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6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该法。
本文章简要叙述该法相关的信息,如需了解全部条文请在政府部门官网搜索,或者在本公众号回复相关内容,寻求AI-小农帮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名称 | 描述 | 分类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 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依法行使的权利和职能
序号 | 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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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发包农村土地 |
(二) | 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
(三) |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
(四) |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
(五) | 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
(六) | 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
(七) | 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
(八) | 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
(九) | 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
(十) | 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
(十一) | 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
(十二) |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
依法登记成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法人不是具体的某个人,而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除了一些已经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依法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序号 | 条件描述 |
---|---|
(一)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
(二)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 |
(三)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四)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
(五)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简单来讲,你是哪个村的,你就是哪个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序号 | 标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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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 |
(二)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 |
(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
(四) | 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
(五) | 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 |
(六)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
(七) |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该章程明确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相较于之前的合作社等五花八门的名称,此次将规范使用名称,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组织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成员代表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其主要职权包括:
序号 | 职权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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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
(二) | 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
(三)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四) | 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五) | 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
(六) |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
(七) | 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
(八) | 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
(九) |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
(十) | 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
(十一) | 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
(十二) |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
(十三) |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政府扶持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计划,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服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网络、交通等公共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配置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展提供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相应成本。
以上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一些简要内容,整体的发展方向,是对农民、农村经济有帮助的,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