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设计执行标准问题。
解答:1 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且不增加结构使用年限,属于原建筑结构正常使用,结构设计责任仍由原设计单位及注册结构师负责。
2 改变现有使用功能,但不增加结构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未改变、抗震设防类别没有改变,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 时的标准,复核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的,改造设计单位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构安全确认单,并按设计文件签字盖承担设计责任。
3 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经鉴定复核需加固的,应按加固通用规范要求进行结构鉴定、加固设计。
4 改变现有使用功能,抗震设防类别由标准设防类改为重点设防类,按重点设防类就是提高一档(改造加固项目对《山东省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按照加固通用规范要求进行结构 鉴定、加固设计。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改造项目应进行专项论证(由于抗震等级的提高,有的抗震构造措施难以满足要求)。
5 改建项目应按抗震通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解析:
1 其中的改变使用功能如何界定?改造设计中,各专业对改变使用功能的理解不一样。结构专业理解为:荷载改变(荷载值或荷载性质);抗震设防类别改变;改变结构性能(框架结构砌体填充墙的拆 除,虽然恒荷载减小了,但需判断填充墙对框架结构是否影响平面不规则和竖向不规则);改变结构使用环境。结构审查应根据提供的原设计图(建筑图、结构图及相关专业图)、改造图判断是否改变结构使用功能。
2 结构安全确认单(等同设计文件,承担既有结构后续设计责任)建议有以下内容:
结构安全确认单
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 xxx 市 xxx 路 xxx 号,该工程建设单位:xxx,原设计单位:xxx 。该工程于 xx 年 xx 月完成设计,于 xx 年 xx月竣工。
建筑地上建筑层数为 xx 层,地下建筑层数为 xx 层,建筑总高度为 xx.x 米,建筑面积为 XX 平方米,该建筑设计用途为:xxx。工程结构形式为 xxx ,抗震设防烈度 xxx 度,抗震等级为 xxx 级。
经现场查勘(或依据勘察报告),未发现地面开裂、塌陷、建筑物倾斜、墙体开裂等现象,主体结构构件未发现影响结构承载力的明显外观质量缺陷;经查阅既有建筑竣工(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工程 资料,经现场勘察建筑物的现状布置与原建筑竣工(设计)文件吻合, 不存在影响原结构承载能力及抗震性能的后期改造及质量缺陷,在不改变结构用途及使用环境的条件下可继续使用。
本次装饰改造未改变既有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抗震设防类别,有局部改变原结构使用环境情况(xxx),有局部荷载变化(依据建筑装饰图),经复核,结构安全满足建造时的标准。
(注册结构师签字盖章)(设计单位盖章)XX 年 XX 月 X日
3 改建与改造的区别?既有建筑进行加层、插层或扩建时,应按加层、插层或扩建后的结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并按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和其它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设计。但当加层、插层或扩建面积不超过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 5%且单层新增面积不超过原房屋典型楼层面积的 10%时,可按鉴定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和其它现行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设计。
2.7.2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第 5.3.2 条:当采用 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设计,原砌体实际的砌筑砂 浆 强 度 等 级 不 宜 高 于 M2.5 , 而 《 砌 体 结 构 加 固 设 计 规 范 》 (GB50702-2011)第 6.1.2 条说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墙体,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实际工程中该如何理解应用?
解答:
1 当规范规定不一致时,首先满足通用规范,其它规范按大管小、 新管旧、专门管一般的原则。因此,砌体结构加固应执行《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GB50702-2011 实施后,JGJ116-2009 的有关内容应 视为废止。
2 从结构概念上讲:前一个注重加固的效率,原墙体太强了,这 种加固方法效果较差。后一个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采用采用水泥砂 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的方法加固墙体时,原砌体砂浆最低强度等级为 M2.5 不能违背。
2.7.3 钢筋混凝土顶部加层钢结构,如何审查?
解答:钢筋混凝土结构加固改造,顶部增层采用钢结构,体系方案是可行的。只是超规范,需进行专项论证。仅顶层采用钢结构:
1 应加强结构整体性,应设纵向水平支撑;地震作用需考虑鞭梢效应,并加强抗震构造措
2 还需注意整体结构的设计标准,根据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抗震 通用规范 1.0.3 条的扩建或改建(主要根据改造对整体结构安全性影响程度、结构工作年限等)。
2.7.4 鉴定报告失真怎么办?
解答:既有结构鉴定报告结构鉴定报告不像勘察报告经审查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近几年报道的楼垮塌事故就有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案例,结构改造加固设计应重视这一现实。有的鉴定报告的原始数据与最后结论相矛盾(也许是屈服于委托方压力) ,违背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的要求,结构设计需对采用的设计依据进行合理性分析。
2.7.5 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如何划分?
解答:大量的工程属于局部改造,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局部结构 改造,可仅取改造范围的结构及其相关结构进行鉴定(可靠性评估)加固设计作为改造设计范围(参考广东地标):
1 改造不需延长设计使用年限;
2 改造对整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小,或局部结构不牵扯结构抗侧力构件;
3 建筑物工程资料齐全、可信;
4 前期正常使用,定期检查,未曾改变使用条件、使用功能,未 曾进行降低结构性能的改造。
5 原设计书面许可,并注明设计责任的划分。
2.7.6 老旧既有建筑设计没有规定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怎么办?
解答:我国在 21 世纪初的结构规范体系才重视耐久性设计,引入结构使用年限的概念,也就是上世纪的结构设计图没有注明结构使 用年限,类似工程推断为结构使用年限 50 年没有根据,其改造应特 别重视耐久性鉴定。也就是上世纪的结构或图纸没有注明结构使用年 限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进行耐久性的检查评定,必要时进行相关鉴定,确定结构剩余使用年限。
2.7.7 加固改造工程,哪些应提供鉴定报告?提供的鉴定报告有哪些要求?
解答:1 未改变使用功能、未增加使用年限的改造工程,一般可不提供 鉴定报告,2000 年以前设计的既有建筑工程应提供耐久性专项鉴定报告(原图未注明结构使用年限的);
2 未竣工验收(非烂尾工程)或竣工验收资料完整,定期检查, 五年内新建的工程,经现场检查评定,有原设计许可时可不提供鉴定 报告(或用施工及竣工验收资料代替鉴定报告。(原图有:在设计使 用年限内未经设计许可或技术鉴定,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 鉴定报告:1)应有针对性,应以改造后的情况建立计算模型 进行复核;2)应反映历次改造和加固情况;3)应有抗震鉴定内容, 当鉴定报告不含该内容时,设计单位可根据既有建筑的资料,补充抗震鉴定的内容。4)鉴定单位应有对应资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7.8 新旧结构连接设计,有哪些结构设计要求?
解析: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 等现行规范中没有有关内容,建议参考广东省标准《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改造设计规范》DBJ/T15- 182-2020 进行设计,注意连接界面的钢筋直剪验算要求,及各类构造措施。
2.7.9 通用规范实施后,结构胶的性能要求有什么变化?
解答:按混凝土加固规范 4.4.3 条要求,性能要求执行《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 第 4.2.2 条要求;通 用规范实施后,结构胶性能要求应执行加固通用规范 6.2.8 条,也就是附录 B 。变化是:结构胶加强了耐久性要求,《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 有使用年限 30 年和 50 年之分, 加固通用规范不再区分,都按使用年限 50 年的要求,《工程结构加固 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 第 4.2.2 条的有关要求应视同废止。
2.8.1 采用碳纤维加固,如何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解答:燃烧性能应满足耐火等级对应的要求,碳纤维加固依据《纤 维增强复合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标准》GB50608-2020 第 5.7 节要求进 行耐火验算,采取对应防火措施。采用碳纤维加固设计时,建议严格执行承载力提高幅度不应大于40%的规定(原结构、构件必须能承担 其恒载的标准值及少量的活荷载,防止加固部分意外失效而导致坍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