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

文摘   2024-10-04 19:57   上海  

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于是小规模纳税人,对按月申报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按季度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

注意10万元的销售额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免征。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政策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是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

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税两费”指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样,已经依法享受这几项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也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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