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逾期申报债权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逾期申报债权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
《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逾期申报债权处理工作指引》于2024年7月11日经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逾期申报债权处理工作指引》印发给各会员,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馈。
附件:《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逾期申报债权处理工作指引》
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逾期申报债权处理工作指引
为规范成都市管理人履职行为,统一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措施,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公平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的逾期申报债权,是指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或增加申报债权的情形。
第二条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前款所称“分配”时间节点以分配公告发布日为准。
第三条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不享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的除外。
债权人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受理申报并进行审查,但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申报,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四条 在破产和解案件中,债权人在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债权在和解协议草案表决前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且未获人民法院确定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不享有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权,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该债权人被确认的债权可依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的除外。
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申报,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五条 债权人迟延申报债权的原因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管理人直接通知的已知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二)经公告通知的未知债权人或无正确联系方式的已知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三)经管理人直接通知的已知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债权人原因的除外。
第六条 管理人对逾期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的,可以依据逾期申报不同原因按照以下标准预收补充审查费用:
(一)因本指引第五条第(一)项原因逾期申报的,管理人不收取补充审查费用;
(二)因本指引第五条第(二)项原因逾期申报的,管理人参照民事财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标准减半收取补充审查费用,但每笔债权的补充审查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
(三)因本指引第五条第(三)项原因逾期申报的,管理人参照民事财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标准收取补充审查费用,但每笔债权的补充审查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元。
管理人收取的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且不计入管理人报酬基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债权人在逾期申报债权时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免交债权审查费用:
(一)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金、抚恤金或补偿金的自然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然人。
(三)管理人认为可以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管理人可以要求补充申报债权人在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后15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管理人有权从其债权受偿款或者破产财产分配款中扣除。
第九条 本指引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强制清算案件中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参照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