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本专栏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旨在协助市场主体合规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助力债权人追回债权、投资人顺利退出,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产生并由破产企业即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与破产债权相比,共益债务一般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后,且是基于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产生,并非某个个别债权人的利益。也因此,共益债务可以用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而破产债权则需要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按破产清偿顺位按比例清偿。
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六项共益债务类型,分别为: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维护债务人资产的完整性和价值,管理人或债务人可能会请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的范畴。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财产受到无因管理,因此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益债务的范畴。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的情况下,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的利益。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因不当得利而获得利益,管理人有权对不当得利进行处理,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有时为了维持债务人的运营和恢复其盈利能力,管理人可能会决定让债务人继续营业。因继续运营而产生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支出属于共益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能会因过失或疏忽导致他人损害。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财产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他人损害的,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属于共益债务。
除了上述六种典型的共益债务类型,我国另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对共益债务的类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比如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明确当债务人解除租赁合同后预付租金构成不当得利,为返还该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等。此外,因实践中的债务类型多种多样,各地法院也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确认了不同共益债务的类型。
前文我们介绍了什么是破产费用及破产费用的类型,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用于全面接管债务人和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必需的费用,即破产程序本身需要耗费的成本;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共三种类型。与共益债务相比,二者都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债务,且均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同时二者都由破产财产随时支付,不受破除财产分配顺序的限制。
同时二者亦有所区别,最大区别在于清偿顺序,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清偿。其次,二者发生的概率有所不同,破产费用作为程序性费用,在所有破产案件中都会产生;而共益债务则需要结合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判断,即使产生的,在不同案件中债务类型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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