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第 193 篇文章 -
在实务中,供应商准入、客户系统管理以及其他合作方准入等事项一般经由法务、合规、廉正或监察部门进行审核,通常而言大多数企业伙伴可能会在查看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后点击“审核通过”,可能会遗漏了对交易对手关联关系的审查,如此便容易出现合作方存在舞弊风险或资质问题的情况。因此,通过相关线索排查公司供应商、经销商、客户等相关主体和内部员工的关联关系,是发现和杜绝异常关联交易的重要方式。
基本概念
1.什么是“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是指企业员工同企业供应商或其他合作方之间的联系。例如,员工本人或其亲朋好友在公司的交易对手处担任职务或持股。
从舞弊人员的角度来看,舞弊行为是不希望他人知晓的极隐私的事情,因此,不是舞弊的必经环节的同事、不是至亲或高度信任的同学、朋友,是不可能知晓并共同进行的。企业合作方及其主要人员同舞弊人员的社会身份、血缘关系之间的特殊联系,就可以被归纳为 “关联关系”。
常见的关联关系包括
员工本人的关联关系
亲属类关联关系人
同学类关联关系人
同事类关联关系人
同乡类关联关系人
2.何为“关联关系排查”?
从企业内部调查人员的角度出发,在进行关联关系排查时,需从舞弊人员的角度反其道而行之,寻找舞弊人员留下的“关联关系”,也即关联关系排查是对公司供应商或其他合作方同公司员工内部亲属关系、外部社交网络和投资经营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进行排查。
常用的关联关系排查内容包括入库环节审查(入库资料、审批流程、实际经营能力等)、采购环节分析(采购数量、价格、周期、质量等)、以及对开源信息的深度排查(企业工商内档、主要人员的身份信息、互联网公开信息的比对等),也就是通过第三方的企业信用信息登记查询的平台,结合客户需求和实际案情,进行排查。
3.关联关系排查与尽职调查的区别
市面上的尽职调查平台及机构,如可以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企信平台、或是其他第三方尽调服务机构,更关注被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的调查和企业信用的评级,其目的在于评估公司同该合作方进行业务往来的可靠程度,关注的是合作方的商业能力。
关联关系排查则在此基础上,关注公司同合作方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合规异常,例如,是否为公司员工实际控制的公司等进行排查,在关注商业能力的同时,进一步深度排查、评估与其合作的舞弊风险。
关联关系排查特点及原因
1.特点
(1)越来越少的员工利用自己或配偶、父母名下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2)员工主要以其实际控制或实际经营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此外也存在利用配偶实际控制或实际经营的公司、朋友名下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形;
(3)员工还可能利用业务伙伴任职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2.“关联关系”现存特点产生原因
随着公司对于供应商及客户进行关联关系排查的力度加大,员工对于与其存在工商档案、代持股协议等形式上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显示出更加谨慎的态度,一般不会将具有该类型关联关系的公司直接置于本公司与商业伙伴的交易环节之中,也越来越少直接利用与其存在工商档案、代持股协议等形式上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实施其他类型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员工在利用与其亲属、朋友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亦是如此,尤其在利用关联关系虚设中间交易环节以损害公司利益时,对于亲密程度更高的配偶,一般只利用其实际控制或实际经营的公司虚设中间交易环节,而对于亲密程度相对较低的朋友,则存在利用其名下公司虚设中间交易环节的情况。
关联关系排查适用场景
1.反舞弊调查
案例1:
某公司发现其客户不断流失,并且均在价格谈判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被其他公司撬走。经过对本公司内部销售人员以及撬走客户的公司进行关联关系排查,发现了系内部员工在外开设的公司从中作梗,开出更优惠的价格撬走客户。这体现了关联关系排查在反舞弊调查中的三大应用:
这体现了关联关系排查在反舞弊调查中的三大应用:
(1)作为线索的初查环节:关联关系排查在反舞弊案件调查中,可以作为重要的起始环节。在企业预算有限时,或者不想在未知情况下投入太多人力物力时,可以先通过关联关系排查,初步摸排是否存在异常,而后再考虑是否加大投入和力度。
(2)作为案件的开门钥匙:对于反舞弊案件调查或者刑事控告案件中,关联关系排查也更有利于撬动刑事程序以及辅助刑事控告部分。厘清涉案各方的具体关联关系,更有利于明确涉案各主体在舞弊活动中发挥的角色、利益输送过程等方面。
(3)作为罪名的构成要件:关联关系调查也有助于确认一些罪名中的构成要件,比如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1]针对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条文的规定,“他人经营”、“自己的亲友经营”中的“他人、自己的亲友”,实际上也是本文提到的“关联关系”。
2. 供应商风控管理
案例2:
A公司在内部审计中发现,公司在不断地进行旧供应商更替和新供应商的引入,新入库的供应商的采购量巨大,且在短时间内超过原有供应商的采购量。A公司怀疑可能存在舞弊风险,因此委托律师对新引入的供应商进行排查。
经查,员工甲担任采购主管期间,不断引入其亲属的公司作为供应商,并涉及各大品类,一方面可能引起极大的舞弊问题,导致公司财产受损;另一方面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供应链管理,例如,如果该些供应商同时断货,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经营秩序。
此案体现了关联关系排查在供应商风控管理的两个应用。
(1) 作为前期合作方引入的标准化环节:从源头上尽可能避免,“家天下”的被动局面,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及内部管理制度。
(2) 作为后续合作方考核的阶段性检查:避免原本无关联关系的企业入库后被“腐化”,也可以发现引入期间的漏网之鱼。
因此,关联关系排查可根据企业的具体需求进行定制。既可以作为供应商风控管理的标准化审核流程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反舞弊案件调查针对特定案情下、特定供应商和特定人员的不同的专案调查规模的一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月25日,第六届内控与反舞弊论坛圆满落幕,星瀚合伙人张雪燕律师的《关联关系排查在反舞弊案件调查和供应商风控管理上的应用和价值》主题分享在论坛当天反响热烈,座无虚席。因此,我们将分享整理为文章,供大家交流学习,后续我们将发布更多舞弊调查、法律与司法实务相关干货,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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