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用他人的肖像,卖自己的货,是否侵权?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05 22:03   湖南  

女子在某网购平台开网店
使用了多张他人时尚穿搭的肖像图片用于商品推广
销量达6.4万件之多
后被当事人起诉侵权
该女子是否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请看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基本案情
小寿是某社交平台时尚穿搭博主,经常通过其个人账号发布个人时尚穿搭的视频及图片,小寿的账号粉丝量达5.5万,累计获赞51.5万,其在该平台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小单在某网购平台经营服装网店,出售时尚服装等商品,其经营的两个店铺名为“某小铺style”与“某服装优选”。

2023年1月,小寿发现小单在其经营的两个店铺内发布的两条商品链接中,小单使用了多张小寿时尚穿搭的肖像图片用于商品推广,且上述商品链接显示有6.4万件的销量。

后小寿调取平台披露的数据,证明小单为上述两个侵权店铺的经营主体,且公证保全以上云数据,用于证明上述侵权事实,因双方协商未果,小寿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单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删除使用其肖像照片的侵权商品链接,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像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人格权, 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寿作为某社交平台时尚穿搭博主,其肖像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小单未经小寿许可,擅自使用、公开小寿的肖像进行盈利商业活动,其行为已侵犯小寿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小单在其经营的两个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小寿经济损失11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科技时代,人们享受了网络带来的红利,但随之也产生了大量的网络侵权纠纷。从事网络销售行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人格权。未经他人允许,不得擅自公开和使用他人的肖像等用于商业盈利活动,更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否则将承担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

侵犯他人人格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如果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贺诗魏 颜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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