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5 月 24 日下午,科技委事务中心组织了 2023 年度超 限高层抗震设防专委会技术交流会,会议邀请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 院(集团)有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同济大 学、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市住建委综合规划处(市抗震办)等相关单位的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
会议针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八类建筑设防烈度时 能正常使用的技术把控标准、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具体实施标准等抗震审查中的分歧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形成纪要如下:
一、《条例》的理解与执行
1. 关于八类建筑的范围:对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 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 建筑 ”,建议主要从“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和处置 ”、“保护弱势群 体 ”角度、并适当考虑“人员密集 ”的因素在《基于保持建筑正常 使用功能的抗震技术导则》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建筑单体 的类别划分容许根据其与要求设防烈度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的关联性 作适度的调整,在设防地震时的损坏不影响八类建筑正常使用功能 的建筑,可按现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2. 关于八类建筑是否一定要采用减震隔震技术:减震隔震技术作为一项先进、成熟的抗震技术,应在抗震设计中优先考虑。对 于因建筑限制或从技术经济合理性角度考虑,采用减震隔震技术确 有困难的,经论证后允许采用其他技术措施,但应确保满足抗震设防目标要求。
3. 关于中震正常使用的抗震审查把控标准:满足中震正常使 用的抗震设计指标控制要求不应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规范的相关规 定,可参照《基于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抗震技术导则》进行设计,其中的地震作用建议参照上海市抗震设计标准执行(竖向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可对地震作用适当放大),设防地震下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地震作用效应可不考虑小震计算时抗震等级相关的调整系数。
二、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与加固
1. 关于后续工作年限的确定及相关的实施标准
按照通用规范 GB55021-2021 第 5.1.4 条提出的“不应低于原 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的总体要求,建议如下(以下标准用简称,具体名称见本条注释):
① 在 2001 年(含)之前建造的现有建筑,按照现行上海市《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DGJ08-81-2021 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其建筑类别按通用规范根据后续工作年限进行划分:
1980 年之前建造的 A 类建筑,应不低于《78 抗规》和《95 标准》的抗震设计要求;
1980 年~ 1990 年(不含)间建造的 A 类建筑,应不低于《78抗规》和《95 标准》的抗震设计要求,条件允许时可不低于《89
抗规》的抗震设计要求;
1990 年~2001 年间建造的 A 类建筑,应不低于《89 抗规》的抗震设计要求。
② 在 2001 年(不含)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按通用规范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
2001 年~2003 年间建造的 A 类建筑,应不低于《01 抗规》的抗震设计要求;
2003 年~2013 年间建造的 B 类建筑,应不低于《01 抗规》或《10 抗规》的抗震设计要求(具体按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2013 年以后建造的 C 类建筑,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的抗震设计要求。
注: 《78 抗规》指《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自 1979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89 抗规》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01 抗规》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0 抗规》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95 标准》指《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自 1996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
2. 关于既有建筑构件抗震验算时组合内力设计值的调整:设 防烈度、荷载取值、组合值系数应按照新标准取值;作用分项系数可按 2019 年及以后的建筑按现行标准、2019 年之前的可按老标准。
三、其他问题
1. 乙类设防建筑已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其楼梯间框架的抗震等级可不再提高。
2. 砌体结构不规则性(如层高、平面不规则等)超出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时,应在修缮与加固时采取抗震加强措施,从抗震性能上确保其结构安全性。
3. 隔震建筑的隔震层下部结构刚度可不按嵌固刚度要求控制。
4. 上海市抗震设计标准中的地震动参数和规范反应谱已针对 软弱场地地震反应进行调整,不再重复考虑通用规范中关于不利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
科技委事务中心
2023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