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参加北交所独立董事培训,其中厦门大学屈教授讲了一个独立董事被行政处罚的案例。
听了着实让人震惊,震惊之余,深刻反省。事情经过是这样。
2024年5月21日,证监会河北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号,对上市公司汇金股份时任独立董事魏某生做出50万元罚款。原因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22.42%。
汇金股份2021年报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包括两个内容: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技术有限公司对联想云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补提上述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看,有三个印象
首先,这是公司事后自己发现的会计差错,2023年公司公告对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其次,没有造成恶劣后果,2021年更正前利润总额是6801.万元,虚增利润不涉及盈亏变更、保壳之类的关键动机事项。
第三,涉及非常细节的会计操作。这是最让我震惊的地方,因为独董作为企业外部人,据我的经验是完全没有可能关注到如此细节的会计操作。
果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披露了魏先生的4条申辩: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属于具体操作层面失误,其本人未参与案涉业务行为,难以发现违法行为;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且有充分的证据;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事人勤勉尽责,没有违法故意,独董履职存在困难、本人能力不足、经验不足,且主动配合调查,相关事项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不过监管不认可魏先生的申辩,河北局指出:
案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事项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注1),结合当事人在汇金股份的职务、具体职责、专业背景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涉事项的重要性等情况,当事人应当对该事项给予充分注意,不能简单以违法行为隐蔽、未参与经营管理、难以发现作为免责理由;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注2)、《<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注3);
当事人作为汇金股份的独立董事,理应就公司年报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独立判断;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我局在量罚中已充分考虑公司主动更正、当事人配合情况等因素。
综上,我局对魏某生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在证监局的说明中,我们要注意三个关键词,合理注意、独立判断和证明勤勉尽责。
合理注意
在汇金股份这个信批违规案件中,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均被罚,这个不意外,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导致信批违规总经理和财总跑不了。
在汇金案件中,董事长和董秘也被罚,不过理由不同,不是会计数据问题而是由于前总经理郭某凯被留置没有及时披露。
此外,因会计问题被行政处罚的独立董事只有魏先生,其他两位独董免责。原因是魏先生是会计独董、审计委员会主任。
我们看看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董事可以免责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三)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上市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性质、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
显然,魏先生是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独董,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因而,不存在不属于自己专业的申辩理由,由于是2021年的事项,2023年才揭露,因而46条中可以免责的,也用不上。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这条规定了什么是董事的勤勉义务,需要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特别留意这一点,独立董事也需要按照管理者的标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而证监局认为魏先生应当对该事项给予充分注意,不能简单以违法行为隐蔽、未参与经营管理、难以发现作为免责理由。
独立判断
由于这个案例涉及细节会计操作,从我的职业经验上,真的很难发现这样的问题,例如第一个公允价值计算,作为独立董事顶多会问一下财务总监,你是怎么算的,给个明细表,然后再问审计师的看法,如果停下来没疑问,就过去了,哪有可能我再去把原始资料看一遍,甚至财务总监都做不到,只能依赖财务经理的工作质量。第二个会计估计变更,看起来确实有操纵的嫌疑,但是如果财务总监和审计师没有提及此事,独立董事很难察觉到这种调整。
我和一个资深专业人士聊起此事,他认为这个案例中两种会计差错很大程度与审计师有关,这也和我的经验一致,企业财务在处理这类偶发事件的时候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通常需要和审计师商量。外部独立董事需要依赖审计师的信息才能留意到这些异常事件。
但是,证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当事人作为汇金股份的独立董事,理应就公司年报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独立判断”。因而,企业财务、审计师各自有各自的责任,独立董事不能以他们没有尽责来申辩。这就是独立判断的含义。
证明勤勉尽责
在证监局行政处罚中指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
这句话很重要,你说你勤勉尽责,你需要自己举证。在这个案件中,我觉着什么样的证明材料算?发邮件,询问公允价值计算的合理性,询问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合理性,发邮件询问,本年度财务报告是否有会计估计变更,如果魏先生当时问了,也许就能有效说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
我去看了2021年汇金股份年报,当年利润总额6801.92万元,当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170.20万元,对于形成当年归母净利润2590.86万元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属于对公允价值的会计估计,本身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而从这个角度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予以关注,例如发个邮件询问下财务总监和审计师,当然,这种询问是无法发现财务总监和审计师都说没问题的底层操作。不过,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我猜测,这样的询问动作魏先生也无法举证。
同理,关于理想相关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重分类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问题,这样细节的操作恐怕在仅仅阅读财报本身是无法发现,但是,2021年汇金股份审计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68,899.74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46.09%,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及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178,878.04万元、9,978.31万元。”且应收账款总额较上年增长37%,而营业收入仅同比增长17%,重要性和增速差异都也形成了需要重点关注的会计事项,理应发个邮件关注下,甚至开个会请财务总监和审计师详细说明下。如果当时魏先生这么做了,恐怕就可以举证自己勤勉尽责,也就达成了管理层水平的合理注意。
魏先生这个案例,2点启示。
独立董事是一个高危行为。在当下强监管和企业运作普遍不规范的环境下,签字即担责,你签字担保了财报真实准确完整。可能对魏先生罚得有点重,让独立董事履职的边界变得模糊,但是在目前环境下,就是这个现实。白菜的活计,白粉的风险。我盆友说,这就相当于卖出了一个几万块的期权,收益就这么多,风险完全不可控。
独立董事如何保护自己?留下证明勤勉尽责的证据,所有重大问题,你需要向监管一样发问题清单给上市公司和审计师询问。换个角度,你真的这么做了,,确实也就勤勉尽责了,而不是做一个等待被处罚的摆设花瓶。
注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注2: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注3:《<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第一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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