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鹏
转自:经济社会史评论(ID:jjshspl)
摘 要:13世纪,公共治理在英格兰王国的兴起,引发了公共利益的维护问题;由贵族向议会呈递公共请愿,遂成为处理该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具体来说,从1290至1314年,利用优越的社会地位,贵族不断以王国共同体之名向议会呈递请愿,以维护其认可的公共利益,是为公共请愿的创始阶段。与传统的议会请愿相比,公共请愿涉及较为重要的公共治理问题,由此体现了广泛的公共利益。在此后的公共治理权之争中,公共请愿逐步具有了两个主要特征,成长为一种新型的议会请愿,最终推动了公共立法的发展。所以,公共请愿的创始是英格兰王国公共治理兴起的一个重要表现。
关键词:英格兰 议会 公共请愿 贵族 公共治理
公共请愿(common petition)是 14、15世纪英格兰议会请愿的两大类型之一,由下院呈递,以体现公共利益为宗旨。进一步来说,1290至1314年是公共请愿的初创阶段,这一时期的公共请愿由贵族呈递,主要体现了贵族认可的公共利益;即由贵族代表公共利益,是初创时期公共请愿的实质。在此基础上,公共请愿于1327年正式成为一种新型议会请愿,一旦被国王接受通常会产生新的成文法(statute),由此推动了公共治理的发展。所以,探讨公共请愿的初创问题,有助于深入理解14、15世纪英格兰王国公共治理的发展。
但在西方史学界,研究取向的束缚和研究资料的匮乏,使英格兰议会公共请愿长期缺乏关注。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21世纪前,仅有数篇论文做过专门研究。具体到公共请愿的起源,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乔治·L. 哈斯金斯关注了第一批公共请愿的创制者;此后直到2007年,为了阐明私人请愿和公共请愿之间的密切联系,英国学者格威利姆·多德初步探讨了公共请愿的起源问题,将其历史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共同体请愿和下院请愿。而放眼国内史学界,则尚未专门研究公共请愿,即使对议会请愿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公共请愿的起源问题,在史学界拥有充足的研究空间。
笔者由此认为:在西方学者的研究基础上,以《英格兰中世纪议会档案》《早期英格兰议会公共请愿》和“古代请愿”等原始文献为主要研究依据,从公共治理的视角出发,应能进一步探讨英格兰议会公共请愿的初创问题。具体来说,最早的公共请愿,是贵族以王国共同体之名向议会呈递的请愿,是贵族、公共利益与议会请愿紧密联系的产物。所以,本文的中心任务就是:探讨这三者相结合的历史背景、主要表现和重要影响。其中,公共治理的兴起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乃是公共请愿产生的历史背景。
治理(governance)一般是指统治一个地区、国家的方式或活动。具体到中世纪的西欧,各国君主长期依靠私人关系和私人机构治理国家,或者说治理体系主要包括:王室政府、贵族会议和特许状等制度,呈现鲜明的私人色彩,是为私人治理。其中的主要原因则是:西欧君主制是一种有限君主制。换言之,中世纪的西欧君主无力依靠公共关系(君臣关系)统治国家,只能退而求其次,利用私人关系(首领与亲兵或领主与附庸的关系)治理国家。中世纪早期和中期的西欧君主制,也由此被称作日耳曼君主制和封建君主制。结果,公共治理——依靠公共关系和公共机构治理国家,在中世纪的西欧长期被视作一种新鲜事物,英格兰王国也不例外。
具体到中世纪早期的英格兰王国,其主要表现就是:国王通常无法直接统治整个王国,只能与臣民合作治理王国。即在中央召开贵族会议(由大贵族组成)进行决策;在地方依靠郡和百户区法庭(由中小贵族组成)执行决策。此后,封建主义的推行,使国王更多地通过私人关系和私人机构间接治理王国;政教分立的形成,则使宗教机构能够独立管理宗教事务;而城市自治的兴起,又使城市法庭可以自主管理城市事务。英格兰王国的治理方式,由此成为一种分散的地方治理的联合,是为“封建治理(私人治理)模式”。但是,随着英格兰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权力的成长、商品经济的复苏和人文主义的萌发等,私人治理日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公共治理的兴起,由此被提上日程。
其中的关键因素就是公共权力的成长,主要表现为君主权力的加强。首先要指出的是,盎格鲁-撒克逊遗产与诺曼制度的结合,使英格兰封建君主制一开始就带有较为明显的公共色彩。《末日审判书》和“索尔兹伯里盟誓”,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此后,英格兰君主制的公共色彩日益浓厚,主要表现在:国王颁布的宪章,保障了整个贵族等级的基本权利;国王与大议事会共同协商处理王国事务;普通法在整个王国的推行,彰显了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威;财政署逐步成为王国财政管理中心。有学者由此将安茹王朝的统治(1154—1216)称作“安茹绝对主义”。到了13世纪,英格兰国王开始着重从两个方面加强统治:壮大王国官僚队伍和完善王国政府机构。其中,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的主要举措是:一方面完善政府机构,一方面控制地方贵族。其子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则力推官僚制(bureaucracy),使官僚对英格兰王国的控制达到了新高度,后来的任何一个时代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两个突出表现就是:第一,从王室利益出发而展开的调查,覆盖了每一个阶层;第二,财政署、王室法庭与大法官法庭的官员,可以自行更改法令、起草法律和创制令状。与此同时,就议会发展而言,官僚的贡献远超贵族、骑士和市民,被视为中世纪官僚制的实质。结果,英格兰王权不断突破封建主义的限制,将其触角伸向王国各个角落,王国治理的公共色彩由此日益浓厚,是为公共治理的兴起。
《末日审判书》
如果说私人治理的盛行,主要涉及了私人利益的维护与调整问题;那么公共治理的兴起,则势必引发公共利益的维护与调整问题,由此对英格兰社会产生复杂影响。其中的一个积极影响就是:一些全局性或广泛性的治理弊病有望解决,使广大臣民、尤其是贵族深受其益,这在封建时代则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另一个积极影响则是:臣民可以等级的名义向国王祈求恩惠,即为整个等级争取权益。就不利的影响而言,通过控制公共治理权,国王能够向所有臣民加征赋税和兵役。例如,从1295至1306 年,爱德华一世一共召开了16届议会,其中有11届提出了征税或征兵要求。与此同时,国王还纵容、甚至指使臣属滥用公共治理权,对广大臣民强取豪夺。由此可见,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如何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就成为英格兰君臣无法回避的一个治理问题。
当时,以贵族为代表的精英阶层,采取了多种方式以应对这一治理问题。方式之一是请求国王确认《大宪章》和《森林宪章》,以明确国王也要尊重法律,应合法征税。其主要成果是两份成文法:《宪章确认令》(Confirmations of the Charters)和 《宪章补充条款》(Articles upon the Charters)。在此基础上,贵族又采取了另一种方式——以英格兰王国共同体的名义向议会呈递请愿。现存档案表明:议会请愿出现于1275年,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呈递,主要目的是是寻求司法公正和祈求君主恩惠。它的推行,既有助于加强王权,也有利于维护民权,由此受到普遍的欢迎和支持,进而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于是,到了13世纪末,面对公共治理的兴起,臣民需要在更广阔的范围寻求司法公正和祈求君主恩惠时,自然会将议会请愿作为一种方便、有效的工具。只不过不再以个人、团体的名义,而是以共同体的名义呈递。与以前的议会请愿相比,这是一个明显的不同,一种新型的议会请愿——公共请愿由此产生。
与此同时,在君臣矛盾激化的情况下,贵族也会采用政治对抗、甚至武力反抗的方式,反对国王不合理地行使公共治理权,由此维护自身代表的公共利益。结果,亨利三世的集权梦想,被1258至1267年贵族改革运动击碎。爱德华一世通过官僚控制议会,进而向臣民扩大征税征兵的计划,也明显遭遇了挫折。其主要表现是:在1294 年之后,唯一有意义的成文法都体现了国王的让步——保证不再索取和欺骗;到了其统治末期,爱德华一世甚至不再期望召开议会。国王因此很难抛开臣民、尤其是贵族,而独占公共治理权;即如同私人治理一样,公共治理同样需要国王与臣民的合作。作为双方合作治理王国的一种重要工具,公共请愿由此获得了稳步发展。
综上所述,步入13世纪,在王权的主导下,英格兰王国治理体系开始转型——从私人治理体系向公共治理体系转变,由此引发了公共利益的维护问题。作为处理该问题的一种尝试,贵族开始以王国共同体之名向议会呈递请愿,以维护其认可的公共利益,这就是英格兰历史上最早的议会公共请愿。由此可见,公共治理的兴起,乃是公共请愿产生的历史背景。
如前所述,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英格兰贵族开始以王国共同体之名向议会呈递请愿,是为共同体请愿,即最早的公共请愿。进一步来说,现存的议会档案表明:公共请愿最早呈递于1290年的复活节议会(the Easter Parliament),此后直到1314年 9 月开幕的议会,可以视作公共请愿的初创阶段。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公共请愿的呈递者是贵族而不是下议员(由下院呈递是公共请愿的一个主要特征,到1327年才实现)。这显然意味着:公共请愿作为一种制度尚未成型。
最早的公共请愿由贵族呈递,可以从其开头语中寻找证据。因为它们或由教俗贵族代表王国共同体呈递;或直接以教俗贵族的名义呈递,而理所当然地被视为公共请愿。例如,在1301年春季议会(the Hilary Parliament)上,唯一一份公共请愿 (它其实是现存的第1份英格兰议会公共请愿汇编:由12份公共请愿组成)的开头语为:“高级教士和贵族代表整个共同体向国王呈递的请愿。”又如 ,在1305年大斋节议会(the Lent Parliament)上 ,第 3 份公共请愿以伯爵、男爵和其他王室直属附庸之名呈递,归入议会档案后使用的开头词正是“英格兰共同体”( the community of England)。再如,同样是在1305年大斋节议会上,第5份公共请愿以伯爵、男爵和英格兰王国共同体(the community of the realm of England)的之名呈递,议会档案同样以“英格兰共同体”作为其开头词。与此同时,一批西方学者也指出:教俗贵族乃是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公共请愿的呈递者。例如,多丽丝·雷纳认为:在1301和 1305 年汇编公共请愿的行动,都由教俗贵族或至少以世俗贵族为首发起。又如,乔治·L. 哈斯金斯也认为:公共请愿背后的王国共同体由主教、修道院长、伯爵和男爵主导。再如,G. L. 哈里森也认为:在世纪初,来自共同体的请愿,即使不完全依赖教俗贵族,也深受其影响,这很少有疑问。
由贵族代表王国共同体呈递议会请愿,主要出于两点原因:第一,贵族拥有优越的社会地位:丰富的政治经验、庞大的经济财富、雄厚的军事实力和较高的文化水平,使其能够在王国政治舞台上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二,贵族以王国共同体的代言人自居:在中世纪,他们长期与王室组成贵族会议来治理王国;即贵族成为各个地方共同体的代表,贵族会议则成为王国共同体的代表。美国学者托马斯·埃特曼就指出:《大宪章》规定国王如欲向所有臣民征收额外赋税,须取得“王国一致同意”——由教俗直属附庸或贵族组成的大议事会(the great council)。英国学者霍尔特也断言:人们在接受《大宪章》的同时,也接受了以下观念——《大宪章》在某些方面体现了王国自由,它们首先孕育于贵族的利益中,是王国法律的内在组成部分,而贵族事实上代表了整个共同体。于是,由贵族代表王国共同体向议会呈递请愿就顺理成章了。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下议员的前身——地方代表,很难有机会呈递公共请愿。其主要原因无疑是:他们在社会地位上与贵族存在较大差距,由此使国王认为:前者没有资格或能力参与处理议会重要事务。于是,国王召集地方代表的主要目的就是征税;他们也因此经常缺席议会。结果,从1290至1314年,地方代表参与呈递公共请愿的例子少之又少。其中之一发生在1301年,当年春季议会上的一份公共请愿汇编,先由兰开夏郡(Lancashire)的骑士代表——基思利的亨利(Henry of Keighley)提出,然后由教俗贵族向国王呈递。事后,对此大为不满的爱德华一世也认定:基思利的亨利应对此负责,于是下令将其囚禁。另一个例子则出现在1309年 4 月开幕的议会上,贵族又呈递了一份公共请愿汇编,其中的第6份公共请愿(议会请愿应在会期内受理完毕),就被认为出自地方代表之手。
《大宪章》
这两个例子显然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地方代表未准备好单独呈递公共请愿,国王和贵族也不认可其具有这一资格。例如,在1302年米迦勒节议会(the Michaelmas Parliament)上,一批经常穿行于泰晤士河伦敦至牛津段的商人,向国王及其议事会请愿:其航程受到鱼梁、水闸、磨坊和其他障碍物的阻碍;他们希望任命法官查勘河道,这个职务过去每7年任命一次,但现已空缺了20年;此外,他们还抱怨渔民用细格渔网捕鱼,以至连小鱼也一网打尽。到了1305年秋季议会(the Autumn Parliament), 这批商人又呈递了一份请愿,除重复上一份请愿的要求,还指出现任两位法官无暇查勘河道,并向国王及其议事会推荐了其他人选。14世纪中期以后,相似内容的请愿都被视作公共请愿。但在当时,这两份请愿却只能被视为私人请愿,即使其提出的问题影响广泛。假如它们由贵族呈递,则很有可能成为公共请愿。
总之,因为政治传统和社会现实的影响,初创时期公共请愿的呈递权完全掌握在贵族手中,地方代表基本与之无缘。于是,公共请愿主要服务于贵族与国王的政治博弈,目的自然是维护贵族认可的“公共利益”;而由地方代表反映的广泛利益甚至不被视为公共利益。这意味着:就像下院的成长一样,公共请愿制度的成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如上所述,最早的英格兰议会公共请愿,由贵族、而不是地方代表呈递,因而与后来成型的公共请愿有所不同。但与此同时,它通常体现的不是单个贵族的利益,而是整个贵族等级的利益。公共请愿由此开始具备第一个主要特征:体现公共利益。它不仅是公共请愿与私人请愿的主要区别,而且是前者得名的原因;即公共请愿中的 “公共”( common)一词,主要是指公共利益,而不是下院。这有助于公共请愿成长为一种新型的议会请愿。
首先要指出的是,从采用“共同体”( community)这一名称开始,公共请愿就拥有了体现公共利益的话语优势。因为在中世纪的西欧,共同体虽然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但其日益流行的含义则是:具有共同之处的社会群体,而共同利益逐步成为这一共同之处的主要表现。于是,共同体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其中,“帝国共同体”或“王国共同体”的利益,在逻辑上就成为国家内部最广泛的公共利益。即以国家共同体的名义提出各种诉求,通常意味着它代表了公共利益,既易于受到君主的重视,也便于赢得臣民的支持。以英格兰王国共同体的名义呈递请愿,正是出于这一考虑。具体到实践,公共请愿对公共利益的体现,是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其中 ,就 1290至1314年而言,公共请愿主要体现了贵族心目中的公共利益。分析这一过程,自然应从公共请愿的内容出发。由于历史久远、保管不善和灾害破坏等原因,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的公共请愿流传下来的数量不多。乔治·L. 哈斯金斯认为:它们一共有8份;在此基础上,最新研究补充了4份具有明确呈递日期的公共请愿。以它们为代表,应能大致了解这一时期公共请愿的主要内容。
综合而言,这12份公共请愿主要涉及五类重要的公共治理问题。第一类是王室臣仆与王国官僚(ministers and officials)的违法问题。例如,在1302年夏季议会上, 仅存的一份公共请愿控诉郡守犯有勒索罪。又如 ,在 1305年大斋节议会上,世俗贵族在第3份公共请愿中抱怨:财政署官员向其不合理地征收兵役免除税。第二类是教会与宗教(church and religion)问题。其中,在1290年复活节议会上,针对教会法庭的禁审令(prohibition)问题,是仅存的一份公共请愿的关注点。在1305年大斋节议会上,第4份公共请愿实际上是一份公共请愿汇编,由2份公共请愿组成,其中的后1份公共请愿反对教会常任法官(ordinary)滥用职权;第5份公共请愿则抗议:以教廷为首的海外宗教势力对英格兰贪婪地实施经济勒索。1307年春季议会的第4份公共请愿长篇地控诉:教皇的收税官正残酷地盘剥英格兰教会和平信徒。第三类是自由、特权和权利(liberties, franchises and rights)问题。在1305 年大斋节议会上,第1份公共请愿向国王请求:允许教俗贵族向其受封的“古地”( ancient demesne)征收任意税;第2份公共请愿向国王请求:授权教俗贵族向附庸征收兵役免除税。第四类则是犯罪、债务和法律(crime, debt and the law)问题。同样是在1305年大斋节议会上,前述公共请愿汇编中的前1份公共请愿指责了陪审员(juror)的腐败行径。而在1307年春季议会的第3份公共请愿中,特殊刑事案件调查(trailbaston)陪审团的成员抱怨:他们曾指控的共谋者和其他侵犯者正担任陪审员,应防止后者报复前者。第五类是商人、贸易和财政(merchant, trade and finance)问题。在1307年春季议会上,第1份公共请愿就请求:国王应就1297年对羊毛征收特别税的行动做出赔偿;第2份公共请愿则要求:意大利的商业公司(银行)应向英格兰债主偿还债务。除了以上11份公共请愿,还有1份公共请愿汇编呈递于1301年春季议会。其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大宪章》与《森林宪章》、巡视勘界(perambulation,专指王室森林)和惩治不法的王室臣仆与王国官僚等。进一步来说,它们主要涉及了三类重要的治理问题:一是遵守宪章与成文法;二是控诉王室臣仆与王国官僚;三是商人、贸易与财政。由此可见,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的公共请愿,都提出了较为重要的公共治理 问题,因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贵族向议会呈递公共请愿书
关于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1307—1327)的公共情愿,流传下来的数量依然不多,并存在呈递时间不明确的问题。结果,从1307至1314年,只有 1份公共请愿汇编(包括11份公共请愿),明确呈递于1309年4月开幕的议会上。其中,第1、4、5、10 和11份公共请愿,主要抱怨了王室臣仆与王国官僚滥用职权;第6份公共请愿反映了自由、特权和权利问题;第8和9份公共请愿,与犯罪、债务和法律问题密切相关;第2、3和7份公共请愿,则涉及了商人、贸易与财政问题。与此同时,还有1份公共请愿呈递于1303至1309年,核心问题是酒输入税(prisage),属于商人、贸易与财政一类的治理问题。此外,还有一批公共请愿虽然没有明确的呈递时间,但有更大的可能呈递于1290至1314年。其中的1份呈递于1300至1325年,事关教会法庭对 世俗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另外4份公共请愿呈递于14世纪早期,其中的第1份主要抱怨:一位自由人去世后,其兄弟姐妹的继承权被王室臣仆剥夺;第2份抱怨了出租土地者通过诈骗提高租金的问题;第3份的主要内容是:在死因调查(inquest)与巡回审判法官发出传唤后,被告因惧怕受害而不敢出席;第4份则指出:在一位领主亡故后,因为人为的阻碍,其遗产很难用于偿还债务。毋庸置疑,上述公共请愿也充分体现了贵族关心的公共利益。
综上可见,通过较为细致的文本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初创时期的公共请愿主要体现了贵族代表的公共利益,往往使整个贵族等级受益。所以,在1290至1314年,公共请愿不仅在名称上,更在内容上,体现了一定的公共利益,由此公共请愿开始具有第一个主要特征——体现公共利益。这意味着:公共请愿将在英格兰王国公共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英格兰中世纪议会档案》的记载,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的公共请愿,只有1 份(1307年春季议会的第2份)未见国王及其议事会的答复(或答复未流传下来),其他11份都获得了较为肯定的答复。此外,在1301年春季议会上呈递的公共请愿汇编中,只有第6、7份公共请愿未能实现初衷。此后,答复公共请愿依然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在1309年4月开幕的议会上,贵族呈递了1份公共请愿汇编;在同年7月开幕的下届议会上,国王对其包含的11份公共请愿逐个进行了令人满意的回复。在 1303 至 1309年呈递的1份公共请愿,更是得到了简洁答复——“让它完成吧!”只有在14世纪早期呈递的4份公共请愿中,有2份未见答复(或答复未流传下来)。由此可见:初创时期的大多数公共请愿,都获得了较为肯定的答复。这反过来表明:上述公共请愿反映的公共治理问题,吸引了统治者的目光。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为了使上述公共请愿获得国王的积极答复,贵族使用了多种方式与国王博弈,包括授权征税、政治对抗和武装对峙等。即使如此,仍有少数公共请愿,因为有损国王的基本权益而未获答复,只能留待下届议会寻机解决。
而在这些答复中,一部分被制定为成文法,具有通行整个王国的法律效力。通过内容对比可以发现: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部分公共请愿的答复与成文法联系密切。其一是在1290年复活节议会上呈递的唯一一份公共请愿,与同年制定的《移送令状成文法》(The Statute of the Writ of Consultation)联系密切。其二是在1305年大斋节议会上呈递的第5份公共请愿,国王表示将在议会中制定1份成文法作为回复;而它很可能就是在1307年春季议会上制定的《卡莱尔成文法》(The Statute of Carlisle)。此后,在1309年 4 月开幕的议会上呈递的公共请愿汇编,也取得了立法效果:国王在下届议会上制定了《斯坦福德成文法》(The Statute of Stamford)作为回复。它成为议会立法的重要先例:以公共请愿为立法动议。这预示着:公共请愿将在公共治理、尤其是公共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但具体到初创时期,公共请愿在公共治理中的主要作用是:作为贵族与国王进行政治博弈的有力工具,以维护君臣合作治理王国的政治传统。一般而言,贵族呈递公共请愿的主要目的是:祈求君主恩惠和寻求司法公正,前述公共请愿获得的答复就是明证。而随着君臣矛盾的激化,贵族与国王之间的政治博弈,开始以政治和军事对抗的形式展开,目的是争夺公共治理权;公共请愿和其他政治文献,又成为前者向后者施压的有力武器。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1309年4月呈递的公共请愿汇编,被视为从1300年《宪章补充条款》向《1311年法令》(贵族反对国王集权的两个主要斗争成果)转变的桥梁。正是通过将呈递文献与武装反抗相结合,贵族多次迫使国王推行政府改革,以保障其参与王国治理的权利,是为公共治理权之争。
公共请愿正是在这场斗争中获得了崭新发展——具备了第二个主要特征,即公共请愿由地方代表呈递。这与当时的政治形势密切相关:1307—1314年,因为贵族与国王在对抗中势均力敌,他们为了争取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不时支持地方代表参与呈递公共请愿;到了1315—1321年,贵族在与国王的对抗中节节胜利,其对地方代表的态度随之发生了变化。即他们认为骑士与市民在政治上已无多少利用价值,因此再无兴趣将其遭受的冤屈列入公共请愿;不仅如此,部分贵族甚至肆意损害骑士和市民的利益,迫使地方代表在1315年之后走上独立呈递公共请愿的道路。与此同时,在 1322 年扭转政治局势之后,爱德华二世充分认识到:公共请愿是一件有力的政治武器,决不能由贵族掌握呈递权;而地方代表相对容易控制,由他们呈递公共请愿,更有利于王室的利益。于是,他支持地方代表呈递公共请愿。到了1327年,由地方代表呈递公共请愿,俨然成为一种政治惯例,公共请愿至此具有了第二个主要特征——由下院呈递。
下院呈递公共请愿书
随着地方代表掌握了呈递权,公共请愿体现了更广泛的利益、尤其是平民的利益。例如,在1315年1至3月召开的议会上,第3份公共请愿抱怨了亨伯河口(the Humber)的摆渡问题——当地领主将费用翻了一倍。又如,在1319年5月召开的议会上 ,第 2份公共请愿抱怨:德国商人将本国谷物出口给敌人;第3份公共请愿则抱怨了伦敦的帽子制造和销售问题。再 如,在 1322年5月召开的议会上,第3份公共请愿抱怨:在议会召开期间,食品价格飞涨。与之前贵族呈递的公共请愿相比,这些公共请愿无疑更贴近民生问题,与广大平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到了14世纪20年代,在国王的授意下,地方代表更是开始将公共请愿以汇编的形式呈递,使其体现公共利益的特征愈发明显。于是,由地方代表掌握呈递权,不仅使公共请愿具备了第二个主要特征,也巩固了其具有的第一个主要特征,公共请愿由此成长为一种新型的议会请愿。
总之,公共请愿的初创,乃是英格兰王国公共治理兴起的重要表现。即公共请愿的初创,顺应了公共治理兴起的趋势,是贵族参与公共治理的产物;而公共请愿的受理,需要平民(呈递)、贵族(审理)和国王(批准)三方的合作,是三方合作治理王国的典型事例;从公共请愿到成文法的转变,则反过来推动了公共治理的发展。这决定了公共请愿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在中世纪,贵族的地位和影响毋庸置疑。他们与国王之间的关系变化,深刻影响着英格兰王国治理的发展。在多数时间里,贵族与国王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提高了王国治理水平;但因为利益的分歧,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时也会恶化。在这种情况下,贵族会提出高尚的目标,与国王展开政治对抗、乃至爆发军事冲突。这同样会推动王国治理的发展、甚至是质变性的发展,其突出表现就是《大宪章》与议会的成长。
所以,对英格兰王国治理的发展而言,贵族与国王的合作固然会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而双方的对抗、冲突,在带来一定冲击的同时,也可能引发革命性变化。议会公共请愿的产生,正是一个显著的例子。具体来说,公共治理的兴起,引发了公共利益的维护问题,贵族以王国共同体之名向议会呈递请愿,以维护其代表的公共利益,就成为一种有效的处理方法;即贵族与公共利益的结合,开启了公共请愿初创的历史。此后,贵族与国王之间不断爆发的公共治理权之争,则推动了公共请愿的快速发展:地方代表成为主要呈递者,并体现了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公共请愿至此具有了两个鲜明特征,蜕变为一种崭新的议会请愿,并成为君臣合作治理英格兰王国的重要工具。
由此可见,关注中世纪国家治理的发展,切不可忽视贵族的重要影响:在众多政治制度的兴起过程中,他们通常发挥了创建作用,并守护着其茁壮成长。进一步来说,中世纪国家治理的发展趋势是:从私人治理向公共治理的转变;而公共治理体系兴起的重要动力就是:贵族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于是,贵族与公共利益的结合,就成为探讨公共治理体系兴起的重要视角,依此更深入、客观地论述各种政治制度的起源问题,显然也包括公共请愿的创始及特征。
本文作者刘鹏,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原文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24年第三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