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湘:履行装修合同期间发生争议,装修款能退还吗?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13 23:43   湖南  

近几年

全屋定制十分流行

消费者签订合同后

因为双方沟通不畅、技术、工期等各种原因

又感到后悔

那么合同签订后

消费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拿回房屋装修款吗?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李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超级样板间申请协议》,双方口头约定全屋装修包工包料共计8万元。同日,李某支付家居家装款2.4万元。装修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了测量,设计了房屋装修效果图。李某对此进行了确认。
3月,装修公司下单制作房屋装修材料。制作完成后,李某向装修公司支付1.6万元。发货时,装修公司提出要李某承担运费,李某未同意。双方对此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案涉装修材料至今未发货。
另查明,李某已另找他人装修案涉房屋,并已装修完成
之后,李某诉至临湘法院,请求装修公司退还房屋装修款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装修公司按约为李某的房屋提供空间测量、设计,并制作好装修所需的材料,双方因运费约定不明,装修材料未能到达装修场地,导致装修公司再未向李某履行房屋装修指导等服务义务,现因李某的房屋已经另行装修完毕,双方无法再履行《超级样板间申请协议》,后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装修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李某已向其支付协议款的一半。双方因对装修材料运费承担约定不明,导致李某拒绝接收装修材料并另行完成装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装修公司作为交付装修材料的一方,应当承担运费。即便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运费,也不是李某终止合同履行的正当理由,且装修材料是根据李某房屋的现场状况设计后定制的材料和尺寸,无法用于其他房屋,不适用返还。
综上,根据本案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双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法返还。对李某要求装修公司退还4万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临湘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房屋家装定制的流行,这类承揽合同纠纷也相继增多。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并不是毫无限制。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所以,定作人和承揽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各项约定更加明确具体,以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作者:孙百灵 杨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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