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刚刚走上财务岗位,心里美滋滋的。
“咚咚”有人敲门进来,一看是业务员小王。
小王将合同往你手里一放,“这个租房合同要马上付款,张会计你办一下。”
你拿起合同一看,“哎,小王,这条不对,怎么写不提供发票?那不行!”
“那怎么办,人家就是不愿意提供发票,好说歹说才将合同谈下来,材料马上就要进场了,你说怎么办?”
你怎么办?
不付钱!显然不现实,业务不能停,生产不能等。
付钱!没有发票,账上一大笔的支出如何处理?不处理?资产虚增。处理了,没有发票。
有人说不和这家签合同,换一家给发票的签合同,但实际中情况往往不允许,只能和这家不开票的房东签合同。
有人说,找人代开发票。这是绝对不可取的。找人代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开票是以真实业务为基础的。
有人说,付款但不入账。怎么付款?老板自掏腰包吗?显然不可能。从公司付款,就是已经入账了,只不过是在资产内部调整。银行存款减少,预付账款。
左也不行,右也不行,怎么办呢?是不是很抓狂!
作为财务人员,要有意识地参与到业务中去,参与合同的订立,从会计和税法角度给出中肯的建议,引导业务人员签订没有税务风险的合同。否则,一旦合同签订了,财务人员就会很被动,就像上面的事项。
一旦签订了不提供发票的合同,作为财务人员有责任将不能取得发票的风险、以及你为这件事做的弥补后还可能发生的损失告诉老板,让老板自己做决定。记住!你只是工具人,老板才是决策人。
作为财务人员必须知道《企业会计制度》8大原则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和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用大白话说,当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企业通常应当按照经济实质对其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租房这个经济业务有合同,有付款凭证,经济业务是真实的,金额是可以确定的。所以应当如实入账。
支付租金时: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注意房租一般比较大,尽量通过银行付款,不要通过现金付款,现金付款不闭环
期末没有收到发票,仍然要进行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同时在记账凭证后附合同复印件、银行付款流水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经济业务真实性的单据。
还没有完,会计上的账务处理结束了,税法上还没有结束。税法上要求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没有取得发票,就产生了一个税会差异。在下年初做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
你可能又疑惑了,都纳税调增了,企业所得税一点都没有减少,入账的意义在哪里?别着急,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假设一个会计年度只有房租200万元/年一个事项没有取得发票,已经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利润总额是2000万元,所得税率是25%,无其他调减事项。则
应纳税所得额=2000+200-0=2200万元
所得税额=2200*25%=550万元
净利润=2000-550=1450万元
个人所得税(分红税)=1450*20%=290万元
若租房的200没有计入成本费用,则利润总额就不是2000万,是2200万了,经过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是2200万元,所得税额是550万元,净利润是1650万元,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是330万元。多交了40万的分红税。
在公司支出成本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总体税赋少了40万。是不是应该入账。入账不入账不是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是根据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来判断的,这点千万不要搞错。
作为一个财务人员,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事前告知老板,事中将合同、付款凭证做了附件,事后做了纳税调增,已经尽到一个财务人员的职责了,是不是就没有税务风险了呢?不是的,这要从房东租房涉及哪些税说起,具体个人房东要交哪些税?(企业租房类似)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出租房屋有提供发票的义务,若承租方没有取得发票,税务可以认定承租方帮房东逃逸发票,可以将应房东承担的税费责令承租方承担。我曾经看过一个这样的税务处罚,当时没有截图保存,不然会贴上来供参考。
之所以写了这一篇,是有人在群里问了类似的事情,还说TM因为没有发票入账了,被税务要求承担出租方的房产税。以至于Ta对出租方交房产税还是承租方交房产税产生了混乱。
财务人员在和其他部门沟通时,外部依据完善固然好,但实际中往往不尽人意,这个时候要多想想在现有的条件下,如何尽可能地弥补,不能一口回绝业务人员,当然,平时也要多和业务部门沟通、宣传。
今天就写到这,也欢迎你和我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