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监事会已成趋势!新《公司法》下的章程修改注意哪些要点?

职场   2024-08-13 22:34   上海  

前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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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或“新法”)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相较于2018年版本的《公司法》,新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等方面有着诸多重要调整,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给公司提供了双层制(保留监事会)和单层制(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执行监督职能)两种选择。

如果公司打算修订章程及配套制度,需注意以下要点:




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

职能“有所取舍”



相较于同时保留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双层治理结构,仅保留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单层治理结构有明显的好处,即,管理层次减少,‌决策效率提高。‌但审计委员会如何承接监事会的职能,内部监督机制如何设计更合适,是希望采取单层制治理架构的公司目前面临的难点问题。

从市场情况看,厦门市国资委已率先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全面取消厦门市国有独资、全资及控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和监事,并将监事会和监事职责统筹到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监督部门。2024年6月28日,港股上市公司北京京客隆宣布自2024年7月1日起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职权按规定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我们就审计会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能的事项进行了逐条分析:

监事会职权

审计委员会承接分析

(一)检查公司财务;

可以直接承接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部分承接,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是全方位监督,不仅仅在财务方面,也包括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履职行为,例如制定和执行公司经营计划等。而受限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是从财务角度的“单兵突破”,因此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的监督也应当是从财务角度切入,例如关联交易。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与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方式,转移利润、输送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时,该等关联交易的情况可以从财务报表上进行查阅。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不可直接承接,审计委员会属于董事会的下属专门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此时再赋予董事会内部专门委员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和提案的权利,会导致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权责不清。故对于程序性事项不建议审计委员会承接,对于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开可由独立董事通过特别职权行使。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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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的变化



新《公司法》第59条相较旧《公司法》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这两项股东会职权。同时,第67条已经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予以删除,前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法规的修订对比,可参看

2023《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改要点(中国政法大学刘斌教授团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

信公提示:

多数公司在章程中都引用了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鉴于新《公司法》已对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作出修改,建议参考新《公司法》第59条删除前述职权。提请注意,前述职权虽已不属于法定职权,但若因治理需要,经公司内部确认仍需保留的,仍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列入。另外,在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文件中,表述上均需将“股东大会”更改为“股东会”。




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职权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



新《公司法》第13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信公提示:

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于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做出了细节规定,公司修订章程时可引用前述规则中相关内容,同时,若公司设置了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权也需一并在章程中明确;其次,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时,若公司现有制度体系中存在关于董监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的,应对照审阅公司章程和现行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存在内容调整的,应一并修订。




增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产生、变更办法



新法第95条相比旧法第81条,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同时,新《公司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基于此,新《公司法》使得公司章程在规定法定代表人方面可以更加灵活。



信公提示:

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而非直接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提请注意,旧《公司法》概念上的“执行董事”的称谓,在新《公司法》中已经被取消,故修订过程中需将该称谓一并调整。




关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



新法第95条相较旧法第81条,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删去了载明发起人的“出资时间”的要求。

信公提示:

鉴于新《公司法》第9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第99条也强调了其他发起人对出资的法定连带责任。故公司章程对于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的,均需相应修改。




完善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第110条新增允许一定持股比例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对于持股比例的限制为“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但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公提示:

若公司现行章程中明确了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建议根据新《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查阅权的事项进行重新规定;对于持股比例可依法规定为3%以上,也可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低于3%的比例,但不可以设置高于3%的比例。




增加关联董事的书面报告义务



新《公司法》第139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信公提示:

若公司现行章程中明确了关于关联董事的相关内容,建议根据新《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对关联董事的书面报告义务进行补充;同时,建议在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前述内容一并调整。

《公司法》修订影响上市公司制度修订的范畴参考

监事会职权

审计委员会承接分析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股东会、董事会职权

  • 删除董事会人数上限的规定

  • 降低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

  • 新增股东委托出席股东会委托书内容

  • 明确审计委员会可替代监事会

  • 新增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

  • 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 新增股东会对董事的无因解除权及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董监高的薪酬考核机制

董事会议事规则

  • 删除经理的法定职权,具体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

  • 新增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对关联事项的书面报告义务

监事会议事规则

  • 优化监事会职权

  • 明确审计委员会可替代监事会,若上市公司决定不设置监事会,则该制度取消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增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新增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对关联事项的书面报告义务

子公司管理制度

  • 新增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及其前置程序

档案管理制度

  • 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新增查阅的持股要求

除上述总结的章程调整事项外,本次新《公司法》相对旧《公司法》条文还有诸多细节规定上的调整,如有需要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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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资融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会计审计 @马军生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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