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4.2.12 施工和检修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设计屋面板、檩条、钢筋混凝土挑檐、悬挑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处进行验算;
2 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的构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应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
3 计算挑檐、悬挑雨篷的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1.0m取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悬挑雨篷的倾覆时,应沿板宽每隔2.5m~3.0m取一个集中荷载。
4.2.14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值:
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0kN/m;
2 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0kN/m,竖向荷载应取1.2kN/m,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
3 中小学校的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5kN/m,竖向荷载应取1.2kN/m,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
4.5.2 基本雪压应根据空旷平坦地形条件下的降雪观测资料,采用适当的概率分布模型,按50年重现期进行计算。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应按照100年重现期雪压和基本雪压的比值,提高其雪荷载取值。
4.5.4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应根据屋面形式确定,并应同时考虑均匀分布和非均匀分布等各种可能的积雪分布情况。屋面积雪的滑落不受阻挡时,积雪分布系数在屋面坡度大于等于60°时应为0。
4.7.3 基本气温应采用50年重现期的月平均最高气温和月平均最低气温。对于金属结构等对气温变化较敏感的结构,应适当增加或降低基本气温。
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2.2.1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 抗震设防烈度。
4.3.2 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S= γGSGE+γEhSEhk+γEvSEvk +∑γDiSDik+∑ψiγiSik (4.3.2)
式中:S——结构构件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按表 4.3.2-1采用;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其取值不应低于表4.3.2-2的规定;
γDi——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表 4.3.2-1采用;
γi——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不应小于 1.5;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Dik——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永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ik——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i——不包括在重力荷载内的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 4.3.2-1采用。
表4.3.2-1 各荷载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
荷载类别、分项系数、 组合系数 | 对承载力不利 | 对承载力有利 | 适用对象 | ||
永久 荷载 | 重力荷载 | γG | ≥1.3 | ≤1.0 | 所有工程 |
预应力 | γDy | ||||
土压力 | γDs | ≥1.3 | ≤1.0 | 市政工程、地下结构 | |
水压力 | γDw | ||||
可变 荷载 | 风荷载 | Ψw | 0.0 | 一般的建筑结构 | |
0.2 | 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结构 | ||||
温度作用 | ψt | 0.65 | 市政工程 |
表4.3.2-2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 γEh | γEv |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 1.4 | 0.0 |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 0.0 | 1.4 |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水平地震为主) | 1.4 | 0.5 |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为主) | 0.5 | 1.4 |
三、《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
4.3.3 不锈钢构件采用紧固件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件连接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双金属腐蚀,且不应降低连接处力学性能。不锈钢构件不应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件进行焊接。
4.4.4 焊接材料应与母材相匹配。焊缝应采用减少垂直于厚度方向的焊接收缩应力的坡口形式与构造措施。
4.6.1 结构应根据几何形式、建造过程和受力状态,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构)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防震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支撑系统。对于大跨度平面结构,应根据结构稳定性以及抗震、抗风等性能要求,通过计算设置支撑系统。
4.6.2 钢构件应根据结构形式、抗震等级以及节间荷载等情况,控制其长细比、板件宽厚比,并根据需要设置加劲肋。
4.6.3 焊接结构设计中不应任意加大焊缝尺寸,应避免焊缝密集交叉。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母或其他防止螺母松动的有效措施。
6.3.2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类别确定。
6.3.3 钢结构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或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2.3 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要求全焊透的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一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为100%,二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不低于20%。
7.3.1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和涂料产品说明书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检查数量与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2 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四、《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4.4.5 混凝土结构中普通钢筋、预应力筋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普通钢筋锚固长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拉钢筋锚固长度应根据钢筋的直径、钢筋及混凝土抗拉强度、钢筋的外形、钢筋锚固端的形式、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进行计算;
2 受拉钢筋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0mm;
3 对受压钢筋,当充分利用其抗压强度并需锚固时,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受拉钢筋锚固长度的70%。
五、《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
6.0.7 桥梁人行道栏杆的净高不应小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行非机动车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栏杆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当采用竖直杆件做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人行道栏杆与桥梁主体结构的连接强度应满足受力要求,作用在人行道栏杆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 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且不与其他活荷载叠加。
六、《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6.0.10 依附于建 (构)筑物的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的锚固支座应与建 (构)筑物的结构件连接,并应直接承担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传递的荷载。设施结构与墙面支座的连接应按不低于正常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6.0.11 在风荷载作用下,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钢结构的变形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6.0.11-1的规定;
表6.0.11-1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
序号 | 形式 | 项目 | 容许值 |
1 | 落地式及屋顶式结构 | 顶点水平位移 | ≦H/100 |
横梁挠度值 | ≦L/150 | ||
2 | 单(双)立柱结构 | 顶点水平位移值 | ≦H/150(H≦22m时) |
≦H/150(H>22m时) | |||
3 | 墙面式结构 | 悬臂梁挠度值 | ≦H/100 |
注:H为顶点离地面(屋面)高度;L为横梁跨度(长度),悬臂梁为悬臂长度的2倍。
2 LED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6.0.11-2的规定。
表6.0.11-2 LED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
序号 | 构件名称 | 项目 | 容许值 |
1 | 屋顶及落地设置的 显示屏构架 | 顶点水平位移 | ≦H/300 |
2 | 安装屏杆 | 挠度值 | ≦L/300(L≦3m时) |
3 | 水平抗风桁架或梁 | 挠度值 | ≦L/250(L≦3m时) |
4 | 垂直抗风桁架或柱 | 挠度值 | ≦L/300(L≦5m时) |
5 | 横杆、纵杆、竖杆、斜杆 | 挠度值 | ≦L/200 |
6.0.12 设施的钢结构构件及连接表面的防腐措施应满足耐腐、 耐候性的要求。
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
3.5.2 依山或傍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园路和活动场地应设置安全防护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栏高度应大于1.05m;当园路和活动场地的临空高度大于24m时,护栏高度应大于1.10m;
2 护栏的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应小于0.11m。
八、《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3.1.13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建筑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1.15 建筑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的建筑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8。
3.1.18 居住建筑的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九、《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2.1.3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2 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3 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表2.1.3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房间的使用功能 | 噪声限值 (等效声级LA四,T,dB) | |
昼间 | 夜间 | |
睡眠 | 40 | 30 |
日常生活 | 40 | |
阅读、自学、思考 | 35 | |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 | 40 |
注:1 当建筑位于 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噪声限值可放宽5dB;
2 夜间噪声限值应为夜间8h连续测得的等效声级LAeq.8h;
3 当lh等效声级LAeq.1h能代表整个时段噪声水平时,测量时段可为lh。
3.2.8 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2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3 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 20°、水平角度30°、行车距离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十、《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2.4.2 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
入口上方设置雨篷既能够有效防止上空坠物,也能够在雨雪天气为出入的人群提供过渡空间,避免出入口地面湿滑带来的危险。
2.5.2 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2.5.4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
2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
3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2.5.6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 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开,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 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50m。
2.5.7 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
十一、《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
6.9.2 当混凝土构件加固采用锚栓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承重结构用的机械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型锚栓,应采用倒锥形锚栓或全螺纹锚栓;不得使用膨胀锚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
3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其公称直径不得小于12mm;按构造要求确定的锚固深度hef不应小于60mm,且不应小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4 锚栓的最小埋深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5 锚栓防腐蚀标准应高于被固定物的防腐蚀要求。
十二、《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
3.2.1 建筑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屋面的渗漏和损坏状况;
2 女儿墙、出屋面烟囱、附属构筑物等的变形和损坏情况;
3 外墙饰面的开裂、渗漏、空鼓和脱落等损伤状况;
4 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密封性、破损状况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5 遮阳篷、雨篷、空调架、晾衣架、窗台花架、避雷装置等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损坏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6 室内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3.2.2 建筑特定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临近雨季时,防水和排水状况;
2 临近供暖季时,外门窗、幕墙的密封性;
3 在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前后,外墙外保温层、装饰部分、变形缝盖板、外墙门窗、幕墙等的损坏及其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状况;
4 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出入口、天井、风井等防雨水倒灌状况。
3.2.3 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对建筑现状进行评定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屋面防水层和保温层的构造、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构造、防火性能、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损坏程度,评定外围护系统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2 根据梁、柱、板、墙等构件饰面以及内部装修的防火措施等,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性和使用性;
3 根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情况,评定建筑防火安全;
4 根据地下建筑出入口、窗井、风井等防雨水倒灌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评定地下建筑防汛安全。
4.2.6 既有建筑玻璃、金属与石材等各类幕墙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对预埋件和连接件进行除锈和防腐处理,连接松动处应进行紧固,确保幕墙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2 密封胶或密封胶条脱落或损坏时,应进行修补或更换,修缮用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并通过检测试验,严禁建筑密封胶作为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
3 门、窗启闭不灵或附件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缮或更换,玻璃、金属、石材面板破损时,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并更换。
4.2.7 既有建筑室内外门窗或附件出现关启不便、变形、松动、锈蚀等影响正常使用时,应进行修缮、拆换或调换,门窗玻璃应符合厚度和安全要求。
4.2.8 既有建筑附墙管道、各类架设、招牌、雨篷等外墙悬挂物修缮应统筹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外墙悬挂物有松动、锈胀、严重锈蚀、缺损等导致自身强度承载能力不足,或与墙体连接不牢固影响安全时,应进行修缮或更换;
2 当雨水管、冷凝水管坡度不当、有逆水接头,接头处漏水、积水,吊托卡与管道连接松动等现象时,应进行修缮;
3 当轻质雨篷、披水与墙接触处漏水时,应进行修缮;
4 当外挑构件上的安全玻璃有破损时,应使用安全玻璃进行修缮。
4.3.10 钢构件修缮中,应对锈蚀部位进行除锈并重做防锈措施,对防火措施失效的部位补做防火措施。
十三、《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1
7.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建筑物的雷电防护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20m,且不高于100m的建筑物;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建筑物;
3)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建筑物。
7.1.2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20mx20m或24mx16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60m;
2 专用引下线和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3 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4 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面层、顶层的结构圈梁钢筋应连成闭合环路,中间层应在每间隔不超过20m的楼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引下线连接;
5 应将高度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60m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7.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10mx10m或12mx8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45m;
2 专用引下线和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3 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100m-250m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高度0-100m区域内在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4 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4款的规定;
5 应将高度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45m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7.1.4 高度超过250m或雷击次数大于0.42次/a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5mx5m或6mx4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30m;
2 专用引下线和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2m;
3 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250m以上区域每间隔不超过2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在高度100-250m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连接一处,高度0-100m区域内在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4 在高度250m及以上区域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下线连接;高度250m以下区域应按本规范第7.1.2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5 应将高度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30m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7.1.5 各类防雷建筑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7.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建筑物结构钢筋及金属构件;
进出建筑物处的金属管道和线路。
2 当建筑物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需要做防雷击电磁脉冲时,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结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接地系统。
7.1.7 防雷建筑物设置的接闪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建筑物采用接闪带保护时,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
2 当接闪带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制成时,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50mm2;
3 当接杆带采用热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时,热镀锌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20mm,热镀锌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40mm;
4 当采用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金属板应无绝缘层覆盖;
5 当双层彩钢板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其夹层中的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6 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不得直接安装接闪器。可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接闪器的支撑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燃材料之间隔离;
7 接闪杆、接闪线或接闪网的支柱、接闪带、接闪网上,严禁悬挂电源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等。
十四、《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
2.0.17 开敞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部位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栏杆或栏板的材料应坚固、耐久;
2 宿舍类建筑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垂直净高不应低于1.10m,学校宿舍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垂直净高不应低于1.20m;
3 旅馆类建筑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垂直净高不应低于1.20m;
4 放置花盆处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十五、《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2.0.1 工程防水应遵循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0.3 工程按其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具体划分应符合表2.0.3的规定。
3.5.1 非结构粘结用建筑密封胶质量损失率,硅酮不应大于8%,改性硅酮不应大于5%,聚氨酯不应大于7%,聚硫不应大于5%。
3.6.2 屋面压型金属板的厚度应由结构设计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型铝合金面层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0.9mm;
2 压型钢板面层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0.6mm;
3 压型不锈钢面层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0.5mm。
4.5.1 建筑外墙防水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进行整体防水设计。建筑外墙门窗洞口、雨篷、阳台、女儿墙、室外挑板、变形缝、穿墙套管和预埋件等节点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并应根据工程防水等级设置墙面防水层。
4.5.2 墙面防水层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2道及以上防水层。防水等级为二级的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1道及以上防水层。当采用2道防水时,应设置1道防水砂浆,及1道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
2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现浇混凝土外墙、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应设置1道及以上防水层。
3 封闭式幕墙应达到一级防水要求。
4.5.3 门窗洞口节点构造防水和门窗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框与墙体间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和密封;
2 门窗洞口上楣应设置滴水线;
3 门窗性能和安装质量应满足水密性要求;
4 窗台处应设置排水板和滴水线等排水构造措施,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
4.5.4 雨篷、阳台、室外挑板等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篷应设置外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且外口下沿应做滴水线。雨篷与外墙交接处的防水层应连续,且防水层应沿外口下翻至滴水线。
2 开敞式外廊和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阳台坡向水落口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并应通过雨水立管接入排水系统,水落口周边应留槽嵌填密封材料。阳台外口下沿应做滴水线。
3 室外挑板与墙体连接处应采取防雨水倒灌措施和节点构造防水措施。
4.5.5 外墙变形缝、穿墙管道、预埋件等节点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部位应采取防水加强措施。应采用增设卷材附加层措施时,卷材两端应满粘于墙体,满粘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m,并应钉压固定,卷材收头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
2 穿墙管道应采取避免雨水流入措施和内外防水密封措施。
3 外墙预埋件和预制部件四周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连续封闭。
4.5.6 使用环境为Ⅰ类且强风频发地区的建筑外墙门窗洞口、雨篷、阳台、穿墙管道、变形缝等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加强措施。
十六、《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2.2.4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安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材料、装饰面层或构配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材料及构造应安全可靠,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防止坠落。
4.5.2 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暖通空调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5.1.2 入口、门厅等人员通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5.1.3 建筑出入口处应采取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6.1.3 建筑采光顶采用玻璃时,面向室内一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建筑雨篷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层玻璃。
6.2.4 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防止墙体产生变形裂缝的加强措施。外窗台应采取排水、防水构造措施。
6.2.7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提示标识。
6.2.8 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高度、所在地域的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和面板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承受自重、风、地震、温度作用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且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等构件;
2 应满足建筑需求的水密、气密、保温隔热、隔声、采光、耐撞击、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
3 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锚固件不应直接设置在填充砌体中;
4 幕墙外开窗的开启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5 玻璃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6 超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应设置幕墙维护和更换所需的装置;
7 外倾斜、水平倒挂的石材或脆性材质面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3.7 地板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6.4.1 建筑顶棚应满足防坠落、防火、抗震等安全要求,并应采取保障其安全使用的可靠技术措施。
6.4.2 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采取安全构造措施。重量大于3kg的物体,以及有振动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4.3 吊杆长度大于1.50m时,应设置反支撑。
6.4.4 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且不应降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6.4.5 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当空间受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应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或设置检修孔。
6.4.6 面板为脆性材料的吊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
6.4.7 设置永久马道的,马道应单独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4.8 吊顶系统不应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
6.4.9 吊顶內敷设水管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6.4.10 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并应采取防结露、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
6.4.11 室外吊顶应采取抗风揭措施;面板及支撑结构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6.5.1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节能要求、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抗风、水密、气密等性能要求,并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6.5.2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取适宜的连接构造和密封措施。
6.5.3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应开启方便、使用安全、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措施;
3 非透明双向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位安装透明玻璃。
6.5.4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能保障使用安全,且应启闭方便,易于维修、清洗;
2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不应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
3 外开窗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6.5.5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
6.5.6 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8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0.80m。
6.5.7 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天窗应采用防破碎坠落的透光材料,当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
2 天窗应设置冷凝水导泄装置,采取防冷凝水产生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3 天窗的连接应牢固、安全,开启扇启闭应方便可靠。
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6.6.2 楼梯、阳台、平台、走道和中庭等临空部位的玻璃栏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6.8.1 变形缝应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合理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等构造措施,各种措施应具有防老化、防腐蚀和防脱落等性能。
6.8.2 变形缝设置应能保障建筑物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且不产生破坏。
6.8.5 门不应跨越变形缝设置。
十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3.3.7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
2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外墙的连接应牢固,保温系统各层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3 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推拉门窗扇应配备防脱落装置;
4 临空处设置的用于防护的栏杆以及去障碍设施的安全抓杆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5 重量较大的灯具,以及电风扇、投影仪、音响等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仪器,不应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5.0.4 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工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十八、《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
2.0.6 进场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使用安全卫生要求。
2.0.7 各类设施、设备应具备制造许可证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2.0.8 停缓建工程项目应做好停工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复工前应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3.2.6 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场所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3.3.1 在高处安装构件、部件、设施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或防坠措施。
十九、《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11.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11.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
二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6.2.1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6.2.2 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6.2.3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6.2.4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6.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6.6.2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8.2.5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