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贩卖“上头电子烟”,湖南衡阳2人被判刑

文摘   2024-10-30 23:23   湖南  


近日,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以来,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岳区、衡山县以每颗烟弹400元-7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19次,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谭某某作为居间人,帮助李某某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4次。二人还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弹。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并为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弹提供场所。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依托咪酯本是一种在医疗上用于全麻诱导或短时手术麻醉的药品,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加入电子烟烟油中,通过烟杆供电、烟弹内加热部件加热的方式,使含有依托咪酯的烟油雾化后供人吸食,俗称“上头电子烟”。吸食后呈现头晕不稳、东倒西歪等类似醉酒状态,同时带来四肢震颤感、痉挛感,其实质是毒不是烟,吸食会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长期或过量吸食可能造成死亡,危害性极大。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依托咪酯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此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行为均涉嫌毒品违法犯罪。

来源:南岳法院 作者: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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