现率)的约束。三种条件的不同组合才是国家(统治者)最终选择租金还是税收的依据。


05

结论


制度的变革与停滞对解释人类经济发展的繁荣与衰退至关重要,因此,理解制度的变革与停滞也就具备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诺斯的基础上提供了三种解释。


第一种是理性进化解释,这一解释承接新古典学派的思考方式,以效率作为制度变革的原则。这一原则下,制度成为相对价格变化的反映,每一种相对价格都有与之相应的最优制度安排,低效或无效的制度会随着竞争被淘汰。因此,第一种观点可以解释制度由低效向高效的变革,却无法解释任何形式的停滞。第二种解释是诺斯的国家理论,国家成为阻碍制度由低向高演进的根源,因此可以解释短期停滞。但是制度变革与否还是得由国家社会力量的对比来决定,这一力量的消长又由相对价格决定,长期而言,仍然陷入进化逻辑。第三种解释是本文的“租税选择”框架,这一框架假设国家(统治者)集权,拥有独立自主性,可以自主选择政策。因为国家力量不再被动地受到社会制约,而是有能力重塑国家社会关系,因此也就不会受到相对价格的决定,从而跳出理性进化逻辑。三种解释的对比可参见表3。

在本文提出的“租税选择”框架中,国家(统治者)是选择垄断的产权制度还是打破垄断,来自其对可以汲取到的租与税的比较。汲取租金多,则选择垄断产权;汲取税收多,则选择打破垄断。而汲取收入的多少则受到条件约束:统治者需要同时考虑被汲取者(利团或社会)的相对议价能力,汲取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以及当时的贴现率。在每一个约束条件下,统治者都有不同的偏好,统治者在面对三种条件组合时,权衡收益,做出判断(如表2所示),或者推动新制度的变革或者维护旧制度的延续。由此,本文通过对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的分析与批判,进而发展了一个理解制度变迁的财政社会学视角。



责任编辑:知行

文章来源:《社会发展研究》2017年第4期,注释从略。


韦伯研究
除非你执著于世上不可能之事,否则即使可能的事情也无法做到。——马克斯·韦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