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以债权转增资本公积,涉税事项存在隐忧

职场   2024-11-28 23:12   上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标的公司名称: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保联”)、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太联”)、三亚合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合联”)、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两江”)。

   转增金额: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将其对上海保联的 2,450.23 万元债权转为上海保联的资本公积,拟将其对上海太联的  6,264.57  万元债权转为上海太联的资本公积,拟将其对三亚合联的165,254.90 万元债权转为三亚合联的资本公积,拟将其对重庆两江的 208,648.58万元债权转为重庆两江的资本公积(以下简称“本次增资”)。

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增资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增资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权向子公司转增资本公积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其对上海保联的2,450.23 万元债权、对上海太联的 6,264.57 万元债权、对三亚合联的 165,254.90万元债权及对重庆两江的 208,648.58 万元债权相应转为上海保联、上海太联、三亚合联及重庆两江的资本公积。公司将在上海保联、上海太联、重庆两江及三亚合联股权调整完成后实施本次增资。本次增资后,上述 4 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增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从格力的公告来看,四家子公司都是直接或间接持股100%的公司,不涉及少数股东,债权转为资本公积,会计处理上,这是一项权益性交易,是毫无问题的。

但在税务方面,这种公司债务不用偿还,变为资本公积,会不会被认为是一项应税收入(注:虽然这种观点是没道理的,笔者也不支持,但在税务实践中,有些税务机关可能会持这种观点。类似的情形,比如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也是一项典型的权益交易,公司实际并未获得收入,但有不少人认为是股东捐赠收入)。

债权转为资本公积,格力地产能否增加对四家债务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38亿元?恐怕也会存在分歧。

其实,对格力地产来说,如果选择直接拿出38亿进行货币资金增资,一方面增加子公司货币资金,同时增加子公司实收资本。然后,子公司收到货币资金后,将38亿元偿还格力地产的债务,完全可以避免税务争议,操作起来,也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

远离涉税争议,岂不是更为稳妥的操作?

这个类似案例,笔者其实写过一个小故事

【小故事 大道理】同样毕业三年,一个会计月薪2万,一个会计月薪5千,差距竟在这里!

前几天,笔者微信群里大家讨论的一个问题:

A公司是持有B公司100%股权的股东。  

方案一:B公司直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方案二:B公司先分红给A公司,然后用分红款给B公司增资。

从会计处理来说,结果是一样的。但从税务来说,方案一是很确定能增加股权计税基础,但方案二,是否能增加股权计税基础,那就不好说了,各个税局给出的回答也不一样。

所以,企业在设计相关方案时,不能仅从会计处理来看,也要考虑税务影响,能避免税务争议,还是尽量避免,免得未来扯皮费时费力,还不一定有用。

相关文章:

股东打到公司的钱超过注册资本,该记入资本公积还是其他应付款?

财税闲谈
财务税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资融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会计审计 @马军生博士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