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钟玉作为康得新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被告人徐曙、王瑜等人共谋,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分层部署、全链条配合的系统化财务造假,长达七年之久,造假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原董事长钟玉、原董事徐曙、原财务总监王瑜、原资金部主管张丽雄)综上,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2、被告人钟玉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34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3、被告人徐曙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4、被告人王瑜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5、被告人张丽雄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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