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法下诉讼文书送达路径分析

企业   2024-11-19 12:19   广东  


诉讼文书送达是指法院、行政机构或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件(如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以确保相关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并能够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响应。送达诉讼文书是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诉讼制度,是法律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阿根廷同样重视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及送达程序中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Código Procesal Civil y Comercial de la Nación)设立了阿根廷文书送达的法律框架,强调所有诉讼相关的文书都应当确保接收方确实收到。本文将对阿根廷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路径进行详细分析,并针对实践中诉讼文书送达可能遇到的阻碍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阿根廷国内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路径

阿根廷民事诉讼程序中,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决定启动诉讼程序、法院命令被告出庭等流程相关的送达通知须以《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方式进行,《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第135条和第136条规定了以下五种具体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

(一)个人送达或通过公文送达(Personal Notification or by Cedula)

《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了诉讼文书的两种送达方式:个人送达和公文送达。该条规定了17种法院裁定需要通过这两种方式进行送达,如送达起诉、反诉及随附文件的裁定、宣布纯法律问题的裁定(除非此类裁定是在初步听证会上作出)、下令进入举证阶段并按照《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第360条指定初步听证会的裁定等。

1、个人送达(Personal Notification)——由司法人员或其他授权人员将法律文件交付给接收方。

2、公文送达(Cedula)——通过法院出具的正式文书进行送达,这种方式原则上是法院官员亲自送达,但也可以通过邮政公司进行送达,一般适用于需要通过法院正式文书对送达进行记录和证明的情况。

(二)公证记录送达、附认证副本和送达通知的电报送达和附送达通知的文件信送达(Notarial act, Telegram with certified copy and notice of delivery, Document letter with notice of delivery)

《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三种送达方式:公证记录送达、附认证副本和送达通知的电报送达和附送达通知的文件信。

1、公证记录送达(Notarial act)——这种送达方式涉及到公证人参与,为文书送达提供了最高级别的正式性和安全性,在此过程中,公证人将验证需送达的文件,并会在公证记录中注明文件已被送达。

2、 附认证副本和送达通知的电报送达(Telegram with certified copy and notice of delivery)——将文件内容转录到电报中送达,通常由邮政公司执行。

3、 附送达通知的文件信送达(Document letter with notice of delivery)—将文件内容转录到文件信中送达,并附有送达通知,以证明文件已被正式接收。

以上《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第135条和第136条规定的五种送达方式无先后顺序,而是根据拟送达的文件类型及当事人的选择,使用相应的送达方式。

(三)公告送达(Notification by Edicts)

《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典》第145条规定,当涉及对身份不明或地址未知的人送达时,将适用公告送达。但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承诺其已尽力查询接收方的地址而未成功,如果当事人做出虚假承诺,将会被判支付五十墨西哥比索到一万五千墨西哥比索的罚款。需说明的是,并非所有联系不到接收方或者找不到接收方地址的文书送达都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如上文提及的起诉通知书等关键文书,只能通过个人送达、公文送达或者公证送达等正式方式。

对于当事人无法亲自接收文书的情况,根据《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典》第140和第141条,负责送达的通知人可以将文书副本留给接收方的利害关系人,通知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在文书上签字,并在文书上记录送达日期和时间,如果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也应记录在案。若无人接受送达,负责送达的通知人可以将文书交给住宅或办公室内的另一人,或交给住宅或办公室的负责人,或者将文书固定在这些地点的门上。


二、阿根廷涉外民事送达方式分析

(一)国际条约送达之海牙公约

阿根廷于2001年2月2日批准加入《海牙公约》,该公约旨在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使得不同国家的司法文书可以有效地跨境送达,保障民事和商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程序正义。

阿根廷对《海牙公约》第十条提出了保留,[1]即通过邮局或私人雇佣的诉讼代理人/机构完成送达。因此,阿根廷不允许采用上述非正式的送达方式,如果未通过《海牙公约》规定的正式方式完成送达,阿根廷法院会将该送达视为“无效送达”,将不支持相关的裁决和判决。此外,在被告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只有在被告或被告代理人超过一年未签收海牙送达证书的情况下,阿根廷法院才承认《海牙公约》第十五条。[2]

因此,在通过《海牙公约》的相关规定尝试送达国际诉讼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阿根廷中央主管当局的规定。即在阿根廷,所有诉讼文书的送达都必须通过阿根廷正式的司法渠道完成,通过阿根廷中央主管机关来进行文书送达,一般需要3-6个月才能完成送达流程。

另外,为满足程序正当原则,即要求接收方理解所送达的文件内容,阿根廷规定所有文件都必须翻译成西班牙文,任何未经翻译的文件都不会被中央主管机关承认。

(二)外交途径送达之司法协助

以中阿司法文书送达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条约》)[3]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转递和送达司法文书。

根据《条约》第五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协助送达路路径为:双方在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时,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这里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阿根廷共和国方面为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另外,一方可以通过本国派驻另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官员向在该另一方领域内的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但应当遵守该另一方的法律,并且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三、企业启示及应对策略

根据以上分析,阿根廷现有达机制包括个人送达、公文送达、公证送达等多种方式,理论上能够较为有效地保障当事人收到法律通知或者诉讼文书。但某些送达方式如公证送达,可能涉及较为复杂的程序和较高的成本,在实践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可能因为多重程序要求而导致效率低下,尤其是在当事人难以联系或不合作的情况下,送达过程可能被严重延误。

违反诉讼文书送达规定可能导致送达程序无效,也可能影响整个诉讼程序,进而关系到整个案件的推进。当企业送达文书或作为接收方时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以确保自身的权利不受损害。

(一)企业送达文书时的启示

1、送达前预估风险,控制时间成本

企业需要送达文书时,有义务确认接收方送达地址的正确性,但实践情况中,有时企业无法完全保证其提供给法院的接收方地址完全正确。如企业作为原告时,需要提前预估可能存在因被告地址有误而导致送达不能的情况发生,故在起诉前的关键阶段,应尽可能与被告联系并现场拜访,减少对方地址不明、失联的风险,确保获取对方的正确地址信息。

2、送达失败时及时调整策略,推动案件进程

若因被告地址有误导致送达失败,则企业应立即尝试获取有关潜在新地址的信息,若无果则可以考虑调整策略,尝试其他可行的送达方式,如公证送达;对于无法联系或地址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尝试采用公告送达等方式。即在面临送达困境时,企业应及时调整送达方式,尤其是在当地司法效率较为低下的情况下,应尽快采取措施以推动案件进程。

(二)企业作为文书接收方时的应对策略

1、及时确认文书,记录接收情况

在接收到任何法律文书时,企业应立即确认文书的内容和接收时间,并将这些信息记录清楚。对于关键性文书,需详细审查文书的内容,明确文书中提到的法律要求、时限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确保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必要的行动,如提交答辩、提起反诉、申请延期等。同时也要保存好文书的原件及任何附带的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

2、了解送达机制,维护正当权益

若企业作为文书接收方,未按规定收到诉讼文书或发现原告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文书的,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送达的申请。根据《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第149条,若送达方在送达程序中存在违规行为,且该行为致使接收方无法及时履行与被通知裁定相关的程序行为,则接收方可以申请送达通知无效。如果送达程序中的瑕疵导致企业错过了某些关键的法律时限,如起诉或答辩期限、上诉期限、申请程序救济的时限等,企业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程序性救济,如请求恢复时限或重新审查案件。

在部分情况下,若送达程序中的瑕疵行为严重影响企业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企业还可以申请撤销该判决。例如,如果原告告知法院被申请人的住所在X地址,法院在该地址送达了诉讼通知,但被申请人的真实住所在Z地址,当被申请人得知该诉讼时,判决已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被执行且被申请人的资产已被查封,被申请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诉讼。

诉讼文书的送达在阿根廷的民商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仅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也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和当事人的权益。企业不论是送达文书还是作为接收方,都需要充分理解送达程序的要求及其复杂性,并在实践中提前做好准备或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如预估送达风险、积极配合送达、及时确认文书内容、妥善保存相关记录等,以减少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企业也要关注送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程序瑕疵,并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途径,避免因送达问题而影响诉讼进程推进或错过重要的诉讼时限,尽量减少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


向上滑动阅读脚注

[1] 《海牙公约》第十条:除非目的地国提出异议,本公约不妨碍:(一)有权通过邮局直接将诉讼文件寄给在国外的人;(二)发文件国的主管司法人员、官员或其他人员有权直接通过目的地国的主管司法人员、官员或其他人员送达和通知诉讼文件;(三)诉讼上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直接通过目的地国的主管司法人员、官员或其他人员直接送达或通知诉讼文件。

[2] 《海牙公约》第十五条:如须根据本公约向国外递送传票或类似文书,以便送达,而被告没有出庭,则在确定以下情况之前,不得作出判决:

(一)该文书已依文书发往国的国内法所规定的在国内诉讼中对在其境内的人送达文书的方法予以送达;或

(二)该文书已依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实际交付被告或其居所。

并且,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送达或交付均应在能保证被告进行答辩的足够时间内完成。

每一缔约国均可声明,只要满足下述条件,即使未收到送达或交付的证明书,法官仍可不顾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已依本公约所规定的一种方法递送该文书;

(二)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自递送文书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的适当期间已满;

(三)尽管为获取证明书已通过文书发往国的主管机关尽了一切合理的努力,但仍未收到任何种类的证明书。

虽有上述各款规定,法官仍可在紧急情况下决定采取任何临时性或保护性的措施。

[3]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flty/fltymsssfxzty/201812/t20181225_151330.html



本文作者:Zh.X,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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