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在亲子乐园受伤后,负责人态度恶劣”,刘异律师支招维权

文摘   社会   2024-11-13 23:43   湖南  

 2024年第39期(总第141期)

更好地支持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成功维权,红网与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周周3·15 律师在线答疑活动。省消保委第二届律师团律师将就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通过红网《消费维权》栏目提交您的留言!
本期为大家释疑解惑的律师为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二届律师团刘异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留言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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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tkm0elr”留言:我带着女儿在某亲子乐园游玩,由于园区设备没有安全防护和紧急制动保护措施,导致我女儿受伤。事故发生后,我们马上去了医院,园区负责人未出面也没有帮忙,打电话找负责人态度还恶劣。



刘异律师答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因此,该责任者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用等合理费用,并立即完善安全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家完成游乐设施安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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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0t8wxep”留言:祁阳市黎家坪镇某超市出售发霉变味的饺子皮。



刘异律师答复:

根据你提供的照片,相关食品生产日期是2024年11月7日9点39分,上市后不足7个半小时出现霉变,超出了通常食品腐败的情形,因此该门店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不但要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还面临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因此请相关商家严格落实食品加工、销售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牢牢记住“产品质量无小事,食品安全大如天”,不要心存侥幸,导致严重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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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0t8wxep”留言:两年前,我在祁东县某店充值会员600多元钱。本人在外地工作,其店倒闭未通知我去退款,后去消费时人去楼空。



刘异律师答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上述商家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行为,也违背了基本的道德要求。目前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亟待各方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加强商家预付款的使用监管,发挥各级消费者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畅通消费安全,激发消费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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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杨某祥”留言:因我长期失眠,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购买了4盒由某公司研发的治疗失眠的产品。起初有点效果,后来我发现没啥作用。我向负责销售的黄老师反馈了情况,他说要系统调理,需连服用12盒才能治好。8月,黄老师发微信说公司搞活动,一次性购12盒原价5976元,公司补助后仅需3000元,另还有近千元健康大礼相送。我心动了,便根据对方要求预付了定金200元,定购了12盒产品。但后来我通过多方咨询打听,感觉不是很靠谱,想要回定金被拒。



刘异律师答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基于以上规定,如商家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夸大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或高价购买食品口服剂,属于欺诈行为。商家不但应当退还老年人购买花费的钱款,更应按该费用的三倍给予赔偿。相关执法部门应积极打击此类欺诈行为,维护老年人等弱势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奉劝不法人员立即悬崖勒马,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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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z”留言:我于11月6日16时08分在外卖APP上下单了长沙某面包店的巧克力泡芙。商家却拿出生产日期为11月4日13时的泡芙交给外卖员,无任何提示该食品不到24小时就要到期。



刘异律师答复:

《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因此,在通过外卖平台销售临期食品时,商家应做特别说明,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均不愿意出现食品浪费的现象。不少食品商家响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新风尚,采用将“当日鲜”产品、临期产品打折销售、开“面包盲盒”等销售方式,还有不少商家通过无偿赠送、链接“食物银行爱心专柜”等形式,减少食物浪费。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商家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自身品牌良性发展的基础上,创新更多形式减少食品浪费,建设绿色节约生活。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李洁 何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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