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了6个月财务总监,因大股东资金占用,被判承担超过1200万赔偿责任

职场   2024-11-18 22:00   上海  


原审被告林永飞、翁武强、*的民事上诉状,不服广州中院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林永飞、翁武强未进行诉讼费用缴纳,其提起上诉的案件已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文焱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1: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2:林永飞

一审被告3:翁武强

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理由及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四项中关于要求支付占用资金利息和刘*焱对占用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项内容,依法改判刘*焱无须承担瑞丰集团占用资金本金117,798,065.41自占用发生于2019325日起的利息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二审诉讼费由中中心承担。

三、上诉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3元,由上诉人刘*焱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一审判决

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占用资金241,933,787.91元及利息;

2、被告林永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翁武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在7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刘*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中资金占用发生于2019325日起的部分本金117,798,065.41利息),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财务总监任职情况

*焱女士,中国国籍, 1972  3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曾任职于广州市文化用品公司,2002 年至今20093月,历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财务主管、资金部经理、总裁助理。

2019  3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聘任刘*焱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20198月,公司董事会收到刘*焱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20190917日,刘*焱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

六、证监会认定、处罚
*焱,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主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刘*焱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林永飞的指示安排对多笔资金进行付款审批,其后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措施定期清理和督促应收款回款、了解合同履行进展,同时知悉摩登大道与瑞丰集团存在现金混合管理的情况,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刘*焱签字保证 2018 年年报、 2019 年半年真实、准确、完整

对刘*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证券代码:002656证券简称:ST摩登公告编号:2024-118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摩登大道”)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1867号,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112日披露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编号为“(2022)粤01民初2696号”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广州中院已受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与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摩登大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31116日披露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696号,就投服中心与瑞丰集团、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摩登大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0231228日披露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2)原审被告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的民事上诉状,不服广州中院出具的(2022)粤0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424日披露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由于林永飞、翁武强未进行诉讼费用缴纳,其提起上诉的案件已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文焱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1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2:林永飞

一审被告3:翁武强

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理由及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四项中关于要求支付占用资金利息和刘文焱对占用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项内容,依法改判刘文焱无须承担瑞丰集团占用资金本金117,798,065.41元自占用发生于2019325日起的利息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二审诉讼费由中证投服中心承担。

二、判决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3元,由上诉人刘文焱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1867号。

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1113


证券代码: 002656 证券简称:ST 摩登 公告编号: 2023-105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摩登大道”  2022112日披露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05  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出具的编号为“(2022)粤01民初2696号”的《应诉通知书》 和《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广州中院已受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与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 、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摩登大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696号,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324690714C

法定代表人:郭文英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B4

被告1: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77792193Y

法定代表人:翁武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海明路22234

被告2:林永飞

被告3:翁武强

被告4:刘文焱

第三人: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39729668K

法定代表人:林毅超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23

(二)诉讼理由及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1瑞丰集团向第三人摩登大道返还占用的资金24,193.38万元及利息(利息应自每一笔资金被实际占用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0198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819日,自20198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92日为34,241,058.22),共计27,617.49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2林永飞、被告3翁武强、被告4刘文焱对诉讼请求一的返还占用资金及利息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和第三人摩登大道承担,律师费由第三人承担。

二、判决情况

1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占用资金241,933,787.91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占用的资金为基数,自资金占用发生之日起计至2022914日止;其中20198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上述债权权利人应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2、被告林永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翁武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在7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刘文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中资金占用发生于2019325日起的部分(本金117,798,065.41元及利息),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6、驳回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于20237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3),公司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宣告公司控股股东瑞丰集团破产。

公司于20239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4),会议确认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本息合计210,193,781.42元人民币;新增确认广州摩登大道贸易有限公司、山南卡奴迪路商贸有限公司债务本息合计28,028,256.51元人民币;不予确认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本息合计43,542,612.93元人民币。公司已于2023913日前向管理人申请复核,提交《债权审查意见表》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对债权人所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并将书面复核结果通知异议人。

公司于202311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04)。截至20231031日,林永飞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77,296,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484%。瑞丰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判决书进行财务处理,及时履行信息                            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22  01 民初 2696 号)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11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 
原文发布日期:2022年1月18日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大道),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林永飞,男,196810月出生,时任摩登大道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翁武强,男,197512月出生,时任摩登大道董事、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清三山镇
刘文焱19723月出生,时任摩登大道财务总监、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摩登大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摩登大道要求陈述、申辩并进行听证;当事人刘文焱要求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其他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当事人摩登大道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摩登大道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4月2019年1月,摩登大道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上市公司或子公司名义为林永飞等关联方提供连带担保共5起。其中,2018年上半年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21,928.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28%;2018年度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31,928.5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1%;2019年上半年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46,928.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提供重大担保的情况。摩登大道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2019年半年报仅披露其中2起担保事项,涉及担保金额合计20,000万元,未披露剩余3起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812月至20198月,摩登大道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以预付账款、预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现金混合管理等形式,通过供应商、加盟商等账户,累计向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24,691.21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借款或投资给其子公司、其他股权投资、支付瑞丰集团日常费用或工资等方面。
截至2018年末,摩登大道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15,099.83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4%;截至2019年6月末,摩登大道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24,379.1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摩登大道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均未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林永飞,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全面负责摩登大道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事宜。林永飞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摩登大道及其子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控股股东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也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相关情况,并签字保证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林永飞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翁武强,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董事、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翁武强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林永飞的指示安排对多笔未签订合同的资金进行付款审批,其后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措施定期清理和督促应收款回款,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翁武强签字保证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文焱,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主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刘文焱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林永飞的指示安排对多笔资金进行付款审批,其后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措施定期清理和督促应收款回款、了解合同履行进展,同时知悉摩登大道与瑞丰集团存在现金混合管理的情况,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刘文焱签字保证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摩登大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林永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翁武强、刘文焱。实际控制人林永飞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摩登大道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一是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和违法共谋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违法均系林永飞个人行为所造成;二是公司知悉案涉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后,已第一时间更正披露该等事项、影响及风险,并在随后积极、全面配合调查,不存在掩饰或干扰、阻碍调查的情况,且积极采取补救、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尽力降低对公司的影响,并已取得一定成效。
当事人刘文焱提出以下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一是对于违规担保事项,其尚未任职财务总监或董事,且违规担保均系林永飞实施的越权行为,其对违规担保事项未参与、不知情也无法知情,对该行为不负有责任;二是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仅有部分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内,且该事项具有高度隐蔽性,其任职期间较短,难以了解各笔业务具体进展及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实质,对于现金混合管理问题也已经组织完成整改,其对该行为不负有责任;三是其任职期间所涉资金占用的比例较低,对资金占用事项仅起到次要作用,非相关事项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或直接参与者,处罚过重。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并不予采纳。一是摩登大道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虽由林永飞直接组织决策并指使实施,但摩登大道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措施,导致信息披露失实,存在过失。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充分考虑摩登大道的主观状态、过错大小、参与程度、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我局未认定刘文焱为违规担保事项的责任人员,但其先后作为摩登大道的财务总监、董事,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主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对资金审批后的实际使用情况、合同签批履行等情况予以必要关注,且在财务报表上签字,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关于不知悉、不参与的意见,不能作为未勤勉履行职责的免责事由。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综合考虑其涉案参与程度、任职履职情况等因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林永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翁武强、刘文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114

财税闲谈
财务税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资融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会计审计 @马军生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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