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法院2024年度十大破产案例
近年来,株洲法院紧紧围绕中央、省委有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省高院的有力指导下,持续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为重心,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现代化建设。为发挥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本市法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统一审理尺度和价值观,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经征集、评选,现发布株洲法院2024年度十大破产案件。
目录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货架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传媒中心破产清算案
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电商服务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某铁路物资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旅行社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转和案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破产清算转和解 府院联动 多元化偿债安排
受理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
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情况
2019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无法正常运营,向株洲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由于公司债权人迟迟不能与意向投资人达成有效重整计划,株洲中院于2021年依法裁定该公司由破产重整转为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资产虽有6000万余元,但抵押资产占5500万余元,负债达4.6亿余元,若在清算状态下拍卖处置资产偿债,普通债权本金的模拟清偿率不足10%。考虑到公司主要资产位于主城核心地段,周边无成熟商业体,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虽暂时陷于危机,但潜力犹存,并且大部分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希望能够通过非清算的方式处理本案,株洲中院将办理思路转为促成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
为促成和解的最终实现,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实施了“三步工作法”。第一步,做通抵押权人双峰县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让其同意将优先受偿权由3600万余元调整至1500万余元,为顺利通过和解方案创造了前提条件。第二步,在和解方案中多维度设计了多元化的偿债安排,有效提高债权人清偿比例,职工债权100%清偿,工程款优先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150万元以内的部分根据方案按照分得物业价值最高按100%回购;超出150万元的部分按照分得住房价值最高按100%回购,对分得商铺部分也有更优安排,从整体上平衡了各方权益,普通债权本金清偿率从清算状态下的10%提高至60%左右,大大提高了和解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将和解方案的通过率达到95%以上。第三步,对极个别债权人的异议进行了针对性的研判,分批、分多次与债权人反复交流、充分探讨,通过“实地测算对比法”,消除债权人顾虑。和解方案表决期间,由投资人及战略合伙人以自有财产和商业信誉为和解方案提供多重担保,给犹豫不决的债权人最后打了一剂“强心剂”。最终,本案和解方案得到全体债权人一致认可,实现100%的债权人通过。
典型意义
本案系湖南首次破产清算程序中实现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100%达成和解的经典案例。为找到最合适的破产路径,株洲中院破产审判人员多次前往现场实地考察和反复验证,数度组织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各方召开意见交流会,通过“三步工作法”,逐层解决具体问题,全力推动和解工作,成功打消极少数债权人的信任危机,提振了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信心,为和解方案能够全票通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清算程序下通过和解方案,是人民法院、管理人、投资人及债权人、债务人多方聚力共同取得的成果,也是人民法院在法治框架下,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一次有益实践与重要尝试。株洲中院和破产管理人历时4年,克服层层压力,最终成功推动企业重焕新生,最大限度减少了广大债权人损失,为今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审理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和指引作用。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分离式处置 清算式重整 零信访
受理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中汇时代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审理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地产项目质量好、销售佳,但因其上级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销售款项转移走,导致无法如期向近700户购房业主交付房屋。2023年9月11日,株洲中院依债权人申请,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同年12月8日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公司名下主要资产均附着于同一宗土地,因未办理实际分宗,无法单独变价处置,而若要对该土地进行实际分宗将付出高额财务、时间成本,且分宗后能否处置成功、处置时间长短、处置价格均无法确定,从而最终无法为项目续建及时提供资金或虽能提供但无法满足项目续建所需金额,导致该项目可能彻底烂尾,不但无法交付房屋,而且资产也会不断贬值。但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八个组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其他普通债权组经表决未通过。为保障保交楼不因缺乏续建资金而停工,管理人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24年9月27日,株洲中院组织召开府院联动会议,芦淞区防范化解某项目工作专班、债务人公司、管理人参加会议,会议决议以通过重整程序及“保交楼”政策筹资的方式,继续完成项目续建工作,优先保障购房业主交房、办证的合法权益。2024年10月25日,株洲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交楼”政策背景下,人民法院切实发挥破产审判功能,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化解群体性矛盾,“清算式重整”引入资金保障续建工作的典型案例。
一是区级最大舆情风险项目“零信访”。为落实省高院破产案件办理中防范信访维稳风险的指示精神,我们迅速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要求管理人设专职维稳专干与政府专班一道定期召开购房户、施工方、建设方、专班四方会议,及时向购房户公示“保交楼”工作进度,充分保障购房户知情权,成功化解延期交房引发的群体性矛盾。本案有效衔接了管理人信访维稳处置机制与府院联动机制,对破产审判信访管控形成制度合力,为今后破产案件中办理信访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
二是创新“分离式处置、清算式重整”。本案通过公开招募方式引进共益债投资人、兜底重整意向投资人,为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分离式处置”是指将债务人公司分立成两家公司,一家公司承继公司原有全部债务、资产变价款,以依法清偿债务,最大程度减少债务人和投资人的负担;另一家公司由意向投资人通过兜底方式受让100%股权,使得公司继续存续,公司名下土地可在未分宗情况下继续开发,对价支付时间亦满足保交楼资金计划需求,不会因项目再次停工产生新的损失和纠纷。“清算式重整”则将“分立后公司100%股权”作为标的物,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若有高于兜底意向投资人出价的,则出价最高者将被最终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通过此种重整模式,各类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不会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既有利于通过潜在投资人的充分竞争来保障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也能有效避免破产清算状态下资产拍卖变现带来的不确定性,从而保证续建工作能够顺利完成,进而提升项目整体价值,生动体现了重整制度的挽救、焕生功能。
案例三
某货架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执转破 无产可破 个人管理人
受理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
杨萍
审理情况
某货架公司是一家经营超市货架及配套产品、仓库货架系列产品制作、销售的一人独资公司,经营规模不大,但因市场原因早已无经营能力,属于典型的“僵尸企业”。2023年10月18日,深圳某银行以该货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将其移送破产审查。株洲中院执行局经查证,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故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决定书,将某货架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株洲中院经审查认为,某货架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具有破产原因,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情相对简单,系无财产可破案件,故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秉持着繁简分流的审判理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同时,依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六款、第七条之规定,在管理人选聘公告中明确了个人管理人可参与申报,并确定使用摇号的选任方式,依法公开选定了个人管理人杨萍担任本案管理人。
该案在合法合规的程序基础上,为提高工作效率,于裁定受理当日同时公告债权申报等事宜并确定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鉴于该案的唯一已知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均在外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高效完成了债权表核查等事项。会后,个人管理人依法向株洲中院申请宣告某货架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清算程序。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次日依法裁定宣告某货架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湖南省首例个人管理人承办的破产清算案件。株洲中院于2022年创新制定了全省首个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并与株洲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力合作,经协会积极组织申报和收集参评材料,最终选定了一批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该名册与株洲中院此前已出台的《关于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和《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形成了完善的规范体系,共同为个人管理人办理无产可破的简易破产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筑牢了合法基础。
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制度是解决执转破工作中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个人管理人制度在该案首次适用,实现执行、破产工作的双突破。一方面,执行转破产的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即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清查,能够充分了解被执行人资产状况,尽早将已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程序,从而终结执行程序,使得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得到解决,化解执行积案;另一方面,在拓开“执破融合”通道的基础上,因案制宜适用简易程序和个人管理人制度,降低了破产启动门槛和费用成本,实现快审快结,从而加速“僵尸企业”出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良性健康运行,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仅用时31天审结,成为“执转破”机制、破产简易程序和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制度“三力齐发”的典型,为其他个人管理人申报与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例四
某传媒中心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执转破 无产可破 网络公司 宣传陷阱 审判追踪
受理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
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某传媒中心成立于2023年2月24日,自成立后不久即在株洲两级法院有多个诉讼、执行案件,经株洲中院执行局筛查、研判,向债权人进行沟通、释明后,某传媒中心的一位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案件所在的石峰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石峰法院裁定移送破产审查后,申请由中院提级审理。株洲中院于2024年8月31日裁定受理对某传媒中心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1月4日,某传媒中心破产清算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调查未发现抖选中有实际可供分配财产,管理人以某传媒中心无力偿付破产费用,亦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由,申请宣告某传媒中心破产。株洲中院于11月21日作出裁定,宣告某传媒中心破产并终结某传媒中心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某传媒中心成立以来通过高收入、高回报、高利润的承诺在网络上吸引多人报名其抖音(抖店)账号打造、推广引流、抖音卖货课程,但其实际提供的课程远无法达到宣传效果,无法为购课学员带来实质收益。某传媒中心虽注册成立在株洲市石峰区,但其通过抖音、百度等多个用户众多的网络平台进行卖课宣传,影响范围广大。株洲中院自某传媒中心相关诉讼案件审理阶段起便开始关注其涉诉、执行情况,发现该企业已未实际经营且无力清偿债务,及时引导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通过破产程序将其及时出清,消灭这一“名存实亡”的经营主体,从根源上杜绝更多的诉讼、执行案件产生。同时,考虑到某传媒中心的网络营销业务影响广泛,经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销声匿迹”、企业“人去楼空”的情况下,可由管理人及时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注销,避免更多无辜的人踩入其宣传陷阱,对此类有损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企业进行清理,亦能形成警示效果,净化市场。本案在审判环节提早识别风险,加强破产前端指导,深化审判、执行和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破产审判一揽子解决纠纷的终局作用,助力法治化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
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执转破 府院联动 共益债务 生态修复
受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
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株洲路遥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加之煤炭行业调整改革,于2019年停产,并于2021年12月签订关闭退出协议。攸县法院受理涉该公司的执行案件数十件,总负债金额过亿。后该矿业公司因资不抵债被移送破产审查,攸县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攸县法院民二庭与执行局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研判,经审查发现该企业负债金额大、债权人数多、矛盾纠纷尖锐、信访风险高、在当地遗留问题复杂,且涉及生态环境问题。
该案中,攸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效能解决了案件中诸多难点问题。一是联系财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关闭补偿款的支付;二是针对当地群众提出的修复生态诉求,积极与基层组织协商后安排专项资金50余万作为共益债务,处置矿区废石、河道、农田等环境问题,保障当地的生态安全;三是针对产房、办公用品、设备等难以变现的固定资产,结合实际利用价值,经评估后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由当地村组接收,并通过债权人会议认可;四是对于产能交易价款,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委托执行局提取价款1000余万,并及时移交管理人;五是引导税务局进行清税申报,同时监督管理人主动核查,清缴税款9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攸县原系产煤大县,煤矿数量多,规模大小不一,企业组成结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难以厘清。近年来因产业调整,大量煤矿企业面临关闭退出时仍留有累累负债和诸多遗留问题。本案通过破产程序处理煤矿关闭问题能为后续有效清理煤矿提供全新的思路,起到“破产一家、宣传一片”的效果。
一是破产不破生态,将绿色发展融入破产审判全过程。法院在办理破产过程中秉持“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的环保理念,指导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识别,从废弃设备拆除、污染修复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将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的可行性,实现生态保护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统一。
二是破产不破价值,最大限度发掘现有财产效用。法院根据企业具体财产状况制定财产管理、变价方案,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对难以变现的财产适时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清偿,解决资产处置困难的问题。
三是破产不破权益,多方聚力共谋保护与发展。用好“执破融合”机制、用活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内、外部工作合力,实现各方力量在思想和目标上的统一,共同保障债权人权益。
案例六
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府院联动 破产企业税务注销 纳税信用修复
受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某置业公司是一家经营房地产开发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8月4日,株洲市石峰区法院(以下简称石峰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该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其异常经营已持续一段时间,被税务机关经法定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已被暂停。税务局以公司账户荒废为由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无法缴纳税费、罚款。然而,为处置债务人破产财产需要变卖其房产,但没有增值税发票就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为此,石峰法院多次同石峰区政府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涉税事宜,破产管理人也多次与石峰区税务局沟通联系,同时将情况汇报到株洲中院。在中院的精心指导下,石峰法院与石峰区政府、石峰区税务局积极协调沟通,打破办理涉税事务的固有程序,税务局激活了公司账户并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解决了税票问题,促成了破产财产有效处置。
典型意义
破产案件涉税事项处理一直是破产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破产公司注销时一般会涉及欠税、拖欠滞纳金、罚款等内容,并产生“死欠”核销、税收滞纳金、罚款等新的问题。税务机关通常认为破产企业未解决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不予办理税务注销,而本案为税务非正常户企业在破产程序中解决清税难题创造了有益范本。
一是“由寡及众”,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人民法院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共商破除“帐证票”停用状态的办法,实质性打通具体操作中的堵点。
二是“由表及里”,以具体案件的办理成果鼓励和引导破产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对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的破产企业,各级税务部门可以及时在规定期限内为破产企业办理纳税信用修复。
三是“由点及面”,以个案促推广,以制度促落实。石峰法院和石峰区税务局以本案为契机,就近年来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涉税问题进行充分磋商论证,联合发布了《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石峰区税务局关于便利企业破产税务办理操作流程(试行)》。该《操作流程》重点围绕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和破产清算终结后的税务注销等作出明确规定,终局性地解决了破产管理人代开发票、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注销障碍等问题。
案例七
某电商服务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
执转破 小微企业 法定代表人代为清偿债务 破产和解
受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
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某电商服务公司因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其债权人株洲某置业投资公司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荷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后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随即申请某电商服务公司破产清算。2024年6月7日,荷塘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并摇珠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清算期间,某电商服务公司向荷塘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其法定代表人周某自愿以3万元人民币为限作为偿还债务的主要来源。经表决,全体债权人均同意该和解协议。2024年10月24日,荷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认可某电商服务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仍具有运营能力的困境企业,人民法院可通过重整、和解程序等实现对企业的挽救,也可以引导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解决或缓解债务问题,消除破产原因,终结破产程序,免予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如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则债务人破产原因消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债权人同意由法定代表人代为清偿债务,破产原因消除,企业得以免于破产,同时也最大限度减少了债权人损失。本案系在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的成功案例,为今后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八
某铁路物资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执转破 破产企业注销登记 清税 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某铁路物资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22年8月22日,其债权人袁某某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峰法院)提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2022年9月20日,石峰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经公告选任后指定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公司已停产、停业多年,实际未在其工商登记所在场所营业,股东均已死亡。管理人完成公司的清税事宜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由于法定代表人失联、登记股东均已去世,管理人并未接管到公司营业执照及印鉴等。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缴回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再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对此,管理人依据株洲中院和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相关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多次到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工商注销登记,穷尽一切送达方式后,管理人登报公告挂失执照和公章。管理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遗失公告报样、垫付罚款后顺利完成公司注销登记。
典型意义
为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变更注销等问题,石峰法院、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通力配合、高效联动,本案破产注销登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石峰区区情共同制定、出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破产相关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破产企业管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程序时,仅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税务处置情况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企业破产相关登记中营业执照遗失的,提交遗失公告报样即可。该举措畅通了破产企业退出市场渠道,解决了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中营业执照无法缴回、公章遗失等问题,提升了办理破产企业变更注销手续效率,为破产企业退出市场提供给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有效化解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矛盾隐患,助力“僵尸企业”快速出清。此外,石峰法院通过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为管理人垫付本案相关费用提供后续保障,既打消了管理人的履职顾虑,也提高了“执转破”制度的生命力。本案的审理,为“无产可破”、“无迹可查”、“难以正常注销”的同类案件,做出了有益探索与实践。
案例九
某旅行社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股东申请破产清算 吊销未注销 僵尸企业清理 执转破
受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
湖南圣盛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2020年6月24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吊销某旅行社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自此一直处于经营停滞状态,实为“僵尸企业”。某旅行社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出现解散事由,但一直未进行清算,且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执14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某旅行社公司经法院执行后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其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已具备破产原因,2024年7月,某旅行社公司的股东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元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作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有权申请对某旅行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天元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受理,该案顺利进入破产程序并已宣告破产。
典型意义
现实中,已吊销但未注销的“僵尸企业”一直大量存在,赋予股东对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僵尸企业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利,通过破产程序对已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宣告破产,不仅是对企业个体的一种法律行为,更是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资源配置、法制环境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贡献。
一是可以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化解执行件的促进功能,解决“执行难”问题。推动“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终局性化解执行案件。
二是及时清理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为有竞争力的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干净的营商环境。
三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化解债务风险。确保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合法性和有序性,避免资源的无效占用和浪费,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无法继续经营的“僵尸企业”,可以有效的清理债权债务,减少社会经济中的不良资产,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同时,债务人往往怠于履行企业注销的义务,类似具备注销条件而未注销的企业可参考本案做法,积极寻找、通知股东积极履行清理企业的义务,促进“僵尸企业”的清理和退出。此外,在府院联动机制的运行下,法院可以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动起来,通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清查本地区已吊销未注销的企业,结合执行部门对上述企业存在的终本案件的查询结果,继而推动更多“三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实现大范围的“僵尸企业”清理,助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案例十
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小微企业 执转破 股东补足出资
受理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
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
审理情况
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收资本70万元人民币,其股东常州某科技公司实缴资本70万元,张某某(台湾居民)认缴出资30万元。由于某科技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到2019年,生产经营业务已基本全面停止,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某科技公司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炎陵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炎陵法院)提出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申请。2023年4月25日,炎陵法院执行局决定将阿木奇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5月26日,炎陵法院裁定受理某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9月22日,该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表决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年9月26日,管理人向炎陵法院提出申请称,阿木奇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请求终结某科技公司破产程序。炎陵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终结某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中,炎陵法院通过和管理人紧密配合、细致调查,发现其中一个股东张某某(台湾居民)认缴出资30万元但并未实际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管理人向股东张某某发出《出资通知函》,随后张某某向管理人银行账户补足出资30万元。
受经济环境下行影响,许多小微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经营困难,如果简单“一破了之”,让债务人逃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会受到极大损害。催缴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责任,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还让应当承担责任的债务人充分的承担了责任。该案中,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积极履职,成功找到股东补足出资,充分体现了破产程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独特程序价值。
//来源:株洲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