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兴隆
转自:经济社会史评论(ID:jjshspl)
摘 要:诺曼征服后,随着封地的传承,国王可获得的骑士役和大侍君役日渐减少,亨利二世着手进行封臣死后调查,以获取更多的军役。然而,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与采邑的不断分割,调查目的逐渐转向增加财政收入,最终在13世纪初确立了由复归财产管理官和调查陪审团构成的封臣死后调查制度。封臣
死后调查是继承封地以及封君实行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等封建附属权的重要
前提。若继承人未成年且尚未婚配,则需进一步廓清封君权责。封臣死后调查推动了封建权利传承的法理化,调查陪审团作为媒介提供了平衡机制,稳定了封建制度的运行与存续。
关键词:中世纪 英国 封臣死后调查 陪审团 封建权利
中世纪英国的封君在其封臣死后,派官员和调查陪审团对已故封臣的去世时间、
继承人年龄和土地保有情况等进行调查,被称为“封臣死后调查”( inquisition post
mortem)。该项调查从12世纪中后期开始,持续至17世纪中期,起初旨在获取更多军役,但很快转向攫取经济收益。12世纪末13世纪初,封君对封臣继承人的监护权、
婚姻指定权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至此封建附属权(incidents)理论基本成型,为封臣死后调查制度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封建附属权原本是附着于军事采邑之上的封建权利,是除军役之外的附属义务。在12世纪中期以后,附属权逐渐超过军役本身,成为最有价值的封建权利。封臣死后调查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此前相对自由的采邑承袭方式,开始转变为以调查陪审团为中心的统一合法路径。这一转变推动了封建权利传承的法理化,对维系封建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代以来,以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弗朗索瓦·冈绍夫(F. L. Ganshof)、
卡尔·史蒂芬森(Carl Stephenson)为代表的中世纪史学家对西欧封建社会的研究,只是简要涉及采邑的继承权、继承人的监护权等问题。20世纪中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封臣死后调查档案被整理出版,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封建附属权,但是他们对陪审团和封建权利的传承并未深入探析。21世纪以来,国外学者做了一定研究,然而对封建附属权、封臣死后调查与调查陪审团之间的联系,以及调查程序和封建关系法理化的作用仍不甚明晰。我国学者主要聚焦于中世纪的继承制度、土地法、骑士领的演变,以及封建制度的建立过程等,尚未关注封建权利传承的法理化问题。鉴于此,本文将考察封建附属权的发展及其封臣死后调查制度的形成过程,以及调查陪审团的运作模式,解读封建权利传承的法理化的作用与影响。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通过末日审判调查和索尔兹伯里盟誓,建立起“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的封建体系,以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骑士领(knight fee)、教会领(frankalmoin)、杂役领(serjeanty)和索克领(free socage)等封土形式,其领有者需向国王提供不同的役务。同时,国王的首席封臣亦可将封土以不同条件授予次级封臣,并享有次级封臣提供的役务。这种层级分明的封建体系维系着中世纪英国社会的正常运转,尤其是以骑士役为条件领有骑士领,和以提供军事性大侍君役为条件领有杂役领的封臣(这两种封地是中世纪英国绝大部分土地的领有形式),他们提供的军役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因而国王格外重视。除提供军事性役务外,以上两种封地都产生了7项相同的封建附属权,并且自12世纪晚期开始逐渐超越军役本身,成为最有价值的封建权利,推动了封臣死后调查制度的形成。
最初,威廉一世建立的封土保有制仅是一种终身保有的地产形式。在英国封建法体系中,全国所有土地皆属于国王,封臣只有占有权(seisin),并无所有权,且从理论上说,早期亦无继承权,但终身保有的地产形式却隐含了一定的土地继承观念。梅特兰(F. W. Maitland)指出:“毫无疑问,威廉一世的追随者相信他们获得了世袭财产,尽管尚不清楚是否有羊皮纸上的证据证明这一信念,但他们明白其继承人必须继承他们的土地。”威廉一世时期的两份分封宪章也表明,封地是终身地产,封臣去世后封地由其后代继续领有,封地具有事实上的可继承性。冈绍夫分析认为,封地的可继承性在12世纪已成为英国封建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亨利一世承认威廉二世时期封臣的继承人可以通过赎买的方式获得封臣生前领有的土地,并承诺将完善这一政策,
“封臣死后应以公正、合法的继承金来继承封地”。这就正式确认了封地具有合法的可继承性,封臣可以将封地传给子孙。而与之相关的复归权、监护权、婚姻指定权等封建附属权于12世纪末期也基本定型,封建权利的传承逐步走向法理化。在此过程中,部分封建附属权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封建附属权的部分理念起源于中世纪早期。封建制确立后不久,采邑便具有了事实上的可继承性。成年继承人可立即为封君服役,而未成年继承人则不行。9世纪法兰克王国的解决办法是由一位管理人暂时持有采邑,向领主尽忠并完成役务,同时为继承人提供生活所需。婚姻指定权则是随着女性具有采邑继承权而形成的封建附属权。5世纪西哥特的《尤里克法典》(Codex Euricianus)有类似记载:“若附庸去世只留下一个女儿,则她应由领主处置,且领主应为她寻找一个同等地位的丈夫。”作为男性主导的时代,女性不能为封君作战,故封君应为女继承人寻找丈夫以履行军役。领主对女继承人行使婚姻指定权,实质上是将监护权转让给她的丈夫,不是将女性视为动产出售。若封臣绝嗣则封君可行使复归权。
然而,在诺曼时期,国王和封君更重视采邑带来的军事役务,而非附属权。亨利一世时期的封地继承案例显示,彼时封建权利的传承程序相对简单,未形成法理化的规范。如切斯特的警役威廉听闻其封臣休病重,便与其子及一群见证人共同前往探望。期间,威廉将授予休的土地“返还”给休的儿子,完成了土地的继承。虽然继承人还需缴纳继承金、行臣服礼,但未进行地产调查。诺曼诸王对封地和监护权本身并不感兴趣,亨利一世在《加冕宪章》(Henry I: Coronation Charter)中说:“土地和孩子的监
护人应是寡妇或其他更加适合的亲属,命令男爵们对各自封臣的儿子、女儿或妻子也如此行事。”对于婚姻指定权,《国库卷档》(The Pipe Roll)显示,国王偶尔会向封臣的继承人(无论男女)收取结婚许可费。直至理查德一世和约翰王统治时期,通过婚姻指定权牟利才成为普遍现象,此前并不多见。
封臣向封君宣誓效忠
封建制的初衷是为国王提供军事役务,但至亨利二世时期,国王获得的骑士役减少,不得不加强对封臣的死后调查以增加骑士役。诺曼征服之初,国王授予首席封臣土地时便与之约定了骑士役的数量。理论上,每个骑士领可供养一名骑士,但首席封臣需提供的骑士数量却与骑士领的多寡无关。如12世纪海德修道院保有不到300海德(hides)骑士领,需提供20名骑士,而拉姆齐修道院保有300~400海德骑士领,
却仅提供4名骑士。首席封臣通过再分封或自己经营封地以购买骑士役,实际获得的骑士役远高于与国王约定的数量。此外,由于再分封、继承、绝嗣、复归或没收,封建土地保有制在12世纪变得复杂,国王获得的骑士役进一步减少。据统计,自1086
年至1135年,204个男爵领中仅有96个得以延续,另外约50个男爵领因绝嗣由女儿继承后转移到其他封臣名下。与此同时,骑士领因继承而变得支离破碎,出现了1/2
骑士领、1/4骑士领,甚至1/100骑士领,仅持有小块骑士领的骑士难以履行役务。总之,相对规整的骑士领在12世纪中期变得面目全非,出现了“保有权危机”,骑士无法服役,而国王也无法获得更多骑士役。
亨利二世即位后,对英国的政治、司法、军事等制度进行改革,将总巡回法庭(general eyre)与调查陪审团全面引入国家治理体系,同时清查首席封臣的土地与役务。1166年,亨利二世通过首席封臣编订《男爵领清册》(Cartae Baronum),并重新商定应提供骑士役的数量,这是末日审判调查后国王首次调查骑士领。据估算,当时亨利二世可获得约7 525个骑士役,较1135年增加了400个。然而,首席封臣在调查中对保有的骑士领仍有所隐瞒,亨利二世甚为不满,又通过郡长、总巡回法庭和调查陪审团加强对首席封臣死后的调查,以获得更多的骑士役和军事性大侍君役,封臣死后调查制度由此开始形成。
对于首席封臣土地的没收、继承、复归等事务最初由郡长负责。随着12世纪中后期巡回法庭制度趋于成熟,首席封臣的死后调查逐渐由总巡回法庭和调查陪审团负责。国王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全面了解封臣继承人的年龄、是否能够代替死去的封臣服役,以及土地保有等情况,以增加可获得的骑士役和侍君役。关于早期首席封臣死后调查的细节,目前尚不甚明晰。13世纪以前最详细的调查是由亨利二世于1185年命总巡回法庭进行的,调查结果被编辑为《贵妇、男孩和女孩的花名册》(The Rotuli
de Dominabus et Pueris et Puellis,以下简称《花名册》),记录了 12 个郡的128 名寡妇
与96名继承人的土地保有情况,共计228条调查信息。《花名册》与后来形成的《封臣死后调查档案》相比,内容相对简单,但从中可以看出两者具有紧密联系,前者可视为死后调查档案的雏形,为封臣死后调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鉴意义。以《花名册》中林肯郡温尼伯斯百户区的记载为例:“罗斯的遗孀埃弗拉德·罗斯是威廉·特鲁斯布特的女儿,今年34岁,育有两子,其中长子13岁,土地由拉努尔夫·德·格兰维尔
监管。埃弗拉德·罗斯在斯特罗斯顿的寡妇产(dower)年产值为15英镑,拥有两个犁队的牲畜(每个犁队一般有8头牛)、100只羊、3只猪和1匹马。”
《花名册》简要记载了封臣继承人及其财产,没有封臣死亡时间和调查陪审员姓名等,但字里行间会不时提到陪审员的重要作用。例如,据调查陪审员所言,约克大主教区一名继承人死后,大主教将某村庄地产的年产值估价从11英镑1先令6便士提高到16英镑,导致该村和村民生活陷入贫穷和痛苦。直到13世纪上半叶复归财产管理官(escheator)设立后,首席封臣死后调查程序和死后调查档案的编纂逐渐走向规范,调查陪审团的活动才为人所知。尽管亨利二世建立封臣死后调查制度的初衷是获取更多的骑士役,但在12世纪晚期,调查的目的却明显转向谋求更多财政收入,这既是一种无奈之举,同时也是应时之变。马克·布洛赫认为,“欧洲封建主义诞生在一个联系非常松散的社会里,在这个社会里商业的作用微不足道,货币乃稀有之物。当人类关系的网络已被拉得更紧密、商品和货币流通得到加强时,欧洲封建主义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早期封建社会,货币流通过于迟滞,因此领主才以土地为条件换取骑士役。当经济蓬勃发展,货币开始广泛流通,且骑士役可以用货币折算时,封建主义的根基便已被破坏了。以往学者认为,通过缴纳盾牌钱获得免役权的做法始于亨利二世时期,其实早在诺曼征服之初,英国就出现了类似的现象,封臣通过报酬请人代为服役或向国王缴纳盾牌钱,在《末日审判书》《阿宾顿编年史》等都有相关记载。但直至12世纪中期以后,英国的社会经济和货币流通才迎来大的增长,封建主义的经济属性逐渐超越军事属性,封建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封建主义阶段。
安茹时期大量白银通过贸易流入英国,土地不再是财富的唯一载体,出现了第一次通货膨胀,服役成本不断增加,小块骑士领难以支撑骑士役。与此同时,封君也需要更多的收入以维持生活。1100—1300年间,英国的白银流通量增加了10~15倍 ,流通速度日渐加快,物价随之被推高。生活必需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的价格在12世纪中期时基本平稳,在12世纪末13世纪初快速上涨,以采邑换取役务的封建原则迅速瓦解。物价上涨使国王和封建主入不敷出、生活拮据,封臣死后调查成为开辟财源的方法之一。
与此同时,封建附属权理论在12世纪晚期得到进一步发展,为封臣死后调查提供了更完善的理论依据。根据王室大法官拉努尔夫·德·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和财政署男爵理查德·菲茨·尼尔(Richard Fitz Neal)的记载,持有骑士役和大侍君役土地的封臣死后,其土地和继承人由封君监护,不再是寡妇或亲属。同时,封君拥有对未成年继承人的婚姻指定权。若封臣有多位封君,则国王具有首先占有权,即初次占有权。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再次确认了继承权、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等封建附属权,并规定约翰王不得强迫封臣持有骑士领或超额服役。此举既反映
了社会演化和政治权力重组的需求,也推动了封建社会中的个人关系与权力结构的法理化转型。
1232 年,为了更好地进行封臣死后调查,攫取封建附属权背后的经济利益,亨利三世进行财政改革,正式设立“复归财产管理官”一职。除达勒姆和切斯特帕拉丁领地及威斯特摩兰郡外,全国共任命33名复归财产管理官负责各郡事务,而此前这些职责大多是由郡长负责。其后经过多次调整,最终形成了以特伦特河为界的南北区域首席复归财产管理官体系,下辖各郡的次级管理官。复归财产管理官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国王首席封臣土地的复归权,确定土地的真实价值,并收取这些土地产生的收益,直至国王另行指令。利用调查陪审团对首席封臣进行死后调查,是复归财产管理官行
使复归权的重要途径。通过调查陪审团,复归财产管理官能够更好地完成国王交予的任务。
总之,封臣死后调查制度是随着封建附属权理论的发展与现实需要而形成的,早期主要基于军事役务的考虑,之后逐渐转变为获取封建附属权背后的经济利益。通过封臣死后调查,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君对封臣的管控,尤其是经济管控更加有力。同时,封臣的继承权、监护权、婚姻权等更加明晰并以法律形式确定,封建权利的传承逐步法理化。封臣死后调查不仅是封君实行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的重要前提,也是封臣继承封地以及权利合法化传承的必经之路,因此各级领主都十分重视这一过程。当首席封臣去世后,其亲属或当地复归财产管理官将死讯告知大法官法庭,大法官法庭随即命复归财产管理官扣押封臣遗产,等待死后调查并签发调查令状,其中最常见的是“diem
clausit extremum”(意为“他已经度过了人生的最后一天”),简称“ dce令状”。有时,
复归财产管理官也会在未收到指示的情况下,自行扣押去世首席封臣的遗产。待收到
令状后,郡长负责召集调查陪审团。1271年,亨利三世向复归财产管理官签发关于首席封臣大卫·勒·拉迪纳的死后调查令状,具体内容如下:
承蒙上帝洪恩的英格兰国王、爱尔兰领主和阿基坦公爵亨利,向他挚爱且忠诚的、特伦特河以外的复归财产管理官约翰·德·雷盖特问好。由于首席封臣大卫·勒·拉迪纳已经去世,因此我命你扣押其所有土地和财产,并收取其去世之日至今的所有收益。而且通过教区中诚实守法之人(调查陪审员)的宣誓,了解事情的真相,仔细询问大卫去世之日保有哪些土地?是以什么条件保有的?谁是大卫的继承人,继承人年龄几何?你和诚实守法之人尽快进行公开调查,并经盖章确认后向我提交调查报告。
从中可知,封臣死后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封臣的遗产和继承人的情况,以便完成封建权利的传承。负责首席封臣死后调查的陪审员一般为12人,偶尔也会有变化,由郡长负责从当地召集。若首席封臣的采邑分布于多个郡,则各郡的复归财产管理官和郡长都需召集各自郡的陪审团,以调查评估首席封臣在各郡的遗产情况。
1509 年,亨利八世正式规定,首席封臣死后调查陪审员的年收入应达到40先令。此前,国王对陪审员的身份和财产资格没有过多要求,仅于1361年的法令中称其应具有良好名声且有足够财产;1429年的法令中再次强调了陪审员的属地原则,即必须居住在进行调查的郡。为了保证调查陪审团成员的多样性,对首席封臣死后调查陪审员的要求会低于其他类型的陪审员,乡绅、骑士、已故封臣的次级封臣、政府官员、商人、工匠,以及已故封臣的佃户和仆人等不同社会地位和家庭财产背景的人,可共同参与调查,尽可能确保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必须指出的是,调查陪审员绝大多数来自中间阶层,他们的权力或影响力仅限于周边地区。此外,与其他类型的陪审团有所不同的是,死后调查陪审员通常年龄较长,以便在后续调查中回忆继承人的年龄和出生细节。据记载,1444年对理查德·切特温德的妻子托马西娅进行死后调查的
14 名陪审员,包括1名绅士、7名约曼、2名绸缎商、2名屠夫、1名面包师和1名裁缝。根据死者身份地位的高低,不同身份陪审员的占比也会有些许变化。如1484年对首席封臣汉弗莱·希尔进行死后调查的13名陪审员,卷档最上面的2名陪审员被标注为“后补骑士”( esquires);负责贝弗利顿的莫里斯·伯克利爵士死后调查的
13 名陪审员有7名后补骑士,3名绅士,还有1名自耕农,其余2人身份不详。
由于档案缺乏记载,我们对调查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知之甚少。但从其他资料所见,选任陪审员的重要渠道之一是已故封臣的继承人及其亲属提名,并得到郡长同意。如1480年 ,威廉 ·加斯科因与复归财产管理官埃德蒙·帕尔潘达成协议,约定威廉去世后由埃德蒙指定调查陪审员,并告知郡长。郡长是首席封臣死后调查陪审员的法定召集人,只有通过郡长召集,陪审团才能名正言顺地展开调查。一般来说,郡长召集的陪审员人数多于实际宣誓的人数。如在理查德·切特温德的妻子托马西娅的死后调查中,郡长最初召集了24名陪审员,但最终只有14人被选中并宣誓。除首席封臣外,其余次级封臣死后亦由其封君举行死后调查,陪审团一般由封君的管家负责召集。尽管整个调查程序相对简便,然而法理化的思想与王室保持一致。需要指出的是,在封臣死后调查中,陪审员的选任不回避已故封臣的亲属,这与司法诉讼中选任陪审员必须遵循的当事人亲属回避原则不同。中世纪英国法庭中的陪审团
调查陪审员正式选定后,须根据复归财产管理官或管家提供的调查条款行事。一般来说,调查内容主要是两项:
其一,确定已故封臣的去世日期和继承人的年龄。去世日期的确认相对简单,封臣的继承人或亲属通常已向封君汇报,且大法官法庭在首席封臣死后调查前也已知死讯,调查陪审团只需向亲属和继承人进一步确认即可。难以确定的是继承人的年龄和出生日期,以及是否成年。陪审员不仅需回忆继承人的出生日期,还要验证其是否准确。由于新生儿的首位见证者通常为女性,如母亲和助产士,所以男性陪审员只得依赖新生儿接受洗礼或其他相关事件来确定继承人的年龄。尽管口头记忆逐渐被书面文件所取代,但在封臣死后调查中,继承人的年龄仍然依靠口头记忆这种中世纪的传统方式来验证。据纽卡斯尔一名46岁的陪审员回忆,他看到继承人的
祖父当时遇到另一个抱着婴儿去教堂接受洗礼的妇女,并问她是否可以看看她的孩子,妇女欣然同意,他吻了一下孩子,并说:“孩子,愿上帝保佑你,给予你健康和力量 。”15世纪初,3名陪审员回忆继承人在接受洗礼时,他们曾对孩子祝福道:“希望尼古拉斯能像他的教父一样成为一名优秀的战士。”当然,陪审员偶尔也会提供书面文件来佐证记忆的真实性。1353年 ,约 60岁的调查陪审员霍格诺顿的约翰准确提供了继承人的出生信息,他之所以记得这些是因为当时教区神父将出生信息记载到祈祷书中。
据《封臣死后调查档案》记载,封臣通常会刻意让一些人记住继承人出生时的情形,并通过赠与、宴请等方式加深他们的印象,以便这些人在未来能够准确证明继承人的出生信息。1347年,在调查威廉·德·克拉维格的继承人罗伯特的年龄时,陪审员吉尔伯特表示,罗伯特出生时,他应其父的要求参加了洗礼。洗礼仪式后,他们共进晚餐,威廉还赠予他一把精美的剑,以便他能记住罗伯特的出生情况。1329年 ,调查彼得·德·索斯切尔的女继承人的年龄时,陪审员约翰表示,他之所以知晓出生信息是因为当时彼得赠与他一件长袍。还有很多陪审员是靠继承人出生前后自己的重要经历,如结婚、战争、受伤、赠与等,来推算和证明出生时间。在上述彼得的死后调查中,
陪审员沃尔特之所以认同其他陪审员的陈述,是因为当时他将一枚镶嵌着宝石的金戒指送给了摇篮中的继承人。1300年,调查伊莱亚斯·库辛的女继承的年龄时,陪审员罗伯特说15年前他儿子结婚那天女继承人受洗,陪审员约翰·科林说当天他邻居的房屋着火了,陪审员伯纳德的儿子亚当则说,女继承人出生那天有一场大风暴,他在穿过科克特河时差点被淹死。准确地判断继承人的年龄事关新旧封臣的更替、役务的履行、封建地产的继承、监护权和婚姻权的授予等,因此至关重要。若封臣死后调查时其继承人尚未成年,则继承人成年后须向封君申请继承遗产,封君将再次组织调查陪审团确认继承人是否成年。如果确认其已成年,封臣的遗产将被交给继承人,从而正式完成封建权利的传承。男女成年标准不同,男性年满21岁,已婚女性年满14岁,未婚女性则要年满16岁。在年龄调查中,如果陪审员作假将受到严厉的惩处,因而较少发现欺诈行为。据13世纪普通法著作《弗莱塔》(Fleta)记载,王室一直在积极寻找首席封臣中那些“同意或促使调查继承人年龄的陪审员宣布这些继承人已经成年,
而他们实际上并未成年,导致国王因此失去了对这些继承人的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的
人 ”。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国王的封建权益,破坏了封建体系的正常运作。因此,王室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实施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确保陪审员的公正性和调查的准确性。
此外,对于白痴或智力缺陷的继承人,大法官法庭会向复归财产管理官和郡长颁发“白痴调查令状”(writ de idiota inquirenda),由调查陪审团或专人检查继承人的健康状况,调查其是否天生智力缺陷,以何条件保有土地、收益如何、再下一任继承人是谁等。根据1399—1447年《封臣死后调查档案》记载,不到半个世纪就有47名继承人被证明存在智力缺陷。这类继承人既无法替代已故封臣服役,也无法有效管理地产,更不能合法实施赠与、买卖等行为。
其二,要廓清封臣去世之日保有的地产及其价值、附着的役务,其中地产调查涉及继承人替代已故封臣向封君服役、出售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等事宜。自12世纪后期开始,随着封建制衰落和封建主义经济特征日益突出,封君格外关注已故封臣地产的价值和附属权的收益。自亨利二世时期起,开始由调查陪审团负责调查评估。随着封臣死后调查制度的规范化和法理化,陪审团关于地产调查的内容也逐渐固定:要详细说明每块土地的位置、产值、租金和领有条件。据《封臣死后调查档案》最早的记录,1236年亨利三世命肯特郡郡长对理查德·诺埃尔进行死后调查,“在肯特郡米德百户区,诺埃尔拥有价值4英镑10先令的土地;在法韦尔舍姆百户区,其农场年产值为4英镑。保有以上所有的土地每年需要向国王交纳一双镀金的马刺”。
在封臣死后调查中,当陪审员依据自身所知做出回答时,调查进程相对较短;若需亲自调查核实,整个过程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更长时间。如1318年11月,诺福克郡的封臣亚当·德·莱昂去世,封君克莱尔暂时监管其领地,并召集陪审团进行死后调查。次年6月,陪审团报告称,亚当拥有1骑士领的自营地,另有1/2骑士领被授予次级封臣。陪审员在调查中会借助庄园调查簿、土地估价册、账簿、惯例簿等核实地产位置、面积大小、产值等。12世纪末以来,整个社会的书面记录显著增加,不仅庄园管理从口头记忆转向书面文件,连最基层的民众也有了“文件意识”( Document
conscious)。在调查过程中,已故封臣的继承人或亲属会主动出示地产授予和转让证明,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1427年约翰·斯塔福德的死后调查档案中记载着
“向陪审员展示并宣读契约”。已故封臣的亲属甚至会直接向复归财产管理官和调查陪审团提供一份关于封臣死后调查报告的草案,详细记录各项调查内容。英国中世纪史学家克里斯汀·卡彭特(Christine Carpenter)认为,在某些案例中,封臣死后调查陪审团所做的只是对封臣亲属提供的信息予以盖章确认。他同时指出,这并不意味着
这些信息必然无误。
封臣死后调查完成后,将编纂相应的调查报告。至15世纪时,编纂格式已固定下来 ,以 1422年埃斯林顿的托马斯·赫斯里格的报告为例:
调查于1423年2月25日在北安普顿郡泰恩河畔纽卡斯尔城堡举行陪审员:约翰·福克斯、斯瓦兰的托马斯·赫斯里格、约翰·霍塞勒、威
廉·奥德、威廉·永格、威廉·贝德纳尔、格雷戈里·布里格姆、威廉·贝内特、约
翰·卡尔、托马斯·罗西福德、亚当霍勒巴德和艾伦·恩洛普。已故封臣去世时以埃斯灵顿庄园为采邑保有国王的土地,年租金6马克,现由郡长以年租金16先令保有。已故封臣的役务为每年向班布尔的王室城堡运送价值60先令的原木,后来由于木材的减少和苏格兰人的破坏,不再履行该役务。他去世时还从国王处领有惠廷汉姆、瑟恩顿和巴顿村1/2骑士领的自营地,
年租金40便士,现由郡长以5马克的年租金保有,此外,别无其他。他于去年10月15日去世。他的儿子托马斯·赫斯里格是他的下一任继承
人,年龄在15岁左右。封臣死后调查报告完成后,复归财产管理官和所有调查陪审员需盖章以示有效,然后由复归财产管理官将报告和令状一同送回大法官法庭保存。出于审计需要,财政署会复制一份调查报告。此外,若大法官法庭认为调查报告存在不足或错漏,将再次签发令状,命郡长召集调查陪审团进行补充调查。此时的调查陪审团与最初的并不完全相同,可能会补充新的陪审员。如1426年12月14日,在骑士休·哈斯廷格斯的遗孀安妮的死后调查结束后半个月,大法官法庭签发“que plura令状”,要求进行补充调查,并在原来基础上新增了两名陪审员。尽管如此,复归财产管理官渎职或陪审员在调查中作假的行为也不能禁绝。为获得更多利益,各方常常不择手段。如1445年威廉·帕斯顿去世后,复归财产管理官和调查陪审团在未告知合法且成年继承人的情况下,错误地将威廉·帕斯顿未成年的幼子认定为继承人。1453年,什鲁斯伯里伯爵约翰·塔尔博特去世后,其子为获得更多土地,指使陪审团谎报土地占有情况。
封臣死后调查是完成封建权利传承的重要途径,而调查陪审团是其重要依托。无论是国王还是各级封君,都需要通过陪审团来对封臣进行死后调查。只有完成这个过程,封君才能根据继承人成年与否来决定采邑的授予、监护权的实施以及婚姻的指定,让封建权利在新旧封臣间合法地更替。复归财产管理官与陪审团的调查是推动封建权利传承的重要媒介,他们是封建法的具体实施者,赋予封建关系合法性。正因如此,即使从12世纪后半叶起,封臣的骑士役、大侍君役等逐渐被折算为货币,但封建主义的整体架构仍然得以延续,直至1660年最终被废除。
若已故封臣的继承人在封臣死后调查时已成年且完婚,则在调查结束后,通过向封君行臣服礼、缴纳相应的继承金来完成新旧封臣权利的传承。若已故封臣的继承人为未成年人且尚未婚配,封君则要根据调查报告,对继承人行使相应的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待后者成年且完婚后,再将已故封臣的地产移交给继承人,且不必再缴纳继承金。12世纪末,获取这些封建附属权的经济收益已成为英国国王追踪封臣死后土地和附属权利的真正目的。未成年继承人完成婚配并正式继承土地可能需数年之久,其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时常发生纠纷。调查陪审团在此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成为平息双方矛盾、维护正当合法权益的保障。尤其对年幼且无社会阅历的未成年继承人来说,调查陪审团是他们坚实的后盾。
所谓“监护权”是指父母去世或失去能力时处理子女监护问题的方式。此时,必须指定一个人来照顾他们的成长,并保护他们的遗产,以防因其缺乏经验而导致损失。监护权可以分为对土地的监护权和对未成年继承人身体的监护权,对身体的监护权中又包含对婚姻的指定权。以骑士役和大侍君役为条件领有土地的封臣,去世后土地由封君监护,收益都归封君,但会为未成年继承人提供生活必需品,待继承人成年且举行臣服礼后再正式授予采邑;一般而言,若已故封臣从多位封君处领有土地,则其死后土地由相应的封君予以监护。由于对继承人身体的监护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因此通常由最初授予土地的封君进行监护,并享有婚姻指定权。若已故封臣除了直接从国王处领有采邑,还从其他封君处领有采邑,则所有土地的监护权和继承人身体的监护权、婚姻指定权都归国王,这被称为“特权监护权”。领有索克领和以小侍君役领有杂役领的封臣,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不归封君,而由未成年继承人的亲属进行监护。总而言之,封建监护权的行使方式取决于土地保有权的性质,此处主要讨论骑士领和服大侍君役的杂役领的监护权与婚姻指定权问题。
12 世纪中期以后,封君不仅可以自行行使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还可以将其出售或赠与亲近之人。此时,这两种封建附属权已经等同于商品,可以用于不同目的的交换。这使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问题日益复杂,产生了诸多争议。相关争议通常诉诸法庭,由邻里组成的调查陪审团进行裁决。至此,封建权利传承的所有环节都确立了法理化的程序。具体而言,调查陪审团在未成年人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调查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确定继承人的出生信息,如尚未成年,则待继承人成年后,会再次举行年龄调查。国王首席封臣的继承人成年后,须正式提出继承请求,然后由大法官法庭向复归财产管理官签发“年龄证明令状”(writ de etate probanda),召集调查陪审团回忆继承人的出生信息,并确认是否成年。调查结束后,继承人正式向封君行臣服礼,取代已故封臣向封君服役,封君则授予继承人已故封臣的采邑,从而以法理化的形式完成封建权利的传承。
其二,根据法令规定,国王拥有国内所有白痴或智力缺陷之人的监护权,代为保管他们的土地,为其提供生活必需品。在不浪费或不破坏的情况下,国王可以从中获得收益,待被监护人去世后国王再将土地交给合法继承人。为了家庭财产能够留在家族内部,智力缺陷之人的亲属往往隐瞒当事人的情况,当国王或复归财产管理官得知真相后,会立即召集调查陪审团予以核实。一旦陪审团确认继承人属于白痴或智力缺陷之人,其旋即成为国王的被监护人。然而,通常情况下国王会将这一监护权授予他人。如1375年艾格尼丝·阿特·伯格继承遗产后成为国王的被监护人,国王随后将其交由罗杰·阿特·奇尔切进行实际监护。
其三,调查刻意逃避封君监护权的行为。为了避开封君的监护权,封臣在世时通过多重途径转移采邑,以免去世后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落入封君之手。常见的转移方式有:未成年继承人以收购而非继承的形式获得其父赠与的土地;封臣以“虚假分封”的形式,将自己的土地“封”给自己的继承人;通过“用益权”(uses)逃避监护,即封臣(委托人)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受托人),同时指明以遗嘱指定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封臣死后调查对于保护封君的封建附属权具有积极意义,陪审团需格外注意封臣是否存在逃避监护权的行为。如1343年对英格拉姆·贝伦格的儿子约翰进行的死后调查中,陪审团明确指出,“上述遗嘱并不是在欺骗国王的情况下做出的,国王不应持有对上述约翰·贝伦格的土地等的监护权”。1370年,在格兰瑟姆的理查德·德·索尔特比的死后调查报告中,陪审团指出死者通过特许状将部分土地和财产授予了他人,但没有以任何条件或欺诈行为来欺骗国王的监护权。虽然国王曾颁布《马尔伯勒法令》(the
Statute of Marlborough)、《用益法》(the Statute of Uses)、《遗嘱法》(the Statute of
Wills)等法令,试图阻断逃避监护的可能路径,但始终未能禁绝。至都铎王朝时期,亨利八世专门建立了“王室监护法庭”(Court of Wards and Liveries),进一步加强对监护权的掌控。
其四,对廓清监护权的调查。当封臣(非国王的首席封臣)去世后,若他有多位封君,则土地监护权、未成年继承人身体的监护权以及婚姻指定权的分配成为一大难题。这通常由调查陪审团负责核查哪位封君授予的土地最为古老,以及哪位封君对监护权的要求最为合理。因此,大多数争夺监护权的诉讼都发生在封君之间,被监护人亲属则很少牵涉其中。如1311年,围绕罗伯特·德·卡斯顿之子的监护权,三位封君对罗伯特的遗孀朱莉娜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监护权。朱莉娜在多次缺席后,最终将儿子带到法庭,以便将他交给由调查陪审团确认的合法监护人。
其五,调查围绕婚姻指定权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封君对已故封臣未成年继承人的婚姻指定权,是一项基于身体监护权的、有利可图的封建附属权。通过指定婚姻,封君可以加强自身的政治地位,避免采邑落入仇敌之手;也可以通过这一特权获得经济收益。大量关于这一封建附属权的诉讼,主要缘于继承人违背封君意愿而结婚,导致封君享有的指定婚姻权利受到损失。然而,13世纪布莱克顿和教会所提倡的“婚姻应建立在双方自由同意的基础上”的理念已逐渐成为共识。中世纪的调查陪审团在维护封建领主的合法权利时,也不会忽视教会关于婚姻契约自由的规定,最终允许被
监护人通过支付罚金获得婚姻自由。如王室司库曾向法庭起诉,称其监护的女继承人海伦娜被四人强行带走,并未经同意私自与他人结婚。然而,陪审团调查后发现,海伦娜是自愿结婚的,不存在强迫和强夺的情况。尽管如此,由于她违反了封君的婚姻指定权,仍须向后者支付罚金。至此,婚姻指定权实际上成为一种税收,被监护人可以通过向监护人支付费用来获得一定的婚姻自由。
综上所述,调查陪审团是封君和未成年继承人权利与义务的维护者,只有通过陪审团的调查、裁决,双方的争端才能以最令人信服且合法的方式得到解决,从而完成封建权利传承的最后步骤,使继承人最终能够取代已故封臣为封君服役。
中世纪英国封建关系的演变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历史过程,展现了权力、制度和文化的交织。封臣死后调查及其附属权利的发展,为理解这一过程提供了不同视角。我
们不仅能够窥见中世纪英国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和社会发展理念,还可以构建出更加具象化的封建社会图景,从而更准确地把握历史发展的脉络。
封臣死后其土地保有情况及附属权利的调查,均由调查陪审团进行核实和裁决,确保了权利传承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在此过程中,封君和封臣被置于法律的框架之内,双方处于一种平等地位。据法律规定,二者都不得干预调查陪审团的活动,陪审员通过自身所知及调查来核实封臣家属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出判断。这种机制不仅推动了权利的合法传承,更是对权力滥用的一种制约。封君、封臣的权益不仅都得到了保障,而且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确保了多元声音的融合,从而减少了错漏的可能性。
总之,中世纪英国的封臣死后调查与调查陪审团提供了一种平衡机制,使权力既不集中于个体,又稳定了封建权利的合法化运行与存续,使封君封臣关系得以平稳更迭。其背后是阿尔伯特·B.怀特(Albert Beebe White)所言“国王命令下的自治政府”理念,以及大法官约翰·福蒂斯丘(John Fortescue)所称英国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观念。在这种理念下,整个社会以法律为准绳,国王与贵族、封君与封臣、领主与佃户之间围绕各项事务都是相互博弈与妥协,而非一方独大的专制。这一机制最终
奠定了今日英国复杂多变、权力分散、代表多元的议会政治格局的基础。
本文作者侯兴隆,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助理教授。
原文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24年第三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