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异议债权确认裁定发生效力后,债权人再行起诉请求确认债权实际系请求对裁定确认的债权予以变更,应驳回起诉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申284号
崔福兴、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8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作出(2016)琼02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债权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度公司”)的重整申请。三亚中院受理中度公司重整申请后,崔福兴向中度公司管理人申报案涉债权,中度公司管理人对债权不予确认,并告知其申请复核的权利。之后崔福兴逾期申请复核,中度公司管理人出具复核意见,对崔福兴的意见不予采信,并告知权利救济途径。崔福兴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方式提出异议。
2017年6月2日,三亚中院作出(2016)琼0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对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崔福兴提起诉讼,请求对该裁定确认的债权予以变更,海南高院认为其起诉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据此裁定驳回崔福兴的起诉。崔福兴不服该裁定,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的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实际系请求对裁定确认的债权予以变更,其起诉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明确无异议债权确认裁定发生效力后,债权人再行起诉请求确认债权实际系请求对裁定确认的债权予以变更,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