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映芳 | 社会生活正常化:历史转折中的“家庭化”

学术   2024-11-19 22:00   北京  




“用经济手段解决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让家庭为个人承担责任”,这些通常被认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经验。本研究尝试以历史社会学路径重新解读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社会转折。论文从对参与撬动历史转变的云南知青回城运动的案例解读入手,分析说明社会转折的发生是以当时人们普遍渴望改变生活的共同情绪和诉求行动为背景,以上上下下对共享的社会道德资源的挖掘、动员为重要方式。论文通过对当时政府出台的以家庭为主题的政策群的分析,说明社会转折时期存在一个在上下互动中形成的家庭化运动,从这一现象可以发现社会实现转折的重要机制,但也可以看到隐含于此过程中的需要我们反思的一些问题。




作者简介

陈映芳,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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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发生于中国社会生活领域的一系列急剧变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变动历史上最引人注目的重大事件之一。这样的社会变动是如何被启动的?不同的分析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不同的解释。其中一种解释将其归因于发生于1979年的知青返城运动——认为这个运动是撬动一系列社会政策变化的重要契机:知青返城运动的成功解决,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高层领导“用经济手段解决政治问题”的一个成功事例,它体现了主政者高超的政治智慧。这一说法源自邓小平自己的话。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在中央召开的讨论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座谈会的讲话中曾指出:“落实政策问题、就业问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市问题,这些都是社会、政治问题,主要还是从经济角度来解决。经济不发展,这些问题永远不能解决”。“总之,要用经济办法解决政治问题、社会问题”。

关于当代中国一系列社会变动的内在逻辑,今天我们有必要在学术层面做出更为细致的分析。这样的研究不仅需要借助于各种理论工具,也需要深入历史,包括挖掘生活者的历史记忆。关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知青返城运动,如今已经有许多当事人的回忆和研究者的著述可供参考。关于知青运动历史及知青记忆,可以见到大批报告文学和网络上的个体回忆文章,其中一些作者系知青出身或事件亲历者。本研究倾向于将其中的纪实作品归为集体记忆一类。这种集体记忆以真实历史为背景,也有社会建构的属性,但后者亦正是历史社会学研究需要关注的内容。在众多的文本中,可以看到70年代中后期知青们的生活状况和精神状态,他们对“上调”、“返城”的焦灼等待,以及一系列激烈的诉求行动。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由于对政治运动的厌倦,加之生活物资/文化产品严重匮乏,生活的机会和选择的自由被限制,知青要回城、学生想读书、夫妇/家人要团聚、年轻人要恋爱、农民要搞农副业挣钱……对改变生活的机会的渴望,对“变化”本身的期盼,不仅是知青的愿望,也是弥漫于整个社会的“共同的情绪”。从某种意义上说,开始于70年代末的一系列社会变动,也是主政者呼应这种社会情绪的结果。虽然在有关“路线”、“方针”等的官方公开文件中,这种变化是以人们熟悉的意识形态叙事被定义和诠释的,诸如“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经济发展”、“国家的四个现代化”等等,但无论如何,人们的生活需要、利益要求得到了国家权力系统的承认,这是当时人们感受到的切切实实的转变。国家承认人的生活需要,对社会释放新的生活空间,这些应该是我们理解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社会转变的一个重要角度。

关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的形态/结构变化,社会学界已经有大量的论及,它们大多被镶嵌于“单位制”研究、社区研究、家庭社会学、社会分层研究,以及各种“城市化”、“社会流动”等研究议题里面,但是,涉及到重大的历史事件以及社会转折的发生机制,社会学者一方面多少会受到宏大叙事以及极具渗透力的政治叙事的干扰,同时还不能不受到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的限制。这些难免会让研究者在解释历史事件的时候力不从心。本研究将围绕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社会转折,尝试从对知青返城运动这一典型案例和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群”的梳理、分析入手,对社会的历史性转折的社会机制,特别是价值观念的运作机制做出一些说明。

关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现象,我们很难跳开对党政权力系统的路线方针的分析,来说明其内容和发生机制。不仅是70年代末,就是那以后的几十年,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虽然长久处于持续的、不确定的变动中,但无疑一直都在国家自上而下的主导之中。社会学者如果想要了解社会变动的逻辑,那么分析这种主导力的运行方式,应该是一个必要的探讨路径。在这里,我们将制度区分为根本性制度(即相对稳定的国家根本性制度,如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中层制度(即一定历史时期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制定的各类体制—政策群)、操作性制度(即灵活的配套政策,包括地方/部门的执行条例等)三个层级。

笔者认为,(1)在党政权力系统的路线方针与一系列政策之间存在着某些隐性的“体制”。“体制”是一系列操作性政策的有机集合,并以后者为实施手段。它具有较明确的功能性目标,同时也具有相应的价值指向、总体目标以及相对的整体性。在当代中国每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都存在一些核心的体制,它们被用以贯彻执政党的核心纲领,并支配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运行。社会的变动、国家的重建,往往是经由这些核心体制的创设、更新来实现的。社会学的制度分析的任务之一,应该是致力于发现、揭示这样一些体制的存在及其运作方式。(2)尽管党政权力系统对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变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是,由各种政策的集合体所形塑的社会体制及其变动,并不可能是单一主体的党政系统运作的结果,它应该被视为文化与制度、结构与行动、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各种关系间错综复杂的互动过程的产物。而在社会各种主体的互动中,社会/文化要素、权力的合法性需求,以及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行动/运动等,都可能成为重要的影响要素或直接的推动力量。

在本研究中,笔者拟借鉴政策学、行政学有关“综合政策学”与“政策群”的概念和理论作为公共政策现象的分析工具。在国际政策研究领域,日本学术界自20世纪90年代起形成了一个具有本土特色的理论学派:“综合政策学”(“総合政策学”)。综合政策作为一个新型概念,其突出贡献一方面在于统合了与政策研究相关的学科领域,另一方面还在于,它将对“政策”的研究扩展到对社会问题的形成机制、社会问题的建构机制,以及政策出台背后社会多主体之间协作互动的行动的研究。笔者以为,我们可以将综合政策理论及其方法引入历史社会学的研究。借助于该理论在政策研究中所强调的开放性、总合性的视角及方法,对历史上形成的政策/制度背后的历史事件、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展开方式等等,展开综合研究,从而揭示历史演变的机制及逻辑。

此外,本研究还将致力于对特殊历史时期中“政策群”(policy ensemble)的发现和分析,从中探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政策集合体,以及这些政策群背后的社会动力/合力、国家—社会间价值共识的形成机制等等。关于“政策群”,英国政策社会学家史蒂芬·巴尔曾指出,单一政策受到作为“相关政策总体”的政策群的深刻制约。泰勒等学者在分析教育政策时也认为,学者除了要考虑社会政治、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因素外,还应注意相关政策构成的政策群的相互影响和制约。2000年以来,国内一些政策学者亦致力于通过对作为“国家在一定时期之内所实施的内容不同但产出理念同源、导向相近的一组政策的集合体”的“政策群”这一分析工具的运用,从不同的角度对看似纷繁复杂的政策现象及其政策制定模式做出分析,从而发现政策制定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产出程序、纠偏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政策群概念既可以被视为对现实中的政策集合体的理解方式,亦可以被理解为政策集合体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是人们反思历史的一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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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返城运动中的“回家”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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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回城运动的历史情景


广义的知青返城运动,应该是自1978年开始至80年代初全国各地知青的回城潮。本文所举的“知青返城运动”特指1978年冬到1979年春在云南西双版纳发生的知青要求回城的大规模请愿行动。在这场运动中,约有五万知青参加了请愿行动,知青及其代表先后采取了罢工、游行示威、静坐绝食、包围干部、集体向工作组下跪、赴北京请愿(其间请愿代表曾集体卧轨),以及直接向邓小平等中央最高领导人写信申诉等手段。此次事件最后以国务院答应满足知青返城请求为结果。国务院批准了知青办的一个包括“六条”办法的请示报告,于1979年1月下旬下达各省市自治区。“六条”大致内容为:(1)积极办好农场,尽可能地把知青稳定在农场中。(2)需要商调回城的,可以参照以往办理病退、困退的规定。(3)城镇职工退职退休后,可以招收其在农场的子女。(4)从国营农场参军的知识青年,从1979年起,退伍复员后可以回父母所在地分配工作。(5)城市招工时,允许到农场商调本市下乡知青。(6)上海郊区去云南农场的青年,本人愿意回原籍社队,可以允许。1979年2月上旬,云南召集北京、上海、成都、重庆、昆明等市有关领导商讨如何落实国务院“六条”的精神。此消息很快在云南垦区各农场传播开,知青们闻风而动。很快,知青返城大风暴就从云南蔓延到了全国。全国知青返城大潮自此开始。

今天我们从相关资料中可以知道,终止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让已经下乡的知青回城,并不是当时各级党政部门的既定政策,甚至在知青请愿运动期间,它也不是相关党政部门准备接受的要求。就在知青请愿运动和罢工运动激烈展开之后,1979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还曾接二连三地下达通知,对知青的回城要求表示了坚决的否定态度。如当年2月1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安定团结的通知》(中发【1979】12号文)曾明确规定:“对一切不合理的要求,如大中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已经安排到工矿企业、国营农场林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要求一律返回原来城市,等等,必须进行教育,不能迁就……”另外如6月4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43号)亦强调:“按规定属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应继续动员上山下乡。要教育已下乡的知识青年安心农业生产,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在劳动、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坚决刹住‘回城风’,对于自行返城长期不归的,要动员他们尽快回去;已经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或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要求重新安排工作,是不对的,要教育他们安心工作;不符合政策规定,未经安置地区和动员地区联系同意,单方面办理手续,从国营农林牧渔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回城的,要动员他们返回原单位……”

作为应对策略,党政部门在处理事件过程中,一方面曾以出动军警等方式,对知青施以政治压力,同时也曾希望以免税让利等方式,改善知青生活状况、安抚知青情绪——当时财政部曾下发一系列文件,如《财政部关于为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的知青场、队及生产基地免税问题的通知》(1979年2月16日)(79)财税字第15号;《财政部关于城市上山下乡知青场队免税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释》(1979年6月28日)(79)财税字第76号;《财政部关于为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举办的生产单位减免税问题给浙江省革委会的复函》(1979年8月21日)(79)财税字第27号;《财税部关于知青场、队免征农业税问题的通知》(1979年12月17日)(79)财农字第361号,等等。但这些都未能将运动平息。显然,让知青回城,在当时确实溢出了国家既定政策。运动最后的结果首先得归因于知青群体本身的行动。1979年的知青返城运动是当代中国极少见的自下而上的大规模抗争运动,也是政治高层与抗争群体直接互动,最后承认抗争者诉求的正当性,并对既有制度果断实施“政策终结”的一次重大历史事件。

对于这个事出有因、却不无意外的结局,近几十年来,不同的当事人一直在给出各自的解释。其中最突出的包括知青群体的抗争成功说,参加运动的知青们一直在强调运动组织者、参与者的历史功绩;老干部个人人格魅力说,知青们对中央调查组的赵凡、鲁田等老干部的个人作用一直表示感念。当然,在官方正统的历史叙事中,是最高层领导的政治智慧说。这一种说法也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可。

70年代末特殊的政治情势,无疑是知青抗争运动获得成功的重要背景。在70年代后期,对文革的批判、对此前政治遗产的清算,可以被理解为党在威望降至极低点的时候力图挽回自己的合法性的政治策略,另外也与当时邓小平的改革与高层政治斗争的需要有关,“这种形势必定导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改动”。重要的方式之一,是对老百姓的困苦表现出不寻常的关怀,这是政治博弈的需要,也是为了建立实现经济现代化必不可少的社会共识

但是,考察70年代末发生于中国的种种政策变化,仅就执政者的政治理性或功利性出发,尚难以真正理解社会转向的政治复杂性。知青的生活困境问题不仅涉及到人数庞大且富于行动力的青年人群体,还涉及到知青背后几乎涵盖城镇中绝大部分人口和家庭的知青父母、亲属。为了收服人心、维护政治稳定,执政者在尝试防控利益诉求运动酿成政治危机的同时,无疑会考虑疏通社会的共同情绪,满足人们普遍的生活愿望。但是,知青运动是由毛泽东亲自发起的——这在70年代末的历史转折中,恰是最重要的政治之一。我们知道,1978年前后,如何突破“两个凡是”的束缚,曾是执政党内部改革派的政治课题。“两个凡是”指1977年2月7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的社论《学好文件抓住纲》中提出的“凡是毛主席做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公开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理论上突破了“两个凡是”,但相关的分歧和争论在执政党内依然存在。而知青运动除了处于现实的国民经济困难的背景之外,无疑仍有正统的意识形态及其政治伦理作支撑。在当时占据支配地位的观念意识中,“人的生活需要”属于个人的利益。而在国家—个人关系中,国家利益优先的价值规范、个人必须服务国家的政治伦理,在后文革时期,依然受到国家的提倡,在知青请愿运动中,也一再被政治高层所强调。在1979年1月10日国务院副总理王震接见云南知青代表后,《人民日报》于2月10日在头版以《王震同志接见云南知识青年代表,勉励青年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立志建设边疆》为题,摘要发表了王震接见10位云南知识青年代表时的谈话精神。

可以想见,在当时,出于对知青生活困境的同情、或出于抚慰民心的政治需要而终结知青运动,决策者必不可免地会遇到相应的政治风险和政治伦理难题。无论如何,对于处于权力更替特殊时期的党政领导人而言,如何将知青问题“去政治化”,进而给以恰当的处置,确是当时经济难题之外的一个特殊的政治难题。

换言之,如何为决策转变寻找一个较少政治敏感度、同时又被社会广泛共享的道德资源,在毛泽东时代和后毛泽东时代之间、在“个人主义”和“国家主义”之间,寻找一个中间地带,这正是70年代末中国上下共同面临的改革难题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知青回城运动最后峰回路转地获得上下各方均能接受的结果,与它在价值规范领域的运作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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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道德资源如何被动员


分析国家与社会群体之间的政治博弈规则及其结果时,在法律框架的制度约束之外,各种政治力量间关系以及支配者的政治理性等等,通常会被解释为政治运行的重要逻辑。除此之外,我们也看到,在第三世界或威权国家,“道义”、“价值/伦理”通常是会被民众用以展开社会抗争、权益维护行动的重要的武器。尤其在相关的国家权力系统存在严重的合法性危机的情况下,行动团体或支配者对社会广泛共享的普遍伦理的动员,便可能成为影响局势转变的有效方式。

从这一视角出发,分析知青抗争的行动策略,可以看到,知青在一次次的请愿陈情行动中,在很大程度上,是遵循着当时为党政领导团体所认可的政治伦理展开的。关于他们的诉求行动,研究知青运动历史的学者,多将云南知青运动中寄往中央高层的三次公开信作为重要的分析文本。从这三封公开信中,由上海知青丁惠民起草的云南知青的三封公开信/请愿书,在目前所见的不同的知青回忆文章和历史著述中,略有些文字差别(但不影响内容实质),此处采用的文本以云南知青保存的抄件为主。在此诚挚感谢我的学生孙佳雯以及接受她的调研采访的老知青们。笔者注意到如下特征。

(1)他们始终是以向自己敬仰、信赖的大家长倾诉心声的形式,诉说自己的苦难,并提出自己的诉求。


敬爱的邓小平副总理:

回顾以往的斗争历程,特别是同“四人帮”反党集团的激烈斗争,您那坚韧不屈、敢说敢干敢斗争的坚强性格,给我们广大青年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敬佩您,信得过您,愿意把自己的心声腹语向您倾诉……(第一封请愿信,1978年10月14日)


在几次请愿信中,知青们反复地诉说了他们的困苦、绝望的生活情境,虽然也有对文革及知青运动本身的质疑批判,但总体而言,他们一直在借助中央的话语来诉说自己的愿望,以规避集体行动的政治风险,甚至表态:“我们认为,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上山下乡出现和积累起来的问题已经不少了,现在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了。何去何从,我们听中央的!”(第二封请愿信,1978年12月6日)

(2)在知青回城运动中,“回城”这一政策要求本身,在他们的陈情辞中,大多是以情感化的“回家”来表达的。虽然二者间并不相悖,但在前后三封请愿信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到叙事的微妙变化。在第一封请愿书中,知青诉说了目前生活的苦状及其堕落的趋势,力证只有让知青回城,才是解决这一群体生活困苦、避免悲剧性后果的最好办法。第二封信中,请愿者们试图说明知青运动的实际状况并不符合当初中央发动知青运动的初衷:“在理论上我们听说上山下乡是为了缩小三大差别。事实真是如此吗?也许至今还有一些人这样认为;然而,我们以八年来的亲身经历,对此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实践表明:城乡、工农、脑力体力的这三种差别并没有因为我们大批青年来到农村而得到缩小,恰恰相反,在某种程度上还更进一步扩大了,加剧了……从经济上看,上山下乡同样也是得不偿失的。虽然知识青年也从事生产劳动,但实际上究竟有多大创造?拿我们农场来讲,国家用于我们的各项费用超出我们的实际创造。”(第二封请愿信,1978年12月6日)

这是一种试图从中央精神内部寻找政治资源来为自己的愿望寻找正当性的方法。不过,仅仅借用官方的“大道理”是不够的,“因为它等于要借对手的武器来打仗,而对手反而很容易指出那些都是不成理的说辞”(潘鸣啸,2010:379-384)。在第三封信中,作者先是对当时知青获得上调回城机会的不公平性提出了控诉。随后他们以极为情感化的语言,从亲情人伦出发,强调了“回家”愿望本身的天然正当性。


八年的岁月中,心酸多于甜蜜,愁云多于笑容,痛苦淹没了幸福。这是多么艰辛难熬的八年啊!父母的眼泪、花白的鬓发,儿女的悲伤,思亲的惆怅,千里迢迢,望眼欲穿,莫非人间真有“望夫崖”?遥看银河,喜鹊搭桥,牛郎织女也有个七月七,可是我们知识青年何时才能回到父母膝下?

……

如果中央认为以前上山下乡的具体执行方法是错误的话,请赶快为我们拨乱反正吧。八年,父母的眼泪快要流尽,我们体内的青春活力即将衰老,再这样下去,我们实在受不了。

我们恳求,我们请求:不求金,不求银,只求让我们回到父母身旁吧!

我们可以干最脏最累的活,领取最低的工资报酬,但只要在父母身旁,再苦心里也是甜的。

恳求中央早日决策。(第三封请愿信,1978年12月7日)


在这里,知青的“回城”诉求,不仅由个体生活需要演变成了一个社会公平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由一个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直接转变成了亲子团聚的人间常情、家庭伦理问题。在同时期云南知青的其他各种请愿书、宣言书、标语口号和诗歌、宣传画等等里面,诸如“骨肉团聚”、“归来吧,孩子”这类亲情诉求,有大量的表述。关于知青请愿运动中的行动策略,在一些当事人回忆和相关的研究中,一直存在知青代表与高层有非正式互动的说法。我们无法证实这种可能存在的互动关系是否影响了知青代表的请愿修辞。不过有意思的是,由“回家”愿望所表达的家庭人伦需要,作为知青回城运动的最重要的道德资源,在其后的几十年中,在由各种不同主体建构的知青回城运动的历史文本中,却不约而同地被诠释成了最主要的正当性依据,被用以说明知青抗争行动和高层决策的共同的道义性所在。这其中如知青作家刘晓航的纪实文学《我们要回家》,媒体与知青共同打造的纪录片《我要回家》、《争取回家》、《终于回家》(2010年),2010年12月1-3日,上海电视台《纪实栏目》播放了《大返城》三部曲──《我要回家》、《争取回家》、《终于回家》。还有像中央电视台隆重推出的电视剧《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2014年),在这部据称受到政治高层及家属等各方首肯的政治领袖传记片中,邓小平解决知青返城问题的政治决策成为浓墨重彩的一幕。在该剧中,知青被允许回城,取决于邓小平的最终决策——在讨论知青问题的中央会议上,邓小平以一句“让孩子们回来吧”一锤定音,终结了高层内部的争议,让知青回城运动有了一个温暖的结局。

在这场自下而上的利益诉求运动和自上而下的政治决策中,知青成为“孩子”,返城成为“回家”——家庭及其角色、伦理被各种力量共同激活。对于这一点,我们需要回到当时具体的意识形态情境中去理解知青回城运动和知青运动团体的道德资源动员策略,以及高层决策的政治理性。7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政治/社会转折,是伴随着一连串的“左—右倾路线”之争、姓“资”还是姓“社”的主义之争,以及如何继承毛泽东“遗志”(如围绕“两个凡是”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争)等的意识形态纷争而展开的。在这种观念剧变的过程中,“个人—国家”间的价值冲突和关系转变,隐匿于当时人们熟悉的政治话语之中,是一个尖锐的时代议题。在此前的30年中,经历了一系列的思想运动、政治运动,个人主义早已经被国家主义所覆盖,国家价值之于个人价值的压倒性优势地位是毋庸置疑、无可辩驳的。任何人以个人生活需要为由,要求国家改变既有经济政策或政治决策(上山下乡运动既是青年就业政策,亦被赋予无产阶级革命事业需要的政治意义),在价值规范层面,依然是困难的。关于这种伦理困境,我们从请愿运动的发起人之一丁惠民在运动过程中所作的检讨书1979年12月至次年1月,丁惠民等知青代表赴北京请愿,其间曾获国务院副总理王震接见。回云南后丁惠民等三位知青代表于1月23日向王震发了一份电报,表示道歉。中,可以窥见一斑。


现在,回过头来看看我们一两个月所走过的道路,所做过的一些事,我们心中无不感到内疚和惭愧。特别在罢工问题上,由于我们年轻,看问题不全面,往往感情用事,为自己想得多,为国家和人民利益想得少,所以,当时由于个别领导的一些不妥做法,我们就耐不住了,热血一冲,就草率决定用罢工方式来表示自己的不满,其结果虽然我们当时思想动机并没有什么不好的想法,但实际上给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影响了全国安定团结局面。您和程子华部长批评了我们,当时我们还不服气,现在冷静下来想一想,思想转了弯子。对您亲切的关怀和帮助,我们从内心深深表示感激。我们之所以会做错事,就是因为只考虑自己,而没有想到国家。现在经过您的批评帮助,在大量事实面前,我们从内心认识到是我们做错了。请党中央原谅我们。


尽管这样的检讨有当事人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面,但它真实反映了当时社会中的政治伦理对个人的有效束缚。在这里,个人与国家之间呈现的是对立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对等的价值地位。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要求及诉求行动给国家带来了损失,这不仅为国家主义的价值观所不容,在政治伦理上,个体也很难自我正当化。由此,我们或许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知青运动中,以及在高层的决策过程中,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家”这一中间项成了共同的选择——“家”所蕴含的某些传统的道德性,不仅可能中和各种不同价值观间的对立性,在伦理规范层面,也具有去政治化的实际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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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历史时期的政策群:让个人回归家庭


“家”在知青返城运动中的登场,在当时并不是孤立、偶然的现象。回顾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象征了社会转折的各种新政策,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以“家庭”为核心概念的政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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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家庭生活的政策群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前期,以家庭为关键词的政策变化,除了体现于知青返城运动之外,还体现为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它们几乎涵盖了社会成员的家庭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等各个方面。在这里我们试以下表列出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上述一连串政策制度的变化,给当时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带来的巨大影响,是很难确切估量的。

知青回城直接改变了最后滞留农村的1000万知青的命运,影响所及也牵连到了几千万的知青父母、知青家属。

夫妻分居问题的解决持续了10多年。据1980年典型调查估算,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夫妻两地分居的(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工人约有500万人,双方都是职工或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约有l50万人,一方是农村社员的,约有350万人。由于一系列新政策的逐步出台,据1988年3月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8]5号)说:“从1980年到1987年,8年间,仅通过工人调动的办法即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200多万人”。另有数据说明,1980-1989年,“全国已解决100多万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放行,改变了几亿农民的生产方式。家庭再度成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而城市个体经营制度的开发也惠及数千万人的生计。一种普遍的说法是,1981年底,全国个体户首次突破100万户。到1987年底,个体户户数超过了1000万户。

右派分子及四类分子摘帽政策同样涉及数千万人。全国到底有多少地、富、反、坏“四类分子”,由于这一问题的敏感性以及统计口径的模糊,目前很难获得一个准确的数据.官方认可的数目是2000多万。又,据统计,1977年底全国尚有地主分子2797万人,富农分子1895万人,合计4692万人。55号文件解放了55万右派。关于全国“右派分子”的人数有各种说法,据参加平反工作的胡治安说:实际人数为“右派分子”55万,“中右分子”216000人,“反社会主义分子”19万人,此外还有名目不同的“地方主义分子”、“民族主义分子”、“孬分子”等。1983年7月9日,中央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党组《关于给四类分子摘除帽子的请示报告》发布后,到1983年底,全国最后一批“四类分子”(一说共79504名)被摘去了四类分子帽子,同时这也标志着自1949年以来2000多万名“四类分子”的政治贱民的身份标签被去除,还惠及所有这些成员受到株连的子女、家属,这一政策改变的是数千万人的命运。

个人因“家庭成份”或父母/亲属的“政治问题”而受政治歧视,这类政策对于个人—家庭关系具有两义性。一方面它以“家庭”来确定个人的政治身份,具有特殊的家庭化性质。但同时由于“给出路”政策的存在(“有成份论,不唯成份论,重在政治表现”),个人被要求同有政治污点的家人“划清界限”,这种撕裂家庭亲情的方式曾给无数个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伤害。据此,本研究将为“黑五类”摘帽及终止亲属/子女歧视的相关政策归入“让家庭生活正常化”的政策类别。

除上列政策外,那个时期还有其他种种国家政策,给家庭生活和亲属网络带来了不同的变化。如职工的工作调动,随着政策的逐步松动,不少因国家工作分配远离家乡的职工,纷纷以“照顾父母”、“叶落归根”等为理由,开始回迁到家乡地区工作,与父母及亲属团体实现团聚。另外,在南方及东南沿海各地,宗族组织也开始恢复,各地都出现了重修族谱、重建祠堂和宗族组织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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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家庭-个人关系:被调整的失衡状态和被维系的价值地位秩序


如何解读70年代末80年代初围绕个人—家族关系以及家庭利益所出台的一系列国家政策?

我们注意到,在那个时期的历史转折中,来自社会深处的力量,对于国家系列政策的出台,起到了无可替代的推动作用。虽然政治高层始终是最终的决策者,其社会转折背后的政治逻辑也不难被发现,但上面所列的改变社会生活的政策,大多是基于自下而上的诉求而酝酿出台的。其中,如前所述,知青回城政策,是在各地知青,特别是云南知青决绝的抗争运动中,高层不无仓促地作出的应对性决策。广为人知的另一个自下而上推进历史变革的例子,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新。这一政策形成的契机,是安徽小岗村农民以违规违法的形式所创造的经营模式。1978年11月24日,在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18位农民参加了一次秘密会议,与会者们议决了一份土地包干保证书,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尽管早在50-60年代,围绕“包产到户”政策中央内部早有过路线之争,但小岗村农民的创举在当时依然是惊世骇俗的。就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历史文本中所描述的那样,当事者们当时甚至已经做好了入狱的准备。

除此之外,其他各项政策,从夫妻团聚、个体户经营到四类分子摘帽等等,亦无不是各种社会群体长期争取、持续诉求的生活梦想及政治诉求。在这个过程中,政治高层对社会声音的呼应引人注目。就目前见到的信息可知,上述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在决策层内部多有过各种分歧。对于这样的历史走向,目前较多的分析集中于“决策者的政治理性”或“权力的政治合法性需要”等方面。但我们不能不意识到:对生活现状的极度不满,是当时人们的共同情绪,这构成了推动社会转变的强大力量。政治支配层无论是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是出于维护政局稳定的需要,都不可能无视这种共同情绪的发酵以及可能的爆发。就像当时媒体和学术界所讨论的那样,大量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如果再不解决,不仅会导致职工强烈的不满情绪,而且也已经开始直接影响到了生产效率,并引发出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当然,自下而上的吁求所以能得到高层的回应,其规定情景之一是价值地位秩序的维系:“为了国家的家庭”——职工家庭利益得到照顾,依然是以国家利益优先为基本原则的。就像下面的叙事所表明的那样,满足职工对家庭生活的渴望,在当时被视作“让职工为国家作出更大贡献”的必要手段之一。据报道,胜利油田大办农副业,1979年自产粮食5500万斤,解决了23000户的两地分居问题。

“早也盼,晚也盼,终于盼来了这一天!过去长住油田吃闲饭,现在决心豁出命来干!”这是胜利油田职工和家属对油田党委发展农副业生产解决两地分居问题后,说出的发自内心的语言。

胜利油田的职工来自五湖四海。全油田近十万人的职工队伍,有一半家住农村,长期与家属两地分居,经济上生活上都产生很大困难。自行到油田的家属长期报不上户口,成了“黑人”。有的工人说:“领导上整天让我们干干干,就是家属问题没人管。”一些家属抱怨说:“有女莫嫁采油郎,一年四季守空房。”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生产情绪怎能不受影响呢?职工有困难,国家的损失也不小。仅以一九七六年估算,一年内全油田开支探亲路费七十万元,探亲期间的工资二百四十万元,两地分居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费二十万元,三项合计竟达三百三十万元。职工探亲时所享受的假期,相当于三千五百名职工全年不出勤。同时,人来人往,给交通运输也增加很大负担。这怎么能适应开发油田的要求呢?


作为国家利益优先原则的制度性安排,对职工家庭生活愿望的满足,在当时还被用作激励个人为国奉献、基于个人之于国家的有用性实行赏罚的一种政治动员手段。“人事部、公安部日前调整有关政策,从现在起,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将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是指那些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

在国家利益至上、服从全局需要的大原则下,对职工“家庭生活”的照顾,在当时也获得了地方政府和各地企业的配合。各种地方间合作方式的成功尝试,成为社会转折的助推力。同样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政府间形成了各种合作方式,例如,1983年10月26-29日,京、津、沪、江、浙、皖六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在上海召开了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第一次商调会,交流了调配工作的情况和经验,拟定了六省市商调工作若干问题的协议,同时互换了847名工人商调表(本刊讯,1984)。另外如辽宁省,为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曾连续召开了十多次商调例会。(参见劳动人事部办公厅,1984。该报道称其中第十三次例会共商调731人。)

围绕家庭生活,一连串自下而上的诉求与自上而下的呼应,诸多的政策性调整,呈现的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社会重建个人—家庭—国家关系的整体结构调整。在那以前的30多年中,国家深入介入基层社会,对传统的家族组织、家族伦理实施了全面改造。个人与国家之间形成直接的支配—服从式的依附关系,与此同时配偶之间、亲子之间的家庭生活,与个人利益一样,被视为必须服从国家利益需要的可有可无的私性利益。为国家需要而牺牲家庭生活,成为个人必须遵循的政治伦理,事实上也成了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实。个人—家庭—国家之间这样的关系失衡,构成了70年代末中国社会诸多社会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也成为社会共同情绪的一个重要根源。“让个人回归家庭”的政策群,虽然是高层为回应社会成员的诉求行动而匆促出台,很难说它们是执政者基于成熟的社会规划而推出的系列政策,它们并没有真正改变国家—家庭—个人之间的地位秩序,它所改变的,是某种失衡状态──让个人获得其迫切需要的家庭生活,让家庭在国家与个人关系之间,扮演协调、中介的角色,以利于国家解决当时正面对的政治、经济、社会的种种危机。


3

家庭责任被强化


在交回给社会一些家庭权的同时,国家也开始要求家庭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1949年前后的土地改革运动和社会改造运动中,虽然传统家庭组织的经济基础和自治结构受到了冲击,但家庭作为基本的生活共同体、消费共同体,一直还部分地承担着对个人的生活保障责任。事实上通过1950年的《婚姻法》,国家还强化了家庭对个人生活的保障责任。在那以后的各种相关政策中,家庭对于个人的生活保障责任也一直是隐性的制度安排。以知青政策为例,由于初期的国营农场建设设想遇到了财政问题,政府在后来的知青安置政策中就要求家庭为国家减负,将知青分散下放到农村人民公社。当知青的生活自给普遍发生困难时,他们的父母家庭也成了主要的抚养者,就如李庆霖给毛泽东的信中所反映的那样。

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社会转折过程中,人们的家庭生活需要以各种形式得以渐次落实。此间,由于知青返城,以及部分职工的农村配偶进城,国家支付了相应的由城市户籍及其附带的社会保障资源和公共产品供给,包括当时依然由城市政府承担的工作机会提供等。但是,家庭同时被要求为返城知青提供最大可能的生活支持,其中包括落户机会和就业机会。以上海市为例,根据各种知青回城政策的规定,所有返城知青以及稍后随着政策放开而先后返城的知青配偶、知青子女等,只有在其父母家庭或其他亲属接纳其落户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上海户籍。按照城市既有的家户制度和住房政策,这意味着他们的父母或其他亲属必须为其提供房屋居住权及居住的物质条件。

由于当时各地城市普遍缺乏就业机会,政府开始鼓励知青的家长提前退休,以让他们的子女顶替就业。子女顶替父母就业的政策早在50-60年代就被企业用以鼓励年老体弱职工的退职、退休。文革期间该政策一度被终止。至70年代,政府再次启用该政策以安排回城知青及城市待业青年等就业。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参加工作。自此,子女顶替在全国各地各部门、各行各业的工人退休工作中广泛实行。据统计,从1978年至1983年,5年内全国办理退休、退职的职工共有1220万人,其中子女顶替约900多万人。从各地顶替人员的来源看,返城知青占了相当的比重,如上海市回城知青在顶替子女中占比重达55.8%,广州市回城知青占顶替子女总数的52.3%。

在由国家统包统配的城市职业体系中,由家长提前中断职业生涯将就业机会让渡给子女,这与社会主义城市中一直以来形成的个人—家庭—国家(单位)之间的生活资源配置制度有关。另一方面,作为知青回城政策的配套措施,职业顶替政策的广泛推行,也是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社会的家庭化的必然产物──国家将对个人生活的保障责任部分地转嫁给家庭,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公共资源的城市就业机会部分地成了家庭内部可循环的私性资源;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责任—权利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为家庭内部的利益博弈关系;在这样的制度情景中,父母的利他性成了他/她们难以推却的家庭责任。

除了如知青回城政策等一系列具体政策外,围绕中国社会的家庭化,国家还开始了对家庭法的总体调整,据此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对其成员的生活保障连带责任。在198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中,“家庭关系”的强度被增强。相较于1950年的婚姻法,新的婚姻法以专门一章列出了“家庭关系”(第三章),进一步明确了子女与父母(新婚姻法增加了继父母)之间的赡养和抚养/教育的责任。不仅如此,该法律还将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明确纳入了“家庭关系”的范围,增加了对祖孙关系、兄弟姐妹间关系的调整内容。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则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根据这样的法律规定,孤儿、病残家庭等的孩子的抚养责任,须由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他们父母的兄弟姐妹来承担。而失去子女的老人的赡养义务,得由他们的孙辈(如果存在)来承担。个体生活保障的家庭化,是1980年《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一个内容。


4

如何理解70年代末80年代初社会转折中的家庭化?

1

社会转折中的“社会生活正常化”


关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社会转折,从某种意义上讲,主政者“用经济手段解决政治问题”的政治策略,确实可能被历史证明了其特定的功效,但无论就历史事实还是社会原理而言,社会历史的重大转折背后一定有复合的社会因素在起作用。如本研究所梳理、分析的那样,让知青“回家”、让个人回归家庭等中央政府的政策群的出台,一方面并不只是自上而下的既定方针的产物,而是社会多主体之间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复杂互动过程的产物;另一方面,在这样的社会转折的背后,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价值规范的缠绕中,“为社会所共享的道德资源”是如何被社会不同的力量不约而同地挖掘和动员,最后成为成功地统合社会的价值规范力量。

由本研究的分析,我们也可以认为,中央政府的一些经济手段在当时之所以奏效,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国家—社会关系中的某些契合。(1)就实际的政策功能而言,一系列新政策契合了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对“改变生活的机会”的渴望,它们有效地疏解了社会成员因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无法得到满足而酝酿发酵的那一种共同情绪。即使如终止知青下乡政策/让知青回城(政府需要增加相应的财政支出),以及开放社会流动渠道、开放个体自主经营、让农民承包经营等就业政策、经济政策,与其说它们是“经济的”手段,毋宁说是“让社会生活正常化”的合理的施政方式──主政者及时地回应了民众的生活愿望,同时在实践中也让中国社会中的个人—家庭关系、社会生活秩序等在经历了革命运动的种种震荡后终于再次逐渐趋于正常化。(2)就政策背后的价值及规范伦理而言,主政者在当时致力于挖掘、动员的也并不是简单的经济理性,或以金钱满足个人欲望、换取利益集团忠诚之类的政治功利主义,而主要是基于权力合法性需要的政治理性。在价值规范层面,面对70年代末错综复杂的政治转折局面以及意识形态的种种纷争,我们不难看到,主政者在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致力于开发的是家庭主义这一中间项。而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路线分歧中,主政者亦巧妙地选择了“家庭经营”这样一种属性暧昧的经济模式。

也就是说,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自下而上的广泛热烈的诉求运动与自上而下的政策供给中,“家”作为兼具本土传统性和人类普遍性、同时兼具结构性和象征性的存在,被各种力量合力推到前台,扮演了特殊的历史角色──它不仅成为个人—国家关系演变过程中重要的社会结构形式,同时也在社会转折的历史时期为社会和国家提供了必要的价值伦理的支持。就此而言,成功的社会转折,既需要契合民众对“正常社会”的祈盼,也需要有社会广泛共享的道德资源的动员和供给。正是这些,构成了当时主政者的某些“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政治手段)可能获得效果、并引导社会顺利转变的真正的社会原理。


2

“人的解放”的历史局限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社会转折给当代中国社会中“人的解放”所带来的深远影响,是尚待进一步研究、阐发的一个课题。事实上在中国的文化/思想界,“80年代”也已经较多地被赋予了“人的解放”这样的历史意义。但本研究从一些历史事件和相关政策中梳理出的,却主要是“家庭化”的事实。这当然并不能构成否定80年代“作为个体的人”的价值兴起的论据,但是,在家庭化的过程中,“家庭”与“个人”之间所构成的某种价值规范的张力,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就如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注意到的那样,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历史转折过程中,相较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在政治伦理中依然居于劣势地位;作为个体的“人”的价值地位和规范伦理以及相应的权利诉求,也没有如“家庭”那样,被吸纳为政策主题。最后,人们的个人生活愿望,实际上是在依附于家庭价值的情况下,部分地得到了落实。

仍然以知青回城运动为例,在各种事件回忆中,除了具有“放下尊严”意味的“跪求回家”的行动,其实我们也可以看到知青对“人”的独立价值的强烈诉求。如运动领导人之一吴向东在与中央调查团对话的万人大会上,曾以自决的方式表达了对“人的尊严”受损的决绝抗议。“在我的发言即将结束之际,为了捍卫一个真正的知识青年,一个有血有肉的人的尊严,也为了拒绝刚才那个由政府强加给我的‘农场青年职工’的不真实身份,我决定以最后的方式来表达我的抗议。”吴向东讲完话后当场割腕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有关吴向东事件,有不少知青亲历者的回忆提及,基本内容无明显分歧。

在云南知青的返城运动中,知青们在游行队伍中曾打出醒目的标语:“知青不是牛马!”“知青要做人!”“知青要回城!”可是随着运动的展开,在捍卫个体作为人的意志和尊严的“要做人”,与维护“知青”身份、争取群体权利的“要回城”,以及以人伦亲情吁求上层同情施恩的“要回家”之间,百万知青的返城运动,最终被知青集体以及各种主体共同建构成了一个以“回家”为主题的历史故事。个体作为人的价值,对于权利的诉求,在缺乏足够摆脱国家主义束缚的道德力量的时候,借助于“家”的道德资源,得以正当化。这在当时体现了抗争者和主政者之间的某种互动博弈的政治理性;在社会转折的历史过程中,则是意识形态和社会结构的种种局限性所限定的结果。

个人的价值及其权利正当性,由依附于国家转而被依附于家庭,这样的演变逻辑,也体现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台的其他一些国家政策中。例如在无数希望以调动工作的形式实现社会流动的职工中,只有那些能够提出“为了照顾家庭”的足够理由的人,才具备申请调动的资格。在“为了国家的家庭”的大前提下,以“为了家庭的个人”的方式,人的某些价值和欲求曲折地获得了正当性和合理性,个体的利益诉求也被部分地吸纳到了政策之中。如前所述,国家对于“私人经济”的开放,也是在“为了解决国家经济困难”、“解决城市就业难题”等等的名义下,以“家庭致富”、“家庭经营”的形式得以拓展的。尽管在社会思潮、文学艺术、生活方式等领域,尤其在青年文化等社会亚文化中,“80年代”被赋予了某些“人的解放”的象征意义,但在现实的社会结构以及政策系统中,个体的人是作为家庭成员而在某种程度上挣脱了国家主义的伦理束缚。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不能不看到,相较于“为了国家的家庭”,“个人”并不是国家政策调整的真正的政策对象。


3

必要的反思:“家庭化”的多重面向


对家庭生活的国家介入(state intervention)无疑是导致当代中国家庭内部结构以及个人—家庭—国家关系发生变化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不过,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的中国社会,家庭化显然是以多种复合的逻辑展开的。首先,家庭逐渐复原,人们从国家支配的政治生活中逐步退回到家庭生活中,这曾是苏联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运动后期及社会转型初期普遍发生的社会私生活化(privatization)过程的重要内容。类似的过程也发生在中国──重拾家庭价值、期盼回归家庭,这样一种生活愿望助推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社会转折。与此同时,随着“经济改革”的被启动、单位制的解体,特别是90年代开始的教育、医疗、住房、儿童保育等的市场化,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将个人生活的安排和保障责任交给了家庭,家庭成员间的生活连带责任一步步被强化。国家甚至开始成为家庭价值、家庭伦理的强力倡导者。

但是,与世界各国战后家庭价值的复兴趋势,以及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新自由主义的兴起不尽相同,(1)8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生活的家庭化,伴随的是原社会主义单位保障体制的衰落。在此过程中,在家庭重新成为个人生活的重要保障主体的同时,中国既没有像俄罗斯那样保留原有的社会主义的国家福利体制,也没有像战后大部分发达国家和经济后发国家那样建立起一整套普遍化的国民福利/保险系统。尤其是对于占全国人口绝大部分的农业人口,国家的国民福利/保险制度严重滞后。(2)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的家庭化同时也伴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广泛实施和人口大流动的开始,家庭的小型化/核心家庭化以及家庭成员的空间分离在中国迅速改变了家庭结构和家庭形态,随之,家庭作为生活互助团体的能力、作为个体生命/生活风险的防御团体的功能,无可避免地正在迅速弱化。(3)如前面已经论及的那样,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中国社会中家庭价值的复兴、家庭功能的被强化,是在个体的价值和权利尚未得到真正确立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中国社会个体化进程的加速,个人与家庭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家庭与国家之间,围绕权利与义务/责任间的复杂关系,各种矛盾、冲突无可避免地将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事实上,就像今天我们从许多社会悲剧性事件中已经看到的那样,各种形式的道德危机和生活风险,已经成了这个社会的大问题。

本研究试图以“家庭化”概念来概括和定义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历史转折中的社会现象和政策现象。在这里,“家庭化”主要被理解为一种社会事实及社会变动趋势。在此背景下,隐含其中的个人—家庭—国家间的关系演变是社会学的一个重要命题。囿于本研究的框架(亦涉及历史/经验的后续展开)及笔者的思考所及,这篇论文尚未能将“家庭化”概念的意义结构作进一步的抽象和规范化。这需要笔者的持续研究,更有待于学界的共同讨论。

责任编辑:学术人与实践者

文章来源:《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注释从略。

韦伯研究
除非你执著于世上不可能之事,否则即使可能的事情也无法做到。——马克斯·韦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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