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小单在某网购平台经营服装网店,出售时尚服装等商品,其经营的两个店铺名为“某小铺style”与“某服装优选”。
2023年1月,小寿发现小单在其经营的两个店铺内发布的两条商品链接中,小单使用了多张小寿时尚穿搭的肖像图片用于商品推广,且上述商品链接显示有6.4万件的销量。
后小寿调取平台披露的数据,证明小单为上述两个侵权店铺的经营主体,且公证保全以上云数据,用于证明上述侵权事实,因双方协商未果,小寿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单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删除使用其肖像照片的侵权商品链接,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判决:小单在其经营的两个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小寿经济损失11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
侵犯他人人格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如果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贺诗魏 颜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