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是市场主体完整生命的最后一环。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通过或等不到通过自行清算走完最后一公里。此时,由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强制清算及破产程序(含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就成了相关利益主体最后的选择和救济方式。
基于此,星瀚微法苑特别设立「星说破产」专栏,聚焦前述机制,由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结合实务经验,以问答形式对相关程序的常见疑问作出解答,旨在协助市场主体合规退出市场或重获新生,助力债权人追回债权、投资人顺利退出,各利益主体通过参与司法程序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用于全面接管债务人和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必需的费用,即破产程序本身需要耗费的成本。《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对破产费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之一: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法院交纳的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破产程序中的诉讼费用一般分两类:
破产案件的申请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破产案件的申请费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具体数额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支出,一般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交纳。
衍生诉讼的诉讼费等: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一般来说,除了破产案件的申请费外,还应包括破产管理人提起衍生诉讼所发生的费用,比如追缴股东出资责任、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费用;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或提起反诉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以及在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88条第4项、第5项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诉讼,是破产案件派生的诉讼活动,目的是为了管理破产财产,亦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可归入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费用之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财产便成为破产程序运行、清偿债权的基本保障。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同时也会支出相应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费用必须在破产受理日以后发生,破产程序未启动前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管理费用是管理人为接管、清理和保管债务人财产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保管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清理费用等。变价费用是管理人将非金钱破产财产通过转让、拍卖等方式将其变现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包括估价费用、通知费用、拍卖费用、交付费用等。分配费用,是管理人为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所必需支付的费用,如财产分配的通知费用、手续费、提存分配费用等。
破产费用之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类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调查费等,这些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管理人报酬也属于破产费用,有关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则由法院依法确定。另外,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可能会聘请相关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工作,比如,聘用评估人员、审计人员、债务人企业原员工、保安等从事评估、审计、调查及保管等工作。聘用工作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亦是破产费用。
综上,破产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必要费用,按照法律的规定,破产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并随时清偿,破产费用不参与财产分配,但管理人通常会在财产分配方案中向债权人披露破产费用的支出情况。除此之外,具有共益性质的支出还有共益债务,哪些费用属于共益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怎么办,将在后面的文章中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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