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土为非线性体,且不同土层力学性能差异很大,其与地下室结构的相互作用难以精确计算,以下分析仅供参考。
(1)三面围土(一面敞开) 地下室从结构概念上讲不属于地下室结构。结构意义上的地下室,要求四面围土,地下室顶板尽量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地下室结构有足够强度以保证塑性较不下移至地下室。而三面围土 (一面敞开)的情况下,敞开侧无论如何加强,也难以避免其在地震作用下底部最不利而产生塑性饺的情况。
(2)塔楼的结构高度取值应根据其与地下室的关系 [图 1.4.4(a)] 进行判断。由于二面围土(一面敞开)不能定义为地下室,紧邻敞开一侧的塔楼房屋高度需要从敞开一侧地面算起[图 1.4.4(b)]。如果塔楼地下室相关范围边界距开敞边大于 20m 且超过两跨此时地下室顶板对塔楼具有一定的嵌固效果,房屋高度可从其自身室外地面算起,但设计时不应作为嵌固端。
(3)三面围土 (一面敞开) 的地下室,由于其三侧受到约束(扭转自由度、一个方向的水平自由度),大底盘与塔楼振型耦合度不高,上部塔楼不应归属为大底盘多塔结构可仅按单塔模型进行设计,但构造措施可参考大底盘结构。
(4)单塔模型设计时,地下室可取相关范围带人主楼模型,结构属于体型收进,且刚度存在较大突变,对主体结构底层(地上一层)非常不利。因此,设计时建议嵌固端按照实际位置分析的同时,也应取地下室(此时指的“三面围土地下室”)顶板作为固端进行包络设计。
(5)由于三面围土对地下室的扭转自由度具有约束效果,因此按照单塔模型计算如果地下室存在平面布置不规则等情况(如一侧有挡墙等情况),可采取等代措施弱扭转不利影响,如在刚度较弱一侧楼板边缘部位施加等代弹簧单元等。
参考文献:建筑结构设计疑难3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