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京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论证和审查指南

科技   2023-08-19 00:00   湖北  

1.0.3 本指南所指的技术论证和审查,是指针对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包含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和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两种形式的技术性审查。

【条文说明】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南京市深 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宁建改办〔201911 号) 中规 既有建筑维修改造项目, 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论证,扩建超过 3 层或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 其设计文件需报施工图审查。”文件中“建设单位 ”即为本指南其他条文中的“产权人或委托方 ”。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落实< 南京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有关 要求的通知》(宁建科字〔2021135  号)中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专家技术论证的具体组织形式和要求。

1.0.5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内

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1 设计基础资料、施工图图纸及结构计算书内容是否完整,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2 抗震设防标准、后续工作年限、既有建筑抗震鉴定类别和改造范围的确定等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 加固改造工程的结构体系及其布置是否合理;地基基础、主体 结构及其结构构件的加固设计在安全性、耐久性、抗震性能和整体牢固性等方面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及性能目标的要求。

4 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加固改造后结构的实际工作情况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5 结构设计的作用确定及作用效应分析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 的要求;计算结果是否满足承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6 加固设计的抗震构造措施、结构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新老结构 或构件的连接构造、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等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7 结构加固材料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8 鉴定报告中反映的结构和构件的缺陷、损伤、腐蚀以及影响结 构安全的裂缝、位移、变形等是否处理,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0.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之前,应对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和检测鉴定报告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

1 使用功能重大调整或主体结构体系发生重大改变的改造工程。

2 抗震设防烈度提高或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改造工程。

3 原结构体系混杂的改造工程。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实施之前设计的较复杂的改造工程。

5 规模较大的加层、扩建工程。

6 经过多次维修、改建、扩建、加层的改造工程。

7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既有建筑的改造工程。

8 采用隔震、减震的改造工程。

9 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抗震加固的改造工程。

10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改造工程。

11 原设计资料严重缺失、失真,需要进行现场测绘的改造工程。

3.4  检测、鉴定报告技术要求

3.4.1 一般情况下,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当仅对既有 建筑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体系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 要,进行至某一层次,同时应进行结构体系及其整体牢固性的调查。 若存在材料强度较低、结构拆改严重或结构体系复杂等异常情况,应进行整体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条文说明】进行抗震鉴定前,必须先进行安全性鉴定。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应以整栋建 筑实施,不应以局部楼层、分户单元分离实施。当建筑与相邻建筑或结构单元间设有符合要

求的防震缝分隔时,可分别进行抗震鉴定。

在某些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 房屋局部改造(不包括局部加层),仅影响较小范围内的结构构件安全的;

2  因灾害或者事故导致结构局部损伤的;

3 正常使用中发现结构构件存在局部安全问题的;

4 其他需要仅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的情况。

对于局部改造的定义及其限制条件详见本指南第 2.0.3 条的条文说明。

当针对局部改造进行的安全性鉴定时,其鉴定范围应包括改造范围内的结构及其相关结 构( “相关结构 ”的要求详见本指南第 4.0.8 条的条文说明 要对鉴定范围内的结构进行 结构布置、使用功能等现状安全调查,并在检测鉴定报告中明确调查结论,如调查发现与原 竣工图纸有不一致之处,应视差异程度补充检测范围,检测数量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以及结构复核验算的要求。

3.4.2 当工程资料缺失或与现场不符时,房屋产权人或委托方根据鉴 定和加固改造设计的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详细核 查、测绘和检测,出具可靠的满足加固改造设计要求的主要现状复原 图纸。其工作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与加固改造设计的要求。

3.4.3 作为加固改造设计依据的检测报告,除满足《既有建筑鉴定与

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检测内容和检测数量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重要 的构件、节点应进行检测;涉及钢结构构件时,应重点检测其锈蚀程

度、焊缝(螺栓)连接及预埋件的工作状态。

2 涉及到荷载变化较大的情况,或者建筑物产生明显不均匀沉 降、沉降和倾斜超过规范限值的情况,鉴定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资

料的可靠性程度和现场情况判定是否进行基础检测、沉降监测。

3 检测过程中发现与原建造时的标准不符的情况,应如实反应, 对不满足原建造时的标准的构件及节点、连接现状、构造措施等均应

设专门章节描述。

4 当延长后续工作年限时,应有耐久性检测的内容。

3.4.4 作为加固改造设计依据的鉴定报告,除满足《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明确加固改造后的使用功能、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

2 应明确后续工作年限和既有建筑抗震鉴定类别。

3 应明确鉴定所依据的设计标准,作为鉴定依据的设计标准应根据既有建筑建造年代、原建造时的标准和后续工作年限来确定。

4 应明确鉴定的计算方法,并说明所采用的鉴定方、计算参数等的理由和依据。

5 应明确鉴定结论,如不满足鉴定要求,应指出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在鉴定时发现的其他安全隐患也应明确说明。

6 当延长后续工作年限时,应有耐久性鉴定的内容。

7 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由相应资质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并加盖注册师签章。

3.4.5 作为加固改造设计依据的鉴定报告,一般情况下,宜在出具之日起 2 年内使用。

【条文说明】鉴定报告宜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使用有效时限。《城市危险房屋管理

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的第十一条对有效时限的规定不适用于此条款。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的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 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 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

般不超过一年。

3.4.6 检测、鉴定报告应满足加固改造设计的要求,必要时,应根据

设计或审查的要求补充完整。


文章来源: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308/t20230816_3988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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